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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問題解答
引導語:外商投資企業是一個總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資成分的企業。下面是外商投資企業成立相關的類型問題解答資料,與大家分享了解。
一、什么是外商投資企業?
答: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類型有哪些?
1、外資企業(即外商獨資企業);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4、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5、外商投資合伙企業。
三、什么是外資企業?
答: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又稱外商獨資企業。
四、什么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由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自然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舉辦的企業。
五、什么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答: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外國的公司、其他經濟組織或自然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其他經濟組織共同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企業。
外資企業說明簡介
概念
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特征
1.外資企業的全部資本是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相應地,企業的全部利潤歸外國投資者,風險和虧損也由外國投資者獨立承擔。外國投資者可以是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這是它與合營企業、合作企業的明顯不同,后者的資本是由中外合營者或中外合作者共同投資的。
2.外資企業是外國投資者根據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盡管外資企業的全部資本均來自于外國投資者,但它是根據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是具有中國國籍的企業。這是外資企業與外國企業的根本不同。
3.外資企業是獨立的法律主體。一般情況下,外資企業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外國投資者對其債務不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外資企業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的根本不同,外國企業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其進行經營活動由外國企業承擔民事責任。除非外資企業設立時已登記為無限責任的獨資或合伙企業。
優惠政策
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包括4個方面。
(一)進口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1.對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對外商投資企業引進屬於<<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所列的先進技術及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4.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技術
(二)出口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詳見參考資料《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匯編》)。
(三)所得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資助非關聯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經費,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有關捐贈的稅務處理方法,可以在資助企業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財稅字[1999]273號).
2.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技術開發當年在中國境內發生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允許再按當年技術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3.自1999年1月1日起,將從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3目關於從亊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的規定,將原規定享受該優惠政策只能是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或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范圍擴大到全國各地區執行.
4.對我國各航空公司與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前簽訂的飛機租賃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預提所得稅. 1999年9月1日以后簽訂的飛機租賃合同支付的租金,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征收預提所得稅. 稅款由民航企業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代扣代繳.
5.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后的三年內,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營業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詳見參考資料《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匯編》)。
設立要求
1.設立外資企業的條件。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或者技術先進外資企業。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
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1)有損中國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3)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4)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2.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外國投資者在提出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前,應當就下列事項向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設立外資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規模;生產產品;使用的技術設備;用地面積及要求;需要用水、電煤、煤氣或者其他能源的條件及數量;對公共設施的要求等?h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外國投資者提交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外國投資者。
外國投資者設立外資企業,應當通過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
(1)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外資企業章程;
(4)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人選)名單;
(5)外國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文件;
(6)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書面答復;
(7)需要進口的物資清單;
(8)其他需要報送的文件。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將其簽訂的合同副本報送審批機關備案。
3.設立外資企業的審批。外資企業法第6條規定,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9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根據上述規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對設立外資企業的審批做了具體規定。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屬于下列情形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受托機關)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一是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權限以內的;二是不需要國家調撥原材料,不影響能源、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全國綜合平衡的。受托機關在國務院授權范圍內批準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在批準后15日內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備案。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授權機關,統稱審批機關。還需要指出的是,申請在國家規定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中設立外資企業,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須經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準。申請設立的外資企業,其產品涉及出口許可證、出口配額、進口許可證或者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應當依照有關管理權限事先征得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同意。
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設立外資企業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審批機關如果發現上述文件不齊備或者有不當之處,可以要求限期補報或者修改。
4.設立外資企業的登記。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開業登記。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30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申請開業登記的外國投資者,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企業即告成立。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外資企業應當在企業成立之日起30日內在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于法人條件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可行性報告
外資企業設立需要經過商務局審批,必須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樣本見參考資料),可行性研究報告一般包括如下內容:
一、項目名及主辦單位:
1、項目名稱:2、主辦單位:法定地址:電話:法定代表人:國籍:職務:
二、項目提出的背景:
主要介紹本項目的產品國內外技術發展情況、市場需求情況、項目發展前途等等(要闡述清楚舉辦此項目的必要性)。
三、投資方具備的條件:
詳細介紹投資方現有的條件(即投資方具備的優勢)
四、項目的設想:
1、經營范圍及生產規模、經營年限
2、外資公司的投資總額及注冊資本
3、出資條件及方式
4、生產工藝流程及選用的設備(在附表中盡可能列出設備名稱、產地、型號、規格、數量、單價金額,如舊設備要注明新舊程度)
5、水電(汽)耗用量如何解決
6、產品內外銷比例
7、環境保護措施
8、技術情況及人員培訓規劃
五、物料供應計劃
介紹原材料來源(介紹所需主要原材料名稱,如何組織解決)
六、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
董事會組成、經理(或廠長)的設置、人員配備情況(其中外方人數)、職工來源及人數。
七、項目實施的進度計劃(包括基建、水電設施、設備安裝、試產、投產)
八、項目經濟效益分析
十、外匯平衡計算
變更
外資企業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本、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外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在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外資企業分立、合并、遷移,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在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開業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組織形式
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
根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為其他責任形式。實踐中外資企業大多數都采用了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外資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即使投資者只有一人,也可為有限責任公司,所以外資企業中的一人公司是合法的事實存在。
外資企業為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所謂其他責任形式,主要是指合伙形式和獨資形式。如果外資企業采用的是這類責任形式,則外國投資者應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
注冊資本
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外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即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全部出資額。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要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法律的有關規定。
外資企業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用地
1、外資企業用地的解決
外資企業的用地,由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情況審核后,予以安排。
外資企業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0日內,持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到外資企業所在地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領取土地證書。土地證書為外資企業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
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年限,與經批準的該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相同。外資企業在經營期限內未經批準,其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2、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費用
外資企業在領取土地證時,應當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外資企業使用經過開發的土地,應當繳付土地開發費。土地開發費包括征地拆遷安置費用和為外資企業配套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土地開發費可由土地開發單位一次性計收或者分年計收。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費和土地開發費的計收標準,依照中國有關規定辦理。
經營管理
外資企業的物資購買
外資企業有權自行決定購買本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外資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可以在國內市場或者國際市場購買。外資企業在中國購買物資,在同等條件下,享受與中國其他企業同等待遇。
外資企業的產品銷售
外資企業可以在中國市場銷售其產品。外資企業可以自行在中國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也可以委托商業機構代理銷售。
外資企業的財務與會計
外資企業應當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和財政機關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并報其所在地財政、稅務機關備案。
外資企業職工的勞動管理
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雇用職工,企業和職工雙方應當依照中國的法律、法規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應當訂明雇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外資企業不得雇用童工。
終止
外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虧損,外國投資者決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外資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外資企業如存在上述第2、3、4項所列情形,應當自行提交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關批準。
終止清算
外資企業如果是由于前述第1、2、3、6項所列的情形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15日內對外公告并通知債權人,并在終止公告發出之日起15日內,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審批機關審核后進行清算。清算委員會應由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債權人代表以及有關主管機關的代表組成,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清算委員會的職權包括:召集債權人會議;接管并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制定清算方案;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分配剩余財產;代表外資企業起訴和應訴。
經營期限
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由外國投資者申報,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期滿需要延長的,應當在期滿180日以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準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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