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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注冊走向國際的政策流程「最新」
美國是一個實行判例法(即不成文法)的國家,因此法院判例在美國處理商標糾紛及商標法的發展中起到了較為重要的作用。那么在注冊美國商標走向國際的最新政策流程是如何的?
介紹美國商標注冊的幾個小知識點:
1、 美國商標分為聯邦商標和洲際商標。
2、 美國商標分主簿和副簿商標,缺乏顯著性的商標可通過注冊副簿商標取得。
3、 中文商標要用英文寫明讀音及含義。最好不要對字體進行設計,中文字體設計很夸張很虛幻沒有意義, 別人換個普通字,也可以注冊。
4、 英文商標如沒有獨創設計,可使用普通字體進行申請注冊,普通字體保護范圍更大。如果有顏色,需要針對顏色的色卡進行說明,注意,灰色在美國也是顏色商標。
5、 拼音商標很重要,漢字是祖國的象形文字起源而來,重形不重音。因此,我們祖國同音不同義的文字 很多,而在美國,注冊了一個拼音的同音商標,就可以排斥所有其它同音漢語商標注冊甚至使用的權力。因此,先占有某個發音的商標,也很重要。
基礎提交的美國商標,從申請、審查、注冊發證到續展一共經歷9個步驟:
1、申請提交。向美國商標局提交申請后,會分配一個申請號,此號碼將在很多場合用于與美國商標局進行通信或進行某項法律程序,可以通過美國商標局網站輸入這串序列號進行查詢,美國商標局記載了所有商標始末狀態。該階段會大約經歷3個月左右時間進入下一階段。
2、商標審查。這一階段會經歷大約1個月左右時間,如果申請符合最基本的形式要求,那么申請會被分配到某個審查官手上,該審查官對商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是否與在先權利相沖突進行審查,不論結果如何,官方不會退還繳納的申請官費。根據審查的結果決定進入下面的階段,即3a或3b階段。
3a、公告階段。如果沒有理由拒絕商標注冊,那么就會將商標刊登在商標公告(the Official Gazette (OG))上,該公告每周在線刊登,大約在批準后1個月左右,商標刊登在商標公告上,該公告期有30天,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標局提出對該申請的反對,如果沒有反對,大約在3個月左右進入到第8步驟。
3b、審查意見階段。如果在商標審查過程中,認為有任何形式或實質上的理由拒絕該商標注冊,便會發出官方意見(Office action),該官方意見必須進行答復,如果不答復便會視為該申請無效(除非是針對部分商品上作出的官方意見),官方意見發出之日起有6個月答復期。在六個月內根據申請人的反應進入到4a或4b階段。
4a、申請人予以答復。為了避免申請被放棄,申請人必須在六個月內及時回應每一個官方發出的拒絕理由,審查官將根據回應的情況進行再次審查是否已經解決。
4b、申請人未予以答復。如果申請人未在六個月內回應官方,申請就會被視為放棄。放棄的意思是指申請過程結束,商標不予登記 ,申請費用也不會被退回。當然,這一階段出現后,還可以在2個月內提交一份恢復請求,說明不答復的原因并繳納相應的恢復費用便可以重新啟動答復程序。
5a、答復后的公告階段。這一段事實上和3a完全一樣,只不過是在答復后進行的。
5b、官方最終審查意見。如果在此前的答復中,未能解決相應的問題,那么,官方審查官會選擇是否發出最終審查意見,該最終的意思是指,申請人必須在這一次回應中解決所有問題,否則將會進入到上訴程序。大約在六個月左右進入到6a或6b階段。在實踐操作中,我們發現,并不是在第一次下發官方意見后未能通過就一定會發最終意見,有的時候有些意見會發出幾次,只有當審查官覺得只需要最后一次答復時才會發出最終審查意見。
6a、申請人及時回應最終意見。這一階段基本和4a階段的程序一樣。
6b、申請人未予以答復。這一階段也和4b階段的程序相同。
7a、最終答復后的公告階段。如果此前答復未能解決問題,并不會刊登公告,直到最終答復意見解決后才會進行公告階段。
7b、上訴階段。如果最終意見未能解決,申請人可以向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 提起上訴(TTAB)。
8、登記階段。在商標公告3個月后,沒有收到任何反對申請,商標局便會核準注冊,注冊后需要在第5-6年的時候進行下面的第9步驟來維持商標權利繼續有效。
9、第8條款宣誓。根據美國商標法第8條款的規定,商標注冊后必須在第5-6年時提交一份使用聲明,以確保該商標繼續保持有效。
10、第9條款續展和第8條款宣誓。同上條規定一樣,商標注冊后第10條的時候需要進行續展,與世界其他國家不同,美國商標的續展正好處在第2個5年階段,因此,需要同第8條款使用聲明一同辦理。
美國商標注冊: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可在輔簿注冊的商標除上述要素外,還可注冊諸如標簽、產品外形、包裝、顏色,聲音、標語、短語、姓氏、地理名稱、數字等能識別產或服務來源的商標。
美國商標注冊:不可注冊的商標的構成要素
1.不道德的、具有欺騙性或誹謗性的商標;
2.由美國或其任何州、市的旗幟或徽記或外國的旗幟、徽記或其模仿物構成的商標;
3.紅十字標志及其符號、徽記的模仿物或其組合;
4.聯合國的徽記或其模仿物;
5.當商標用在申請人商品上時,僅僅是描述或欺騙性錯誤描述商品或主要為地理描述或欺騙的、錯誤的、地理描述的商標;
6.僅為姓氏的商標;
7.未經他人的書面同意,使用其名字、肖像或簽字作為商標;或在總統夫人在世時,未經其書面同意,使用美國已故總統的名字、簽字或肖像作為商標;
8.此外,與在美國專利商標局已注冊的商標或與他人在美國在先使用而未放棄的商標、商號相似的,并且當使用在申請人的商品上時,很可能造成混淆、欺騙或誤解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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