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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團公司設立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集團設立申請書》(原件1份);(二)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三)集團章程(原件1份);
(四)集團成員申請加入集團、承認集團章程的文件(原件各1份);
(五)集團成員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各1份);
(六)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持股證明(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見說明3);
(七)國務院批準的試點企業集團需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原件1份)。
法律依據:《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
說明:
1、須由集團母公司蓋章;
2、營業執照復印件須由公司加蓋印章并標注“與原件一致”;
3、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持股證明是指:子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或驗資報告;
4、集團設立同時變更母公司名稱的,應申請母公司名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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