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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冊地址與虛假注冊地址的問題
一.公司地址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證明:
1.《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2. 國有土地《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
3. 房管部門頒發的《房屋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4. 屬國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的,則提供建設部門頒發的《建筑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5. 屬新購買的房屋,尚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的,則提供購房合同、發票、商品房預售證復印件;
6. 屬 公管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則提供由房管部門出具的有關產權證明;7. 屬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暫時無法提供產權證的,如 產權屬鄉、鎮政府所有,可由鄉、鎮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場地的證明;如產權屬農民或村委會所有,應由房屋所在區國土資源部門或房管部門出具同意使用場地的證 明;
8. 有"住宿"經營范圍的賓館、飯店、招待所等、以及有"房屋出租"經營范圍的企業的營業執照;
9. 房屋性質屬軍產的,則提供軍區后勤部頒發的《軍隊房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10. 進市場的提供《市場名稱登記證》復印件。
二.公司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產權證明外,還應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證明:
1.屬租賃的,提供房屋租賃協議(出租方應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應是正在申請開辦的企業);若屬轉租的,應提交轉租協議(出租方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權人出具的同意轉租的證明或在轉租協議上蓋章確認;
2.屬母企業無償提供給子企業使用的,提供母企業出具的無償使用證明;
3.房屋產權屬股東所有,由股東無償提供給所投資的企業使用的,提供股東出具的無償使用證明。
三.以底層房屋和二樓以上住宅(含二樓)作為經營場地的,則另應提交規劃部門的審批意見,以下特殊情況作特殊處理:
1、房管部門的直管公房,已辦理"住改非"手續,或產權屬部隊的房屋,已經部隊相關部門批準作為經營用房,如屬二樓以上住宅,則不再報規劃部門審批;如屬一樓房屋,均需去規劃部門審批,工商部門憑規劃部門同意意見或"不屬破墻開店"意見,辦理登記注冊;
2、房管部門已頒發《房屋租賃許可證》,或國土資源部門已頒發《土地使用權租賃許可證》的,不論房屋性質,也不論房屋層次,均不再去規劃部門審批;
3、原有廠房內再辦工業企業,不再報規劃部門審批;
4、賓館主樓一樓作為經營用房,不再報規劃部門審批,但其裙房仍需報批。
經濟適用房不得作為經營場所。
四.若房屋的"產權證明"標示的地址、所有權人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則應提交下列之一的證明文件:
1.前述"產權證明"的地名若與實際地名不符,則應提供地名辦的證明(地名辦的證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時必須注明原地名);
2.簽訂房屋租賃(使用)協議、出具房屋無償使用證明的,房屋所有權人若與前述房屋"產權證明"上的房屋所有權人不一致時,則應提供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姓名或名稱的證明。
3.若實際地址不變,只更換門牌號碼的,只需提供地名辦的證明。
4.如實際經營地址尚未確定門牌號碼的,由申請人提供場所具體位置的描述。
五. 虛假注冊地址問題
日前,工商稅務部門在稅務登記實地核查時發現,部分新辦納稅人稅務登記原始信息中,不斷出現聯系電話號碼是空號,注冊的經營地址與實際經營地不符,同一地址掛靠多戶納稅人等現象。分析該種現象增多的原因,主要是工商部門加強了工商登記中注冊經營地址的管理,對非經營性場所(如家庭住宅等)原則上不予注冊登記。部分納稅人為減少成本,利用虛假經營地址騙取工商、稅務登記證件,更有甚者,竟有部分中介機構利用一些營業地址專門代辦登記事項。其后果將是這些企業 稅務鑒定無法做,甚至會無法開票,工商及相關部門對于該公司進行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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