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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章程修正案

        時間:2025-01-13 08:44:53 登綺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關于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11篇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明確了組織內部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并對成員的權利起到保障作用。那么相關的章程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關于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11篇

          公司章程修正案 1

          根據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的規(guī)定及公司的實際情況,擬對公司章程有關的條款修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一節(jié)第二十一條修改為:

          “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185,711,578股,其中發(fā)起人持有76,118,224股,占股份總數的40.99%;社會法人股為26,099,382股,占股份總數的14.05%;社會公眾股為83,438,855股,占股份總數的44.96%。”

          (二)原章程第四章第一節(jié)第三十五條第(六)款第二項修改為:

          “2、繳付合理費用后有權查閱和復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三)原章程第四章第一節(jié)第三十七條增加的內容為:

          “董事、監(jiān)事、經理執(zhí)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賠償的訴訟。”

          (四)原章程第四章第一節(jié)第四十條修改為:

          “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五)原章程第四章第二節(jié)第四十三條修改為: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六個月之內舉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內因故不能召開年度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并公告。”

          (六)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jié)第四十八條增加以下內容:

          “(七)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并為股東提供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tǒng)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網絡投票的時間、投票程序以及審議的事項。”

          (七)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jié)第四十九條增加以下內容: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guī)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征集應采取無償的方式進行,并應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八)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jié)第五十四條修改為:

          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下稱“提議股東”)或者監(jiān)事會提議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應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會議議題和內容完整的提案。書面提案應當報所在地中國證監(jiān)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提議股東或者監(jiān)事會應當保證提案內容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二)董事會在收到監(jiān)事會的書面提議后應當在十五日內發(fā)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程序應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

          (三)對于提議股東要求召開股東大會的書面提案,董事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決定是否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應當在收到前述書面提議后十五日內反饋給提議股東并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jiān)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

          (四)董事會做出同意召開股東大會決定的,應當發(fā)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征得提議股東的同意。通知發(fā)出后,董事會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議股東的同意也不得再對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進行變更或推遲。

          (五)董事會認為提議股東的提案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應當做出不同意召開股東大會的決定,并將反饋意見通知提議股東。提議股東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自行發(fā)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提議股東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jiān)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

          (六)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書面通知董事會,報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jiān)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后,發(fā)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的內容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

          1、提案內容不得增加新的內容,否則提議股東應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會提出召開股東大會的請求;

          2、會議地點應當為公司所在地。

          (七)對于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及董事會秘書應切實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保證會議的正常秩序,會議費用的合理開支由公司承擔。會議召開程序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

          1、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會秘書必須出席會議,董事、監(jiān)事應當出席會議;董事長負責主持會議,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會應當聘請有證券從業(yè)資格的律師,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出具法律意見;

          3、召開程序應當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

          (八)董事會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東大會的,提議股東在報所在地中國證監(jiān)會派出機構備案后會議由提議股東主持;提議股東應當聘請有證券從業(yè)資格的律師,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出具法律意見,律師費用由提議股東自行承擔;董事會秘書應切實履行職責,其召開程序應當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

          (九)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節(jié)第五十七條修改為:

          “年度股東大會,單獨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監(jiān)事會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如果屬于董事會會議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項,同時這些事項是屬于本章程第四十五條所列事項的,提案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天將提案遞交董事會并由董事會審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東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時,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的前十天提交董事會并由董事會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東不得在本次年度股東大會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將提案遞交董事會并由董事會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提出。”

          (十)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jié)第六十二條增加以下內容為:

          “在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含獨立董事)、監(jiān)事(指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jiān)事)的過程中,采取累積投票制。在累積投票制下,獨立董事應當與董事會其他成員分別選舉。”

          (十一)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jié)第六十五條增加兩條,原章程以下條款順延,增加的條款內容為:

          第六十六條下列事項須經公司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并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或提出申請:

          (一)公司向社會公眾增發(fā)新股(含發(fā)行境外上市外資股或其他股份性質的權證)、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但控股股東在會議召開前承諾全額現金認購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資產總價較所購買資產經審計的賬面凈值溢價達到或超過20%的;

          (三)公司股東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權償還其所欠本公司的債務;

          (四)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公司附屬企業(yè)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發(fā)展中對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上述所列事項的,應當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

          公司股東大會實施網絡投票,應當按照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六十七條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包括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擴大社會公眾股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比例。

          (十二)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jié)第六十八條修改為: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股東大會議案按照有關規(guī)定需要同時征得社會公眾股股東單獨表決通過的,除現場會議投票外,公司應當為股東提供網絡投票系統(tǒng)。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均有權通過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tǒng)行使表決權,但同一股份只能選擇現場投票、網絡投票中的一種表決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過現場和網絡重復進行表決,以現場表決為準。

          (十三)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jié)第六十九條修改為:

          每一審議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至少有兩名股東代表和一名監(jiān)事參加清點。如公司提供了網絡投票方式,公司股東或其委托代理人通過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tǒng)行使表決權的表決票數,應當與現場投票的表決票數一起計入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權總數,并對每項議案合并統(tǒng)計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投票表決結果。如有本章程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時,還應單獨統(tǒng)計社會公眾股股東的表決權總數和表決結果。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十四)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jié)第七十條修改為:

          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在正式公布表決結果前,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網絡服務方、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對投票表決情況均負有保密義務。

          建議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修改公司章程。

          以上章程修正案請各位董事審議,并形成決議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公司章程修正案 2

          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___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一致)通過變更公司(登記事項1)、(登記事項2),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條原為:“__”。現修改為:“__”。

          二、第____條原為:“__”。現修改為:“__”。 ________有限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200__年____月____日 注意事項: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國有獨資公司)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應經股東簽署)。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的事項,如經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因轉讓出資變更股東,若提交的是新章程,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后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fā)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并、分立為45日后)提交登記機關。

          7.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體(或仿宋體)打印,可雙面打印;多頁的,應打上頁碼,加蓋騎縫章;內容涂改無效,復印件無效。

          公司章程修正案 3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股東蓋章或簽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_____條規(guī)定的事項,如經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后應在規(guī)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_______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_______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fā)生變動_______日內,減資、合并、分立為_______日后)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公司章程修正案 4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為了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_____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范圍需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比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 20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貨幣 ____________萬元整 20____.____.26 ____%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zhí)行董事或監(jiān)事;

          (4)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獲取股權并轉讓;

          (5)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

          (6)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7)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yōu)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8)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9)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4)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股權。

          第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

          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登記于股東名冊。

          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zhí)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時,由公司的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zhí)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zhí)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zhí)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jiān)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jiān)事對股東會負責,監(jiān)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zhí)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zhí)行董事、經理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zhí)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經理提起訴訟;

          (6)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jiān)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zhí)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jiān)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為五十年,從《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guī)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該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2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修正案 5

          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__年4月12日召開的__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__年5月5日,公司辦理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備案手續(xù),并于__年5月11日取得了變更后的營業(yè)執(zhí)照。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情況如下:

          一、第五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000萬元”。

          現修改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80萬元”。

          二、第十八條原為:“公司股份總數為600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現修改為:“公司股份總數為1008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章程》中其他條款保持不變。

          特此公告。

          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__年5月12日

          1、章程應標明制定時間,可以寫明制訂或修訂章程的股東會的屆次和會次;

          2、章程應包含《公司法》規(guī)定的以下必載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公司的經營期限

          3、章程的簽署

          設立時章程依法由全體股東簽名(自然人股東)蓋章(單位股東);修訂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全體股東簽名(自然人股東)蓋章(單位股東),或者經由公司權力機構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4、章程修正案

          既可以同時寫明原條款內容和修訂后的條款內容,也可以只寫明修訂后的條款內容。格式要求與章程相同。

          公司章程修正案 6

          根據本公司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第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增加股東和注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 )、( ),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_____________章第_____________條原為:“公司在工商局登記注冊,注冊名稱為:_____________公司。”

          現改為:_____________公司。

          二、章程第_____________章第_____________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萬元。”

          現改為:

          三、章程第_____________章第_____________條原為:“公司股東共_____________人,分別為_____________ ”。

          現改為:“ 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_____________章第_________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現改為:_____________

          股東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修正案 7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股東蓋章或簽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_____條規(guī)定的事項,如經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后應在規(guī)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_______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_______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fā)生變動_______日內,減資、合并、分立為_______日后)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公司章程修正案 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_______貿易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地址、經營范圍,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原為:“公司住所:_________”。

          現修改為:“公司住所:__________”。

          二、第四條原為:“公司經營范圍:批發(fā)兼零售預包裝食品(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酒類零售(許可證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辦公用品、家用電器、服裝鞋帽(不含倉儲)、日用百貨(不含危險化學品)、塑料制品、箱包、五金、交電、建材(不含木材)、鋼材、水泥制品、陶瓷、粉煤灰、燈具、農具機械、食用農產品銷售”。

          現修改為:“公司經營范圍:批發(fā)兼零售預包裝食品(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酒類零售(許可證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辦公用品、家用電器、服裝鞋帽(不含倉儲)、日用百貨(不含危險化學品)、塑料制品、箱包、五金、交電、建材(不含木材)、水泥制品、陶瓷、粉煤灰、燈具、農具機械、食用農產品銷售”。

          ______貿易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修正案 9

          ____有限公司于__年__月__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登記事項),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條原為:“__”。

          現修改為:“__”。

          二、第條原為:“__”。

          現修改為:“__”。

          (股東蓋章或簽名)

          年月日

          注: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的事項,如經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后應在規(guī)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fā)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并、分立為90日后)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公司章程修正案 10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___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一致通過變更公司股東事宜,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為第_____章第_____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_____、_____二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_____年_____月_____股東會決議內容。

          現修改為第_____章第_____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_____、_____二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_____年_____月_____股東會決議內容。特制定本章程。

          二、原為公司章程第_____章第_____條股東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________住所: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

          股東:________住所: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

          現變更為:

          股東:________住所: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

          股東:________住所: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

          三、原為公司章程第_____章第_____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實繳情況

          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方式

          持股比例(%)

          出資數額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計

          _____萬元

          實繳_____萬元

          現變更為:

          股東姓名

          或名稱

          認繳情況

          實繳情況

          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方式

          持股比例(%)

          出資數額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計

          _____萬元人民幣

          實繳_____萬元人民幣

          全體股東簽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修正案 11

          因____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_____股份責任公司,其公司名稱、股東名稱等也都存在差異,重新擬定________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

          公司經由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設立。公司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第三條: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條:公司的股東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公司為永久存續(xù)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jiān)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二條:公司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具體經營范圍以工商登記機構的核準內容為準)

          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jié):股份的發(fā)行

          第十四條:公司的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五條:公司經批準的股份總額為________股普通股,每股面值______元。

          第十六條: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__________股,其中,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

          第十七條:持股證明是公司簽發(fā)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公司應向股東簽發(fā)由公司董事長簽字并加蓋公司印章的持股證明。持股證明應標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數、編號、股東名稱。發(fā)起人的持股證明,應當標明發(fā)起人字樣。

          第十八條: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jié):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十九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fā)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fā)行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條:根據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公司在下列情況下,經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通過,并報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準后,可以購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公司購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fā)出購回要約。

          (二)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公司購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該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三節(jié):股份轉讓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五條: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六條:發(fā)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內不得轉讓。

          董事、監(jiān)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其任職期間內,定期向公司申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職期間以及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七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賣出,或者在賣出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又買入的,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的`董事、監(jiān)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jié):股東

          第二十八條: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二十九條: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股東名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結束時的在冊股東為公司股東。

          第三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jiān)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三十四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規(guī)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六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二節(jié):股東大會

          第三十七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或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審議批準公司重大資產收購出售方案。

          (十一)對超過董事會授權范圍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和表決。

          (十二)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五)審議代表公司發(fā)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十六)審議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六個月之內舉行。

          第三十九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均不能出席會議,董事長也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一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主持會議。如果因任何理由,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多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東。

          第四十一條: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fā)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不應因此而變更股權登記日。

          第四十二條: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規(guī)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規(guī)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監(jiān)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條規(guī)定的程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五章:董事會

          第一節(jié):董事

          第四十三條:公司董事為自然人,董事無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條: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

          第四十五條:未經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四十六條:董事連續(xù)二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四十七條: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四十八條: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會應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大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四十九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yè)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xù)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fā)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五十條: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使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本節(jié)有關董事義務的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監(jiān)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jié):董事會

          第五十二條: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第五十三條:董事會由___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__人。

          第五十四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fā)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回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的風險投資、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經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規(guī)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五條:公司董事會應當就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

          第五十六條:董事會制訂董事會議事規(guī)則,以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第五十七條:董事會應當確定其運用公司資產所作出的風險投資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yè)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

          第五十八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五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六十條: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為____年。

          第六十一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六十二條:董事會決議以記名方式表決。

          第六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fā)言作出說明性記載。

          第六十四條: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fā)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六十五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六章:總經理

          第六十六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公司設副總經理______名,總會計師一名。公司總會計師為公司財務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guī)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jiān)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總經理。

          第六十八條:總經理每屆任期______年,經連聘可以連任。

          第六十九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十條: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七十一條: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jiān)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jiān)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zhí)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七十二條:總經理擬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勞動保險、解聘(或開除)公司職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代會的意見。

          第七十三條:總經理應制訂總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七十四條:總經理工作細則包括下列內容:

          (一)總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

          (三)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監(jiān)事會的報告制度。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五條:公司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七十六條: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規(guī)定。

          第七章:監(jiān)事會

          第一節(jié):監(jiān)事

          第七十七條:監(jiān)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擔任。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的監(jiān)事不得少于監(jiān)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七十八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guī)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jiān)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擔任公司的監(jiān)事。

          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七十九條:監(jiān)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jiān)事分別由________、________推薦,并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jiān)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jiān)事連選可以連任。

          第八十條:監(jiān)事連續(xù)二次不能親自出席監(jiān)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撤換。

          第八十一條:監(jiān)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章程第五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guī)定,適用于監(jiān)事。

          第八十二條:監(jiān)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二節(jié):監(jiān)事會

          第八十三條:公司設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會由____名監(jiān)事組成,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會召集人一名,從______提名的監(jiān)事中選任。監(jiān)事會召集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該召集人指定一名監(jiān)事代行其職權。

          第八十四條: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五條:監(jiān)事會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yè)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fā)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十六條:監(jiān)事會每年至少召開____次會議。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送達全體監(jiān)事。

          第八十八條:監(jiān)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fā)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節(jié):監(jiān)事會決議

          第八十九條:監(jiān)事會以會議形式進行表決通過形成有關決議。

          監(jiān)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監(jiān)事出席方可舉行。監(jiān)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jiān)事出席,委托書應載明授權權限。

          第九十條:監(jiān)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監(jiān)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九十一條:監(jiān)事會會議應有記錄,出席會議的監(jiān)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jiān)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fā)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jiān)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為____年。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二條:董事會可依照章程的規(guī)定,制訂章程細則。章程細則不得與章程的規(guī)定相抵觸。

          第九十三條: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最后一次核準登記后的中文版為準。

          第九十四條: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全體股東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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