企業集團章程范本(通用15篇)
在當下社會,章程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章程起著保證組織的思想統一的作用。擬章程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企業集團章程范本,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企業集團章程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_________企業集團是以_________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范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第二條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_________企業集團;
簡稱:_________集團;
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三條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四條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為社會做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第六條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母公司:_________;
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是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展規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八條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集團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系。
第三章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和有關規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
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占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十五條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第十六條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
第十七條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團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九條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基本經營條件的企業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經審核批準后,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條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準后,即可辦理退出手續,控股子公司無權退出集團。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二條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己出讓全部產權的:
二、被依法撤銷;
三、破產。
第六章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如發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條件的企業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四條集團終止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公告,并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企業集團章程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一)企業名稱:
(二)企業地址:
(三)企業負責人:
(四)企業經營范圍:
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招用職工。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個人獨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第七條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第八條 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
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四)經營范圍。
第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第十一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在領取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人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一)分支機構經核準登記后,應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
(二)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第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_________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第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第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
第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一)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
(二)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三)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九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二)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
(三)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四)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五)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六)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七)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八)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工的,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
第二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貸款、取得土地使用權,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任何方式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對于違法強制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行為,個人獨資企業有權拒絕。
第四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二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二十九條 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三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三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責令改正,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營業執照的,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_________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_________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未保障職工勞動安全,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侵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權益的,責令退還侵占的財產;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間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依法追回其財產,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投資人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的有關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登記的,或者對登記機關的違法登記行為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登記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登記或者超過法定時限不予答復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正本件__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__份,本企業存檔_________份。
企業集團章程 3
一、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1、法定性。
法定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內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強制規定,任何公司都不得違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無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訂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2、真實性。
真實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記載的內容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與實際相符的事實。
3、自治性。
自治性主要體現在: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訂的,是公司股東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以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需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規章,其效力僅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4、公開性。
公開性主要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內容不僅要對投資人公開,還要對包括債權人在內的一般社會公眾公開。
二、章程出資額書寫方式
1、記載概述
各國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內容都有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主要體現在公司的記載事項上。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根據是否由法律明確規定,分為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法律明文規定必須載明或選擇列舉的事項,為必要記載事項。法律未予明確規定,由章程制訂人任意選擇記載的事項,為任意記載事項。按照法定的必要記載事項對公司章程效力的影響,還可將必要記載事項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和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章程上述記載事項的內容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公司中會有某些差異,但不外乎是以下三個方面:公司股東成員的權利與責任;公司的組織規則;公司的權力與行為規則。
2、必須記載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每個公司章程必須記載、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項,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整個章程即歸無效。這些事項一般都是涉及公司根本性質的重大事項,其中有些事項是各種公司都必然具有的共同性問題。各國公司法對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都做了明確規定,這些事項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稱、住所、宗旨、注冊資本、財產責任等。如日本《商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的絕對記載事項為:公司的目的;商號;公司發行股份的總數;發行額面股時每股的金額;公司設立之際發行的股份總數及額面股、無額面股各自的數量;總公司所在地;公司進行公告的方法;發起人的姓名及住所。我國歷史上的'第一個公司章程,1867年容閎擬訂的《聯設新輪船公司章程》,就包含了上述主要內容。
3、次要記載
相對記載事項是法律列舉規定的一些事項,由章程制訂人自行決定是否予以記載。如果予以記載,則該事項將發生法律效力;如果記載違法,則僅該事項無效;如不予記載,也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確認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目的在于使相關條款在公司與發起人、公司與認股人、公司與其他第三人之間發生拘束力。
有的國家的法律列舉了章程相對必要的記載事項,這些事項一般包括發起人所得的特別利益、設立費用及發起人的報酬、有關非貨幣資產的出資、公司的期限、分公司的設立等。如日本《商法》第168條規定,以下事項非在章程中記載時,不發生效力:發起人應接受的特別利益及受益人的姓名;實物出資者的姓名、出資的標的財產、其價格及所給股份的額面股、無額面股的區別、種類及數量;約定公司成立后受讓的財產、其價格及轉讓人的姓名;發起人應接受的報酬數額;應歸公司負擔的設立費用,但章程認證的手續費及辦理股份繳納而應付給銀行或信托公司的報酬,不在此限。
4、任意記載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法律未予明確規定,是否記載于章程,由章程制訂人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任意選擇記載的事項。公司章程任意記載的事項,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章程制訂人就可根據實際需要而載入公司章程。任意記載事項如不予記載,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如予以記載,則該事項將發生法律效力,公司及其股東必須遵照執行,不能任意變更;如予變更,也必須遵循修改章程的特別程序。從我國《公司法》第22條第11項和第79條第13項來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當屬于任意記載事項。
5、章程內容
公司章程的內容即公司章程記載的事項。依據我國《公司法》第79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包括應當記載的事項多達13項,這體現了對股份有限公司的嚴格控制。這13項規定的內容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和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
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18條規定,企業法人章程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并載明以下事項:宗旨;名稱和住所;經濟性質;注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組織機構及其職權;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序和職權范圍;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勞動用工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終止程序;其他事項。聯營企業法人的章程還應載明:聯合各方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聯合各方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參加和退出的條件、程序;組織管理機構的產生、形式、職權及其決策程序;主要負責人任期。
三、出資額的變更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應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 由公司董事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 股東會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報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如股份有限公司為注冊資本而發行新股時,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屬于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4、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5、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如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6、 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股東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記事項,須有公司法人簽章方可完成變更。
綜上所述,對于個人獨資企業章程里出資額國家立法并沒有強制規定。一般來說,出資額往往是在您申請注冊公司時,工商局要求填寫的信息。而企業的章程更多的是涉及企業的管理和股東分紅等方面的內容,二者性質是有所區別的。所以,您既可以在章程中記錄企業的出資額,您也可以直接不寫。
企業集團章程 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經全體股東討論,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xxx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住址: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xxx 萬元。
第四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期限: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 xx 年。
第六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股東(自然人或者企業)
姓名(名稱)住址、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七條:公司由下列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自然人:姓名: xx 出資方式:xx
認繳出資額: xx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 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資方式:xx
認繳出資額: xx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 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資方式:xxx
認繳出資額: xxx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資方式:xxx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二、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方增加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三、參加股東會會議并根據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四、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
五、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九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股東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未按照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股東在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四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
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將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股東
只有兩個的,轉讓出資必須征得另一股東同意);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公司設立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會。股東會是公司的全力機構,依照
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股東會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
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定期會議每年 xx 月份召開
第十六條: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情,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與會議展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本公司因規模較小,所以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根據公司法第五十
一、五十二條的規定,公司設執行董事(兼公司經理)一名,由股東會選舉 產生;監事 xxx 一 名。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包括其他雇聘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中第六、七項的方案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實施,執行董事行使職權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對規模較大需要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由公司按照公司法有關章程的規定,參照本規范章程另行擬定。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已經擔任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的,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公司決策重大事項的會議。
第二十四條: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其他個人的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同時,不得將公司資金借貸給公司股東。
第二十五條:董事、經理不得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活動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條: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根據本章程第五章第十九條,公司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條: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一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清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資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二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券。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工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四條: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三十五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六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公司首屆全體股東會議通過,全體股東簽名、蓋章后,并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送有關管理機關備案,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時,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條:除本章程規范章程載明的事項外,股東還可以另行擬定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如:公司的財務和會計,公司的勞動用工制度等。
企業集團章程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xx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xxx,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乙:xxx,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 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企業集團章程 6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地址: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x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
第五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x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x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x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營業期限N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企業集團章程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六條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五章股東姓名
第八條本公司的股東: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萬元)
出資時間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條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一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條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七條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
4、破產。
第二十三條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舌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萬案,并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昔、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營業期限為______年,從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會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公司存檔______份,股東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企業集團章程 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
第三條 企業地址: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 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企業集團章程 9
一是企業的產權制度,它是指界定和保護參與企業的個人或經濟組織的財產權利的法律和規則
二是企業的組織制度,即企業組織形式的制度安排,它規定著企業內部的分工協作、權責分配關系
三是企業的管理制度,它是指企業在管理思想、管理組織、管理人才、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等方法的安排
在這三項制度中,產權制度是決定企業組織和管理的基礎,企業組織制度和企業管理制度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著企業財產權利的安排,因而這三者共同構成了現代企業管理制度。
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大體可包括以下內容:
1、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具有明確的實物邊界和價值邊界,具有確定的政府機構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職能,切實承擔起相應的出資者責任。
2、現代企業管理制度通常實行公司制度,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形成由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經理人員組成的相互依賴又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并有效運轉。
3、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以生產經營為主要職能,有明確的盈利目標,各級管理人員和一般職工按經營業績和勞動貢獻獲取收益,住房分配、養老、醫療及其他福利事業由市場、社會或政府機構承擔。
4、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具有合理的組織結構,在生產、供銷、財務、研究開發、質量控制、勞動人事等方面形成了行之有效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和機制。
5、現代企業管理制度有著剛性的預算約束和合理的財務結構,可以通過收購、兼并、聯合等方式謀求企業的擴展,經營不善難以為繼時,可通過破產、被兼并等方式尋求資產和其他生產要素的再配置。
現代企業管理制度與傳統的國有企業管理制度不同,與改革以來形成的過渡性企業制度也不同。這種不同絕不是形式上的、次要方面的,而是實質性的、主要方面的,表現在:
1、通過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國家依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依法支配其法人財產,從而改變以往政企不分,政府直接經營管理企業,承擔無限責任,企業則全面依賴于政府的狀況
2、內部建立起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構成的相互依賴又相互制衡的治理結構,黨組織在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發揮監督保證作用,從而改變以往企業領導體制上權利不明、責任不清、要么“一元化”領導,缺少監督制約,要么相互扯皮摩擦、內耗過大的`狀況
3、以生產經營為主要職責,有明確的盈利目標,改變以往企業辦社會,職工全面依賴企業,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對職工承擔無限責任的狀況
4、按照市場競爭的要求,形成適宜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組織形式和科學的內部管理制度,從而改變以往作為政府行政體系附屬物,大而全,小而全,內部管理落后的狀況
5、各種生產要素有足夠的開放性和流動性,與外部的資本市場經營者市場、勞動力市場及其他生產要素市場相配合,通過資產的收購、兼并、聯合、破產,通過經營者的選擇和再選擇,通過勞動者的合理流動,使企業結構得以優化,競爭力得到有效提高,從而改變以往生產要素條塊分割、封閉呆滯,優不勝、劣不汰,行政性重復建設嚴重的狀況。
現代企業管理制度是在一定的基礎上形成的,企業的行為傾向與企業產權結構之間有著某種對應關系,企業在市場上所進行的物品或服務的交換實質上也是產權的教育。因此必須了解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內容,必須從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內容入手。現代企業制度第19篇
1、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應按規定采和銷售煙花爆竹產品,并與批發單位簽訂供銷合同。
2、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在銷售現場配備一名專職安全人員(經安全學習培訓考試合格),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必須亮證經營。
3、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20米范圍內,嚴禁吸煙、用火;50米范圍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的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在經營場所應按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要求,配置滅火器材。
5、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
6、按照規定量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企業集團章程 10
在企業文化結構中,行為文化處于第二層,是員工在生產經營、學習娛樂中產生的活動文化,是企業經營風格、精神面貌、人際關系的動態表現,也是企業精神、企業價值觀的折射。企業行為文化包括企業集體行為,企業領導的行為,企業先進模范人物的行為,企業員工的行為等。
企業家行為
企業家是企業管理中的一種特殊的“角色叢”——思想家、設計師、牧師、藝術家、法官和朋友。
企業家是理念體系的建立者,精通人生、生活、工作、經營哲學,富有創見,管理上明理在先,導行在后。
企業家高瞻遠矚,敏銳地洞察企業內外的變化,為企業也為自己設計長遠的戰略和目標;企業家將自己的理念、戰略和目標反復向員工傳播,形成巨大的文化力量。
企業家藝術化地處理人與工作、雇主與雇員、穩定與變革、求實與創新、所有權與經營權、經營權與管理權、集權與分權等關系。
企業家公正地行使企業的“執法”權力,并且在識人、用人、激勵人等方面學高為師、身正為范。
企業家與員工保持良好的人際關系,關心、愛護員工及其家庭,并且在企業之外廣交朋友,為企業爭取必要的資源。
在一定層面上,企業家的價值觀代表了一個企業的價值觀,“企業老板就是企業文化的核心”。
模范人物的行為
模范人物使企業的價值觀人格化,他們是企業員工學習的榜樣,他們的行為常常被企業員工作為仿效的行為規范。企業的模范行為可以分為企業模范個體的行為和企業模范群體的行為兩類。企業模范個體的行為標準是,卓越地體現企業價值觀和企業精神的某個方面;一個企業中所有的模范人物的集合體構成企業的模范群體,卓越的模范群體必須是完整的企業精神的化身,是企業價值觀的綜合體現。企業模范群體的行為是企業模范個體典型行為的提升,具有全面性,因此在各方面它都應當成為企業所有員工的行為規范。
員工群體行為
員工的群體行為決定了企業整體的精神風貌和企業文明的程度,員工群體行為的塑造是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要通過各種開發和激勵措施,使員工提高知識素質、能力素質、道德素質、勤奮素質、心理素質和身體素質,將員工個人目標與企業目標結合起來,形成合力。
企業行為文化的營造
企業在運營過程中,企業家的行為、企業模范人物的'行為以及企業全體員工的行為都應有一定的規范。在規范的制定和對規范的履行中,就會形成一定的企業行為文化。例如,在企業管理行為中,就會產生出企業的社會責任,企業對消費者的責任、企業對內部成員的責任、企業經營者同企業所有者之間的責任、企業在各種具體經營中所必須承擔的責任等問題。承擔這些責任就必須有一定的行為規范加以保證。
行為識別系統與企業行為文化
行為識別系統(BI)是企業形象識別系統(CIS)第二個構成要素。它指的是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對所有企業行為、員工操作行為實行系統化、標準化、規范化的統一管理,以便形成統一的企業形象。它是動態的識別形式,受企業理念的支配。它包括企業內部的組織、管理、教育,以及對社會的一切活動。具體說對內的活動有:干部教育、員工教育、工作環境的改善、職工福利等。對外的活動有:市場調查、產品推廣、公共關系、促銷活動、溝通對策及公益文化活動等。企業文化中的行為文化是企業員工在生產經營和人際關系中產生的活動文化。它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關于企業生產經營方面的活動,如生產活動、經營活動和科學技術活動;另一類是關于企業內部人與人之間的行為活動,如人際關系的協調活動、教育宣傳活動、文娛活動等。
企業行為文化,是一種較為特殊的文化成功。它不像企業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物質文化,以既成的靜態形式作為文化成果存在,而是以動態的形式作為文化成功存在,是創造其他文化的活動文化。行為文化一方面受精神文化的指導,另一方面又在各種活動中影響和創造著新的精神文化。行為識別與企業行為文化在各自系統中的作用是相同的。不注重行為識別,是不可能有完整的企業識別系統的,而不注重企業行為文化的建設,也形成不了優秀的企業文化。
人們了解一個企業,很多情況是透過企業的行動給他們的印象。消費者來到企業購買商品,如果店員的態度和舉止不佳,比如接待客人不夠親切,總機小姐應答電話不夠禮貌、售后服務差等,不管企業怎么樹立劃一的標識招牌,穿著同一制式的標識服裝,也不管該企業多么費心設計華麗的店鋪外觀和裝潢,都無法使消費者留下良好的印象。因此,從事CIS活動,必須先從企業員工的教育訓練做起。只有通過行為識別的各項活動,使企業理念深入到每個員工的心里,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CIS。
日本東芝公司前董事長巖田貳夫上任初,就總結過松下公司的經驗,他對員工說:“松下電器日益興盛的理由,就在于員工與松下先生上下一心,具有相同的觀念,所以工作效率非常好。”確實是這樣,松下公司為了使企業理念深入到每個員工的潛意識里,曾開展了一系列宣傳教育活動。全日本每個分公司、辦事處和工廠都要舉辦早會就是這些活動中一項有名的活動。在早會上20萬員工都要高聲朗誦松下董事長頒布的“松下公司要遵守的七大精神”。凡是成功的CIS實力,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行為識別都與企業理念一致。
麥當勞公司之所以贏得世界良好的評價,就是因他們在全世界所有的連鎖店中都做到了企業理念與行為一致。他們經常派出監查員巡視各連鎖店。監查員再把審查結果向總公司或地區總部報告,如果審查結果不良,該店的店長考績就會受很大影響。如在溫尼伯克的麥當勞特許快餐店里,一次發現了一只蒼蠅,雖然只是一只蒼蠅,但是它破壞了麥當勞的質量、服務、清潔的企業理念。兩星期后,這家快餐店的特許權被吊銷。這件事被宣傳后,給所有麥當勞快餐店以很大教育。企業的行為文化,直接塑造企業物質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
因而,優秀的企業家總是通過英雄人物和各種文化儀式來開展各類活動,用正確的價值觀、行為規范統一人們的行為,用一種強大的,似乎是無形的意識教化人們。如果不重視企業的行為文化,企業員工就不可能逐漸形成統一的企業價值觀,企業也不可能起優秀的企業文化。
從上述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行為識別和企業行為文化所包含的內容有不少相一致的地方。行為識別的有關內部員工的活動和一部分外部活動,都可看作企業的行為文化,而企業的行為文化,就其實質而言,也都可看作行為識別。因為這些行為都是在同一個企業價值觀指導下進行的,有利于形成企業各自的特色。當然行為識別的活動范圍要比企業行為文化中的文化儀式廣泛得多,它指所有的企業行為和員工的行為,而且有些企業行為的對象,不僅是活動的人,更不只是內部員工,例如公共關系活動、參與社會實踐與公益文化活動,都是行為識別的范圍,因為這些活動能夠贏得參與社會參與活動的社會大眾對企業的認同,著正是導入CIS的目的。
企業集團章程 11
一、 文明施工,嚴禁穿著不整,嚴禁穿高跟鞋、穿拖鞋作業,禁止爭吵、打架,違者重罰。
二、 注意人身、物品安全,禁止在禁煙區吸煙和使用明火。
三、 工地的臨時用電線要雙芯電纜線,臨時用電總閘要有漏電開關,不能超負荷用電。
四、 未經許可,外人不得進入工地,施工人員會客只能在工地外。
五、 施工工人必須服從工地管理員的管理,所有施工人員必須配戴公司統一上崗證,出入工地須出示工作牌。
六、 嚴禁私自與業主私下交易收取費用,違者扣除全部工程款,并辭退該工程隊,嚴禁泄露公司商業機密。
七、 嚴禁在工地賭博,嚴禁偷拿工地材料和工具,違者除作出三倍賠償外,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八、 成品與半成品要分類堆放,成品要注意保護,工具的'擺放整潔,場地保持干凈。
九、 每天收工前,必須清掃場地、關水、關電、關窗、關門,違者罰款30元。
十、 每日收工前,進行材料歸類、清撿,如:釘子、五金配件、水電配件,違者罰款30元。
企業集團章程 12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認真貫徹“安全生產,預防為主”方針,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習
1、現場技術人員和班組長應按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及時組織學習操作規程和有關法律等,并上報存檔。否則處以現場技術員或職責班組負責人101-500元罰款。
2、班組長每一天要作兩次班前安全操作交代,否則處以班組負責人50-200元罰款。
二、違規操作
1、技術人員違規指導造成事故的,則該技術人員應承擔10-20%的經濟職責。
2、作業人員在作業前不戴安全帽、系安全帶及安全繩等個人防護用品,罰款50-101元。若造成事故的,其需承擔20-30%的經濟職責。
3、現場指揮人員違規指揮造成事故的,應承擔20-50%的經濟職責。
4、作業人員不聽從指令而違規作業者,處以50-101元罰款。
5、擅自違規操作造成事故的,當事人應承擔50-101%的經濟職責。
6、非上班時光違規操作發生事故的,損失一律由當事人自己承擔,并處以50-2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要予以開除。
三、高處落物
1、高處落物未造成事故,但影響較大的,要處以職責人50-300元罰款。
2、高處落物造成事故的,職責人和職責班組要承擔10-60%的經濟職責。
3、高處落物造成事故的,職責班組若找不出職責人,則職責班組承擔50%的經濟職責。
四、環境
1、施工現場必須進行每一天一次的場地清理,堅持場地干凈整潔,并將物料合理堆放,否則處以現場技術人員和班組長10-101元罰款。
2、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或材料浪費的,處以現場技術人員和班組職責人101-500元罰款。
五、檢查
1、自檢
A、在施工前班組長必須進行班前檢查,看員工人身防護用品是否穿、戴、系好,作業場地是否存在隱患,并要及時進行處理,在未處理好之前不能進行施工。否則對班組負責人處以50-200元罰款。
B、建立崗位管理職責制(要職責到人)和設備維護管理制度,以及相應資料的報、存和落實等工作。否則對相關職責人處以50-200元罰款。
C、產品在使用前先進行品檢,確認合格后方能使用,否則處以班組長101-2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D、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否則處現場技術人員和職責班組101-500元。
2、認真
六、職責認定
本公司各現場所發生的一切事故都將進行職責認定,認定后承擔相應的職責。(職責分4種:直接職責、主要職責、重要職責和領導職責。)
1、認定負直接職責的,職責人或職責班組承擔50-80%的經濟職責。
2、認定負主要職責的,職責人或職責班組承擔20-50%的經濟職責。
3、認定負重要職責的,職責人或職責班組承擔5-20%的經濟職責。
4、認定負領導職責的.,相關職責人承擔20%以下經濟職責。
5、認定有兩種或兩種以上職責的,相關職責方按相關比例分擔經濟職責。
6、未及時準確上報事故信息的,處以相關負責人101-500元罰款。
七、禮貌施工
1、在工作中隨意對他人采取不禮貌行為、動作、語言等,且屢教不改的,罰款當事人50-200元。
2、隨意動手打人的,罰款101-300元,情節嚴重的并予以開除。
3、對上級領導不禮貌的罰款50-200元。
4、在公共場所穿戴不整潔,或有不道德行為的罰款50- 101元。
八、獎勵
1、在工作崗位帶頭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有突出表現的個人獎勵101-200元。
2、單個項目中,在工程進度、質量、安全生產的工作成績顯著的班組獎勵200-500元。
3、在季度或年度以及單個項目的安全生產考評中,對成績突出的相關安全技術人員和班組獎勵200-1010元。
企業集團章程 13
內部控制是指企業在經濟活動中建立起來的一種部門間相互制約的業務組織形式和職責分工制度,其目的在于有效改善企業經營環境、合理控制成本開支、提高經濟效益等。提高中小企業的內部控制水平,是企業不斷發展壯大所必須面對的問題。
一、內部控制的原則和主要作用
(1)內部控制的原則。
一是尊重法律原則。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是企業為了規范其運作秩序,提高其內部各部門間的協作和監督,進而服務于企業的經營效益。企業制定內部制度,必須以尊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為前提,確保內部控制制度本身的合法性。
二是整體控制和重點控制相結合原則。企業內部制度的建立,必須確保各部門的權力運行都在其監控之下,內控的覆蓋面應該涉及到單位各職能部門和相關職能崗位。同時,考慮到某些工作崗位的特殊性,對其的權力運行必須做到重點突出,設計更細更嚴格的制度來加強對其的監控。
三是連續性原則。企業實施內部控制制度,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是立足企業戰略,放眼于企業長遠發展的大背景下。因此,應該保持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的連續性和長期性,確保內控制度深入員工內心、融入公司文化之中。四是經濟性原則。企業建立和運行內部控制制度,也應充分考慮其實施成本,不可面面俱到地追求各個部門、各個崗位的全方位監控。應該結合企業業務流程的實際,設計出重點突出、操作性強、運行成本經濟合理的內控制度。
(2)內部控制的主要作用。
一是保障公司的長期可持續發展。內部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最終目的.就是服務于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內部各部門間的有效運作,確保企業在不斷發展壯大的過程中,保持企業內部的團結性和凝聚力,為企業實現公司戰略和長遠發展保駕護航。
二是保障企業財產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企業財產物資的儲備和管理,都需要人的參與。建立和實施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有利于約束和監督相關責任人對財產物資的負責權力,防止出現貪污、盜取、濫用等不良行為,保障財產物資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是保障會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企業領導層依賴于根據財務部門提供的相關資料來進一步分析,進而做出企業發展過程中的決策。建立和執行內部控制度,有利于保障公司會計信息資料的準確性和科學性,從而保障了領導層做出決策的可靠性和正確性。
二、中小企業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分析
(1)內部制度建設形同虛設,很難發揮實效。對于許多中小企業而言,由于其規模小、經營業務簡單、內部管理相對容易等因素,公司內部往往存在有形式上的內控制度,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流于形式的問題。
(2)權力高度集中,缺乏完善內控制度和流程保障。中小企業大多規模較小,企業內部管理相對簡單,這也造成了企業領導“一支筆”審批現象的存在。行政權力高度集中在領導層手上,使應該發揮作用的職能部門和負責人的權力無法得以伸展,使內控制度的權力關鍵監督點得不到有效的監控和約束。
(3)內部控制設計與執行過于瑣碎,造成企業成本上升。對于中小企業而言,在內部制度建設方面容易出現兩個極端。有些企業為了嚴格加強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和有效的監管,設置了許多內控監管部門及監管崗位,有的甚至重復設置,造成了內控監管部門的臃腫、工作效率下降、企業管理成本較大上漲的現象。這種情況違反了內控制度建設的經濟性原則,反而給企業帶來了諸多問題。
三、中小企業內部控制改進建議
(1)風險控制制度建設。風險控制是要求各部門針對本部門的實際,建立起各個風險控制點,從而形成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從而對企業財務活動、銷售活動、生產活動等進行全面的防范和控制。
(2)不相容崗位分離制度的建立。不相容崗位分離控制要求單位合理設置會計及其相關工作人員的崗位,明確職責權限,形成相互制約和監督的機制。同時要求每項經濟業務都要經過兩個以及兩個以上的部門或人員的處理,確保單位利益不受損害。
(3)預算控制體制的建立。預算控制要求單位加強控制、執行、分析、考核等環節的管理。建立起嚴格的預算控制體系,有利于保證各部門各司其職,嚴格按照預算標準來執行,保障企業的整體利益。同時,也有利于企業領導層及時分析和控制部門的預算差異,及時采取改進意見,確保內部控制的執行力。
企業集團章程 14
隨著企業的發展,我們發現企業的人變多了,事情也變多了,這時候企業就會從人盯人的管理方式向機制管理轉變,這也是眾多民營企業所必須突破的一個瓶頸。當企業發展到一定時期的時候,企業必須去搭建一套管理機制,一套管理系統來實現企業的自動化運營。
為什么要用機制管理企業的員工呢?我們發現經營企業就是在經營企業的關鍵人才,企業以產品作為媒介,將企業老板、員工、顧客鏈接在一起,所以我們在企業的經營策略中只要把人搞定,所有問題都會迎刃而解。
作為企業的負責人,我們必須要去思考:員工為什么愿意在我們公司留下來?為什么愿意拼命的努力?為什么愿意把心交給你的公司?答案就是需求,老板必須要去研究優秀人才的核心需求,包括企業在設定機制的時候一定要基于員工的需求去設計。
在企業中,所有的'員工都有五大核心需求:
1、位子新員工需要有位置,老員工需要有位子,對于企業來說,要構建我們的組織架構,滿足員工對于位子的需求。
2、票子員工渴望掙到錢,這就要求企業在內部構建激勵薪酬體系,實現多勞多得,打破過去的平均分配、大鍋飯的情況。
3、梳子頭發一天不梳就會亂如麻,員工的工作一天不梳理就會像是一鍋粥,在企業中,要時不時的幫員工梳理她的工作,該干什么,干到什么樣的程度和標準。
4、尺子企業要有一把尺子,根據員工個人對公司所做的貢獻和價值,可以一目了然的去評定和衡量,尺子對應的是企業的績效考核,在我們構建的運營體系當中,考核體系分為業績的考核和行為的考核,業績對應的是一個企業員工本職崗位工作的主要績效,那同時也針對企業沒有辦法量化的指標導入積分管理,從而實現一家企業可以簡單操作落地實行全面考核。
5、梯子梯子是要不斷給員工明確職業生涯規劃,人永遠只會跟著希望去走,企業也要必須滿足員工升官發財當老板的訴求。
企業集團章程 15
為加強道路貨物運送安全管理,建立科學有效的運送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制,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增進企業良性進展,按照《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送條例》、《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四川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規定》等法律規矩、規則和各級政府交通及主管部門安全工作文件精神,結合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針,建立健全以駕駛員管理為重點的.運送企業安全管理機制,定期討論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不斷完美安全管理規則制度。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領導機構,明確安全生產第一、二、三責任人及工作職責,設立安全專職機構、人員和安全工作專項經費,抓好安全工作的落實。
三、 抓好從業人員安全學習教導和培訓,每年初制定出全年從業人員安全學習教導培訓方案,并報送運管部門接受監督。方案中應含有學習道路運送安全管理法律規矩、行業主管部門安全工作文件和會議精神、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安全行車學問等內容。
四、 嚴格車輛技術管理。根據"視情維修,強制維護的原則,仔細做好車輛二級維護和技術等級評定工作,建立和完美車輛技術檔案。
五、 從營運證照,車輛技術情況,從業人員資歷,車輛保險等方面把好參營車輛準入關,定期對車輛和駕駛員檔案舉行清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上路營運。
六、 開展常常性的安全事故隱患排查,落實事故隱患整改措施,保障事故隱患整改資金投入。
七、 制定并落實突發大事應急預案,(含重特事件故應急預案、自然災難應急預案、消防應急預案等),完美普通事故處置計劃。按規定以及向有關部門報告安全事故狀況,對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按"四不放過原則舉行處理。
八、 根據國家規定并結合實際對營運車輛舉行足額、齊全保險、不脫保、漏保。
九、 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送安全統計報表及有關安全工作資料
十、 完成行業主管部門在一定時光內規定的其它專項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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