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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問題解答
我們遇到的那些印花稅問題,你遇到了嗎?下面就是有關印花稅問題的知識解答,歡迎大家閱讀與了解。
1、什么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
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2、印花稅的征稅范圍都包括哪些?
答:下列憑證為印花稅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這里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3、對貨物運輸單、倉儲保管單、財產保險單、銀行借據等單據,是否貼花?
答: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的,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
4、不兌現或不按期兌現的合同,是否貼花?
答: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5、同一憑證載有兩個以上經濟事項的如何貼花?
答: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6、對意向性協議應該如何征收印花稅呢?
答:對某些經濟事項,先訂立意向性協議然后簽訂正式合同的,其意向性協議可不貼印花,待簽訂正式合同時按規定貼印花。以意向性協議作為正式合同使用,或不能確定是否將簽訂正式合同的,應就其意向性協議貼印花。
7、有些租賃合同,在簽訂時不能計算金額的,如何貼花?
答:有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8、對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未增加資金的,是否按定額貼花?
答:凡是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時,資金沒有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
9、年內啟用的新賬本和跨年度使用的賬本如何貼花?
答:對已按件貼花的訂本賬,年內用完又啟用的新賬本,應另行按本貼印花,跨年使用的可不再貼花。對跨年使用的活頁賬,應另行按件貼花。
10、對營業賬簿,應該在什么位置貼花呢?
答:在營業賬簿上貼印花稅票,須在賬簿首頁右上角位置粘貼,不準粘貼在賬夾上。
由來/印花稅
印花稅是一個很古老的稅種,人們比較熟悉,但對它的起源卻鮮為人知。從稅史學理論上講,任何一種稅種的“出臺”,都離不開當時的政治與經濟的需要,印花稅的產生也是如此。其間并有不少趣聞。
公元1624年,荷蘭政府發生經濟危機,財政困難。當時執掌政權的統治者摩里斯(Maurs)為了解決財政上的需要,擬提出要用增加稅收的辦法來解決支出的困難,但又怕人民反對,便要求政府的大臣們出謀獻策。眾大臣議來議去,就是想不出兩全其美的妙法來。于是,荷蘭的統治階級就采用公開招標辦法,以重賞來尋求新稅設計方案,謀求斂財之妙策。印花稅,就是從千萬個應征者設計的方案中精選出來的“杰作”。可見,印花稅的產生較之其他稅種,更具有傳奇色彩。
印花稅的設計者可謂獨具匠心。他觀察到人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約、借貸憑證之類的單據很多,連綿不斷,所以,一旦征稅,稅源將很大;而且,人們還有一個心理,認為憑證單據上由政府蓋個印,就成為合法憑證,在訴訟時可以有法律保障,因而對交納印花稅也樂于接受。正是這樣,印花稅被資產階級經濟學家譽為稅負輕微、稅源暢旺、手續簡便、成本低廉的“良稅”。英國的哥爾柏(Kolebe)說過:“稅收這種技術,就是拔最多的鵝毛,聽最少的鵝叫”。印花稅就是具有“聽最少鵝叫”的稅種。
從1624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蘭出現印花稅后,由于印花稅“取微用宏”,簡便易行,歐美各國竟相效法。丹麥在1660年、法國在1665年、美國在1671年、奧地利在1686年、英國在1694年先后開征了印花稅。它在不長的時間內,就成為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個稅種,在國際上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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