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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城鎮股份合作企業章程

        時間:2024-10-21 18:07:59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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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鎮股份合作企業章程

          有限公司的章程一般由全體股東簽字訂立,同時在公司章程上簽章也是當事人具有股東資格的一個證明;而對股份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就要全體發起人簽字蓋章。

        城鎮股份合作企業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企業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企業定名為:_______________。

          本企業的地址:_______________ 。

          本企業的注冊資本: _______________。

          本企業的經營范圍: 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本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是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和勞動者的資本聯合為主的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形式。

          本企業遵循以下原則:

          (一)職工自愿入股,勞動合作與資本合作相結合;

          (二)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流轉順暢,保護嚴格;

          (三)同股同權、同權同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四)企業分配實行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相結合;

          (五)企業實行民主管理,表決議案實行“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結合。

          第四條 本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為獨立企業法人,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企業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承擔經濟責任。

          第五條 企業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誠信經營,注重經濟效益;提高職工收入,保障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股東

          第六條 凡承認并遵守本章程,持有本企業股權者為本企業股東。股東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職工)大會,了解企業經營狀況,參與審定企業重大經營決策;

          (二)對所持股份享有所有權和收益權;

          (三)按企業規章轉讓所持股份;

          (四)對企業凈資產享有所有者權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向企業參股;

          (二)按所持股份承擔企業風險責任;

          (三)執行股東(職工)大會決議,維護企業利益,遵守企業規章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股權設置與管理

          第九條 企業總股本金為_______ 萬元,總股份為 _______股,每股金額為100元。

          第十條 企業股權設置及股份劃分如下:

          職工個人股:共_______股,股份總金額為_______萬元;職工個人股是本企業職工出資形成股份或企業明晰給職工的股份,其股權為職工個人所有。

          職工集體股:共_______股,股份總金額為_______萬元;職工集體股是由本企業職工集體所有資產折股形成的股份,其股權為本企業職工共同所有。

          法人股:共_______股,股份總金額為_______萬元;法人股股權為法人投資單位所有。

          個人股:共 _______股,股份總金額為_______萬元;其股權為企業外投資者個人所有。

          第十一條 企業存續期內,股東不得抽回股份,在發生職工退休、調離、辭退、除名、死亡等情況下,職工股份可按規定在企業內部進行轉讓,或由企業收購,但在企業終止前六個月停止收購職工股份;股東轉讓股權時,本企業職工有優先受讓權。

          第十二條 職工集體股股權實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相結合的, 職工按份共有股份,在企業存蓄期內,職工不得轉讓,只享有分紅權。遇有職工退休、調離、死亡等情況,其股權處置由職工大會做出決定。

          第十三條 企業以記名股權證作為股東的出資證明和分紅依據, 股東不得在企業外轉讓、交易股權。

          企業以外自然人參股按優先股管理,優先股原則上不參與企業管理,其股利按約定受益率支付。

          第十四條 企業設股權管理辦公室,負責管理和發放股權證,辦理股權轉讓、擴股、收購等股權變動手續,進行紅利分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股權管理情況。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五條 企業實行薪酬與效益掛鉤和薪酬與個人勞動成果、崗位責任、貢獻大小掛鉤的分配制度。

          第十六條 企業稅后利潤,在彌補企業以前年度應在稅后彌補的虧損后,按下列順序分配和使用;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_______ %(不得低于10%),用于彌補虧損、轉增股本、發展生產(當轉增股本時,轉增后留存的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25%);

          (二)提取公益金_______%(不得低于5%),用于企業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三)提取勞動分紅 _______%,用于職工獎勵,按貢獻和責任大小進行分配;

          (四)支付優先股股利_______%,用于優先股分紅;

          (五)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_______%,主要用于擴充集體積累(不設集體股的企業提取此項基金);

          (六)股金分紅_______%,用于普通股分紅。

          第十七條 企業發生年度虧損時,按國家有關規定抵補虧損,在未彌補虧損前,企業不進行分紅。

          職工集體股所分紅利的分配和使用辦法,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后執行。

          第十八條 企業按有關規定提取養老、醫療、待業等保險基金,解決職工退休、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障。

          第五章 管理體制

          第十九條 企業實行股東與職工大會合一制度,股東(職工)人數超過100人的,由 _______名股東(職工)選舉一名代表參加大會,實行代表大會制度。股東(職工)大會是本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股東(職工)大會擁有下列權力:

          (一)制定和修改本企業章程;

          (二)確定董事會和監事會的人員組成,選舉和罷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決定企業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和年度經營計劃;

          (五)批準企業年度財務預結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決定企業增減注冊資本、股權的設置和變更事項;

          (七)對企業合并、分立、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

          第二十條 股東(職工)大會每年召開次,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召集,并于會前十五日內將召開股東(職工)大會有關事項通知全體股東;經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提議,或由董事會、監事會提議,可臨時召開股東(代表)大會。

          股東(職工)大會的決議經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方可作出。股東(職工)大會表決議案,凡涉及投資、分配、補虧等重大經營決策,實行一股一票方式,凡涉及制定修改章程或選舉董事長、董事、監事等事項實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二十一條 企業設董事會(規模小的企業可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是本企業股東(職工)大會的常設機構,股東(職工)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股東(職工)大會職權。董事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設_______名董事,董事會成員任期_______年。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召開股東(職工)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職工)大會決議;

          (三)審議企業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和年度經營計劃;

          (四)審議企業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

          (五)聘任和解聘廠長(經理);

          (六)決定對廠長(經理)、副廠長(經理)的獎懲,以及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新酬;

          (七)制定企業注冊資本變更以及合并、分立、停業整頓、終止和清算等方案;

          (八)審議本企業管理機構設置和各項規章制度等方案。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每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由企業廠長(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董事提議,可臨時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會做出決議須半數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三條 本企業設置監事會(規模小的企業可只設監事)監事會是本企業的監督機構,直接向股東(職工)大會負責。監事會由名成員組成,任期為 _______年。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企業財務;

          (二)對董事會成員、廠長(經理)執行職責時違反法律、法規或本企業章程的行為,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提議召開董事會或股東(職工)大會;

          (四)監事會成員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企業的廠長(經理)對董事會負責,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廠長(經理)負責企業日常經營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股東(職工)大會、董事會決議;

          (二)提出本企業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及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方案;

          (三)提出本企業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決定勞動組織的調整方案;

          (四)提出副廠長(經理)級干部人選,并根據董事會決議,任命副廠長(經理)級干部,任免中層管理人員;

          (五)提出本企業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

          (六)提出本企業生產經營、科技進步、資產經營、人力資源管理等調整方案,擬定企業規章制度;

          (七)決定本企業副廠長(經理)以下的獎勵和處分;

          (八)遇到特殊情況時,提出召開董事會。

          第六章 補虧與清算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虧損需用自有資金彌補時,先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由各種股權按比例彌補。

          第二十六條 企業有下列原因之一時,即行終止:

          (一)企業無法繼續經營時,由股東(職工)三分之二通過,可申請解體,經原審批部門確認;

          (二)依法被撤消;

          (三)依法宣告破產。

          第二十七條 企業終止時,按國家有關規定清算企業財產,企業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一)支付清算工作所需費用和民事訴訟費用;

          (二)所欠職工工資和養老、待業等保險基金;

          (三)所欠繳稅款;

          (四)所欠銀行貸款和其他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償還。

          第二十八條 企業財產清算后還有剩余財產,按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一)按優先股股份面值分配給優先股股東,不足清還其股利時,則按其股份比例分配;

          (二)按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屬于職工集體股分得的財產,專項用于本企業職工待業及養老救濟,生產自救、就業安置和職工培訓費用。職工自謀生路不需安置的,經股東(職工)大會決議后,可按份分給職工個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股東(職工)大會通過后生效,報上級部門備案,向工商局注冊登記后實施。本章程對企業股東及非股東在職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本企業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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