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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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有限公司、XXX有限公司、共同出資,設立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XXX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經營和管理(上述范圍涉及法律法規規定需審批的項目,未獲審批前不得經營)。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第七條 注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及股東權利
第八條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及方式、出資比例:
XXXX有限公司以貨幣方式出資 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 XXXX有限公司以貨幣方式出資 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
第九條 公司項目投資總額超出公司注冊資本的部分投資額,由本公司股東按約定方式另行處理。
第十條 股東依所享有《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應當享有的各項權利。但對于公司依法可分配的紅利按全體股東另行協商確定的分配方式進行分配。
第六章 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
第十一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二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股東會決議決定;擔保和投資的數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70%。
第十三條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股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被擔保的股東或者被實際控股人支配的被擔保股東,在股東會上不得參與該擔保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批準公司對外擔保、特大對外投資(包括公司的各類對外經營業務,單筆金額 萬元以上)和資產處理( 萬元以上)。
(十二)股東所一致確定的其他事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
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六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股東會會議和臨時股東會會議。
定期股東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在每年12月份的最后一個周日的上午九時半召開,地點為公司會議室。特殊情況下,經代表4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可提前或推遲召開。但提前或推遲的時間均不得超過一個月。在定期股東會會議提前或推遲召開時,會議時間、地點及須經定期股東會會議表決的事項或方案等須于7日前書面通知各股東。
任一股東及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第二十條 特別緊急情況下或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股東會可以經提前一天通知即行召開,但對此,須在股東會決議中加以記錄。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須由代表6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參加時方得繼續進行,否則自動終止。
第二十二條 因公司股東均為法人股東,故各股東均通過各委派一名股東代表(自然人,下同)來行使自己在股東會中的相應權利。董事會或其他召開股東會的提議人通知到各股東指定的股東代表即視為通知到該股東。各股東委派的股東代表的言行后果由各股東承擔。除非本章程特別注明需股東加蓋行政印章的事項,股東會決議等應由股東處理的文件經各股東委派的股東代表簽字即產生效力。各股東可自行更換自己所委派的股東代表。股東代表的更換自該股東所做出的書面決定送達公司即行生效,而無需其他股東確認,但各股東更換股東代表時均須同時書面通知其他股東。
第二十三條 股東代表到會即視為代表相應表決權的股東參會。
第二十四條 任一股東代表到會后又提前離會時,如剩余股東代表所代表的
表決權仍超過60%,股東會會議正常進行,否則股東會會議也自動終止。
發生前述情形時,主持人將此情況在會議記錄上記錄并由其他股東代表簽名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第十五條中第(一)、(五)、(六)、(七)、(八)、(九)、
(十)、(十一)項職權的行使,應經股東會70%以上表決權通過;其他職權的行使經股東會50%的表決權通過。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方產生效力。如到會股東代表無正當理由拒不在會議紀錄上簽字,其他在會議紀錄上簽字的股東代表所代表的表決權超過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相應比例時,該決議仍視為有效。屆時主持人應將此情況在會議記錄上記錄并由其他股東代表簽名備案。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其中XXX有限公司委派X人,XXX有限公司委派X人。各股東對自己所委派的董事均有權自主決定予以更換,該董事更換自選派方做出書面決定即行生效,而無需對方確認。但各股東選派董事的更換,均須及時書面通知對其他股東。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XXX有限公司委派的董事之一擔任;設副董事長一人,由XXX公司委派的董事之一擔任。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式傳至該董事并由其以有效的書面方式予以表決。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議定事項須經過半數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對本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三)、(四)、(五)、(八)、
(九)、(十一)項作出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其代理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八條 盡管有前述第三十七條規定,如果在董事會召開符合本章程前述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程序召開,且通過決議事項的表決權達到第三十六條規定,那么,即使對該決議事項投反對票或棄權票的董事未在董事會決議中簽字,該董事會決議仍然有效,并可直接用以執行決議事項。
第三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經理可由董事長兼任。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四十條 本公司不設監事。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腐、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四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收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三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股權轉讓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四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按轉讓股權之股東的原注冊資本出資額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四十六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依照以上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四)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四十九條 公司股東對于股權轉讓另有特別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九章 公司清算和注銷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期限為三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公司法》為準。
全體股東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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