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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審批詳細說明
引導語:外商投資企業變更有哪些步驟?如何才可以審批?下面是最詳細說明資料,大家可以閱讀了解。
一、許可內容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審批:
(一)變更/增加經營范圍
(二)增加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三)調低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四)延長經營期限
(五)提前終止合同、提前解散企業
(六)修改企業合同、章程
(七)企業合并
(八)企業分立
(九)股東股權轉讓(變更)
(十)股東股權質押
(十一)企業遷移(遷入深圳)
(十二)企業遷移(遷出深圳)
(十三)本地企業在深圳/異地開設店鋪/國際貨運代理分支機構
(十四)異地企業在深圳開設店鋪/國際貨運代理分支機構
(十五)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設立企業
二、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修正,根據2001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條、第十三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1983年9月20日國務院發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國務院修訂,根據2001年7月2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修訂,國務院令第311號)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九十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根據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決定》修正)第五條、第七條、第二十四條;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第六條、第十條、第二十條;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1990年10月28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12月12日對外經濟貿易部發布,根據2001年4月1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國務院令第301號)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七十一條;
(六)《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2002年2月11日國務院令第346號)第十二條;
(七)《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國發〔2004〕20號附件:《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第十二條。
三、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許可。
四、許可條件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1.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應當能夠促進中國經濟的
發展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2.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1)有損中國國家主權的;
(2)違反中國法律的;
(3)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4)造成環境污染的;
(5)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1.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的發展政策和產業政策,遵守國家關于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
2.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1)有損中國國家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3)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
(4)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產業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6號)第九條。
(三)外資企業
1.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國家鼓勵外資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外資企業;
2.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1)有損中國國家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3)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4)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五條。
五、申請材料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審批:
(一)變更∕增加經營范圍
1.企業關于變更∕增加經營范圍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打印、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
2.企業權力機構關于變更∕增加經營范圍的決議 (原件1份,打印、企業權力機構成員簽字);
*3.企業關于變更∕增加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1份,打印、企業蓋章;申報減少經營范圍的免予提交);
4.企業的成立批文及其它變更批文(復印件各1份);
5.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企業原合同、章程(復印件各1份;外資企業無需提交合同);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企業蓋章);
7.《批準證書》(正本及副本2原件);
8.企業投資者關于變更∕增加經營范圍新簽訂的補充合同、章程(原件4
份,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外資企業無需提交補充合同);
9.中國境內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最近的驗資報告(復印件1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實收資本顯示為繳足的免予提交);
*10.《外商(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存根》(原件1份,只需填寫涉及變更的事項);
11.申請增加分銷經營范圍的,另須提交以下材料(注:非商業企業申請增加分銷經營范圍的,無需提交前列第(1)項、第(3)項材料;商業企業無需提交第(3)項材料):
*(1)企業屬非商業企業的,填報《外商投資非商業企業增加分銷經營范圍申請表》(原件1份,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已設立的商業企業無需提交);
(2)擬增加分銷商品的進出口商品目錄(企業自行用A4紙打印、企業蓋章;增加分銷經營范圍中不涉及進出口業務的無需提交);
(3)增加零售方式的分銷經營范圍的,應同時申報開設店鋪,提交擬開設店鋪的場地使用證明(復印件1份)。
12.下列特別情形另需提交相關的材料:
(1)對可能造成環境影響的項目,提交深圳市環保部門核發的相關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2)涉及行業主管部門前置審批的項目,提交相關部門核發的批準文件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3)增加酒店、賓館、餐飲、娛樂、房地產經營的,提交企業合法使用場地(土地)證明(復印件1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十三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本實施辦法。
(二)增加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1.企業關于增加投資總額、注冊資本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打印、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
2.企業權力機構關于增加投資總額、注冊資本的決議 (原件1份,打印、企業權力機構成員簽字);
*3.企業關于增加投資總額、注冊資本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1份,打印、企業蓋章);
4.企業投資者關于增加投資總額、注冊資本新簽訂的補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內容應包括:增資額的繳付方式、繳付期限等;打印、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外資企業無需提交補充合同);
5.企業的成立批文及其它變更批文(復印件各1份);
6.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企業原合同、章程(復印件各1份,外資企業無需提交合同);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企業蓋章);
8.《批準證書》(正本及副本2原件);
9.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最近的驗資報告(復印件1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注冊資本顯示為繳足的免予提交);
*10.《外商(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存根》(原件1份,只需填寫涉及變更的事項)。
(注:企業增資的同時增加新投資者或投資各方不按原出資比例增資的,按《股權轉讓》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及本實施辦法。
(三)調低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1.初步申報材料:
(1)企業關于調整投資總額、注冊資本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打印、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
(2)企業權力機構關于調整投資總額、注冊資本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企業權力機構成員簽字);
(3)企業成立的批文及其它變更批文(復印件各1份);
(4)《批準證書》(正本復印件1份);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企業蓋章);
(6)中國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1份);
(7)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的企業最新的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債權人名單(復印件1份);
(8)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企業原合同、章程(復印件各1份,外資企業無需提交合同);
(9)企業有否發生經濟糾紛,且是否已進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說明(原件1份,打印、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
2.第二步申報材料:
(說明:初步申報經審批機關審核同意后,企業應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刊登有關事項的公告,并自公告四十五天后提交第二步申報材料;公告格式可在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網站下載)
*(1)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登載企業調整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公告的證明(原件1份);
(2)企業通知其債權人的證明(復印件1份);
(3)企業債務清償情況說明和對可能仍未清償債務的承擔擔保書(原件1份,打印、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
(4)企業投資者關于調整投資總額、注冊資本新簽訂的補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外資企業無需提交補充合同);
(5)《批準證書》(正本及副本2原件);
*(6)《外商(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存根》(原件1份,只需填寫涉及變更的事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調整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有關規定及程序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外經貿法發第366號)及本實施辦法。
(四)延長經營期限
1.企業關于延長經營期限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打印、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
2.企業權力機構關于延長經營期限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企業權力機構成員簽字);
3.企業投資者關于延長經營期限新簽訂的補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外資企業無需提交補充合同);
4.企業投資者有效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
、胖蟹酵顿Y者:
A.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中方投資者蓋章);
B.投資者為自然人時,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投資者本人簽字)。
、仆鈬顿Y者:提交投資者所在國家的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具體為(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A.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注冊登記證明(包括投資者的法定代表人證明);
B.投資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窍愀、澳門或臺灣地區投資者:提供投資者所在地公證機構公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具體為(原件1份,證明文件需經相關機構轉遞):
A.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注冊登記證明(包括投資者的法定代表人證明);
B.投資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5.企業的成立批文及其它變更批文(復印件各1份);
6.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企業原合同、章程(復印件各1份,外資企業無需提交合同);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企業蓋章);
8.《批準證書》(正本及副本2原件);
9.中國境內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最近財務年度的審計報告(復印件1份);
*10.《外商(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存根》(原件1份,只需填寫涉及變更的事項)。
11.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企業未能在法定時限內申報的,另須提交:(1)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的有效證明文件(原件1份);(2)企業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期限屆滿后延長經營期限的決定(原件1份,全體投資者的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一條;《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延期有關問題的意見》(2004年11月11日商務部商法函[2004]71號)及本實施辦法。
(五)提前終止合同、提前解散企業
1.企業關于提前終止合同、提前解散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打印、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
2.企業權力機構關于提前終止合同、提前解散企業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企業權力機構成員簽字);
3.企業的成立批文及其它變更批文(復印件各1份);
4.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企業原合同、章程(復印件各1份,外資企業無需提交合同);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企業蓋章);
6.《批準證書》(正本及副本2原件);
7.中國境內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最近財務年度的審計報告(復印件l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及本實施辦法。
(六)修改企業合同、章程
1.企業關于修改合同、章程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打印、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
2.企業權力機構關于修改合同、章程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企業權力機構成員簽字);
3.企業投資者關于修改合同、章程內容新簽訂的補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外資企業無需提交補充合同);
4.企業的成立批文及其它變更批文(復印件各1份);
5.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企業原合同、章程(復印件各1份;外資企業無需提交合同);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企業蓋章);
7.《批準證書》(正本復印件1份;如涉及批準證書內容變更,則須提交正本及副本2原件);
8.中國境內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最近的驗資報告(復印件1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注冊資本顯示為繳足的免予提交);
*9.《外商(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存根》(原件1份,只需填寫涉及變更的事項,不涉及批準證書變更的無需提交);
10.下列特別情形需補充提交的其它材料:
(1)企業投資者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提交相關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僦蟹酵顿Y者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投資者蓋章);
、谕鈬芭_灣、香港、澳門地區投資者提交投資者注冊登記所在地經注冊部門備案的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
(2)企業投資者的名稱發生變更的,提交相關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僦蟹酵顿Y者:
A.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變更通知書》(復印件各1份,中方投資者蓋章);
B.投資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新名稱的居民身份證及簽發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投資者本人簽字)。
②外國投資者:
提交投資者所在國家的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具體為(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A.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變更注冊登記的證明;
B.投資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變更身份證明文件;
、巯愀、澳門或臺灣地區投資者:提供投資者所在地公證機構公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原件1份,證明文件需經相關機構轉遞):
A.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變更注冊登記的證明;
B.投資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變更身份證明文件;
(3)企業變更法定地址:提交有效的場地使用證明(復印件1份);對可能造成環境影響的項目,提交深圳市環保部門核發的相關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如變更法定地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完變更注冊登記的,提交《變更通知書》及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各1份,企業蓋章);
(4)企業變更名稱: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1份);如變更名稱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完變更注冊登記的,提交《變更通知書》及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各1份);
(5)簡易換證程序:企業變更法定地址∕名稱,可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注冊登記,在不影響正常經營的前提下,可選擇簡易換證程序,而無需申報修改合同、章程。在此情形下,企業無需提交上述申報材料,只須提交:
①企業關于變更法定地址∕企業名稱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
、诠ど绦姓芾聿块T出具的《變更通知書》及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各1份,企業蓋章);
、邸杜鷾首C書》(正本及副本2原件);
④《外商(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存根》(原件1份,只需填寫涉及變更的事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本實施辦法。
(七)企業合并
1.初步申報材料:
(1)各合并企業關于企業合并的申請報告(原件各1份,打印、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
(2)企業合并協議(原件1份,打印、各合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
(3)各合并企業的權力機構關于企業合并分別作出的決議(原件各1份,打印、各合并企業權力機構成員簽字);
(4)各合并企業的成立批文及其它變更批文(復印件各1份);
(5)各合并企業的《批準證書》(正本復印件各1份);
(6)各合并企業的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各1份,企業蓋章);
(7)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各合并企業原合同、章程(復印件各1份;外資企業無需提交合同);
(8)中國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各合并企業的驗資報告(復印件各1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注冊資本顯示為繳足的免予提交);
(9)中國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各合并企業最近財務年度的審計報告(復印件各1份);
(10)各合并企業的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債權人名單(原件各1份);
(11)擬合并的企業為內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另須提交該內資公司所投資設立的下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
2.第二步申報材料:
(說明:初步申報經審批機關審核同意的,企業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公告四十五天后提交第二步申報材料;公告格式可在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網站下載)
(1)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登載企業合并公告的證明(原件1份);
(2)各合并企業通知其債權人的證明(復印件各1份);
(3)各合并企業對債務清償情況的說明(原件各1份,打印、各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
(4)合并后的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對因合并而解散的各企業的未清償債務提供的償債擔保文件,要求如下:
①吸收合并的,由接納方企業出具擔保書(打印,接納方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接納方企業蓋章);
②新設合并的,由新設企業在企業合同、章程中訂立償債擔保、債務承繼條款。
(5)新設合并成立的新企業,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1份);
*(6)合并后企業投資者新簽訂的企業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外資企業無需提交合同);
(7)各合并企業的《批準證書》(正本及副本2原件);
(8)合并后企業的權力機構成員名單(原件1份);
*(9)合并后企業的《外商(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存根》(原件1份)。
依據:《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2001年11月22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1〕第8號)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及本實施辦法。
(八)企業分立
1.初步申報材料:
(1)企業關于分立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打印、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
(2)企業權力機構關于分立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企業權力機構成員簽字);
(3)因企業分立而擬存續、新設的企業簽訂的企業分立協議(原件1份,企業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
(4)企業的成立批文及其它變更批文(復印件各1份);
(5)《批準證書》(正本復印件1份);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企業蓋章);
(7)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企業原合同、章程(復印件各1份,外資企業無需提交合同);
(8)中國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1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注冊資本顯示為繳足的免予提交);
(9)中國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最近財務年度的審計報告(復印件1份);
(10)企業有否發生經濟糾紛,且是否已進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說明(原件1份,打印、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
(11)企業的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債權人名單(原件各1份);
(12)分立后新設企業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1份);
(13)因企業分立而在異地新設企業的,提交擬新設企業的所在地審批機關的書面意見(原件1份)。
2.第二步申報材料:
(說明:初步申報經審批機關審核同意后,企業應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刊登相關公告,并自公告四十五天后提交第二步申報材料;公告格式可在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網站下載)
*(1)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登載企業分立公告的證明(原件1份);
(2)企業債務清償情況說明(原件1份,打印,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企業通知其債權人的證明(復印件1份);
*(3)分立后的各企業(存續及新設企業)投資者分別簽訂的各企業新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外資企業無需提交合同);
(4)分立后各企業的權力機構成員名單(原件各1份);
(5)分立企業的《批準證書》(正本及副本2原件);
*(6)分立后各企業(存續及新設企業)的《外商(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存根》(原件各1份)。
依據:《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及本實施辦法。
(九)股東股權轉讓(變更)
1.基本申報材料(根據股權變更情形不同,應另按第2項要求提交相應的申報材料):
(1)企業關于股權轉讓(變更)的申請報告 (原件1份,打印、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
(2)企業權力機構關于股權轉讓(變更)的決議 (原件1份,打印、企業權力機構成員簽字);
(3)股權轉讓方以外的本企業其他投資者認可該股權轉讓(變更)的書面意見(原件各1份,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
(4)企業的成立批文及其它變更批文(復印件各1份);《批準證書》(正本及副本2原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企業蓋章);
(5)中國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最近財務年度的審計報告(復印件1份);
(6)企業最新的驗資報告(復印件1份;企業營業執照的注冊資本顯示為繳足的免予提交);
(7)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企業原合同、章程(復印件各1份;外資企業無需提交合同);
(8)股權轉讓(變更)后的企業投資者關于股權轉讓(變更)事項新簽訂的補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外資企業無需提交補充合同);
(9)股權轉讓(變更)后,企業投資者委派的企業權力機構成員名單(原件1份,投資者蓋章);
(10)新投資者的資信證明文件(原件1份);新投資者有效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
、僦蟹酵顿Y者: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中方投資者蓋章);
、谕鈬顿Y者:提交投資者所在國家的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具體為(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A.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注冊登記證明(包括投資者的法定代表人證明);
B.投資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巯愀、澳門或臺灣地區投資者:提供投資者所在地公證機構公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具體為(原件1份,證明文件需經相關機構轉遞):
A.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注冊登記證明(包括投資者的法定代表人證明);
B.投資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11)《外商(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存根》(原件1份,只需填寫涉及變更的事項);
*(12)新增加外國投資者或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該投資者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
2.屬下列股權變更情形的,須提交相應的申報材料:
(1)企業投資者協議轉讓股權的,提交:股權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原件1份,《股權轉讓協議》需經中國境內的公證機關公證,但經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或者確認的不在此限)。
(2)企業投資者協議調整(增加或減少)企業注冊資本,導致各方投資者股權比例發生變化;或企業增加新投資者同時增加注冊資本(即增資增股東)的,提交:企業投資者簽訂的《股權變更協議》(原件1份,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但股權變更后投資者訂立的補充合同、章程中包括有關《股權變更協議》內容的,則無需提交本項要求的《股權變更協議》。
(3)屬上述第(1)、第(2)項情形中方投資者變更股權的,提交:中方投資者工商登記信息單(自行登錄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打印注冊登記信息查詢單:“基本信息”、“成員信息”、“股東信息”,加蓋企業公章);
(4)以國有資產投資的中方投資者股權變更時,提交:
①中方投資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股權變更的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趪匈Y產評估機構對需變更的股權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復印件1份);
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上述資產評估報告出具的確認書(復印件1份)。
(說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中已包括第②、③項內容的,可不需提交第②、③項材料)。
(5)因企業投資者不履行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出資義務(包括提供合作條件),由守約方依法申請更換投資者、變更股權的,提交:
、偃嗣穹ㄔ夯蛑俨脵C構關于企業投資者違約的生效裁決(原件1份);
、谌嗣穹ㄔ壕拖嚓P裁決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原件1份,此份文件由人民法院直接送達審批機關,無需企業提供);
、圻`約方已經按照企業原合同規定繳付部分出資的,提交企業對違約方的部分出資進行清理的有關文件(原件1份,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
在本情形下,前列第1項“基本申報材料”中的第(1)、(2)款材料免予提交,但須提交:守約方投資者關于更換投資者或變更股權的申請報告(原件l份,打印、守約方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守約方投資者蓋章)。
(說明:在人民法院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之前,審批機關不受理本情形的變更申請)。
(6)企業投資者破產、解散、被撤銷、被吊銷或死亡,其繼承人、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該投資者股權的,提交:股權獲得人獲得該股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7)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裁定或裁決變更企業投資者股權的,須提交:
、偃嗣穹ㄔ夯蛑俨脵C構關于變更企業投資者股權的生效裁決(復印件1份);
②人民法院就相關裁決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原件1份,此份文件應由人民法院直接送達審批機關,無需企業提供)。
(說明:在人民法院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之前,審批機關不受理本情形的變更申請)。
在本情形下,如外商投資企業及∕或其原投資者不配合人民法院執行變更投資者股權,則前述第1項“基本申報材料”中的第(1)—(8)款材料免予提交,但另須提交:
、僖婪ǐ@得股權的投資者關于辦理股權變更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由獲得股權的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獲得股權的投資者蓋章);
②依法獲得股權的投資者關于向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原投資者及時送達獲得股權的證明文件以及審批機關批準文件的承諾函(原件1份,由獲得股權的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獲得股權的投資者蓋章)。
(8)企業投資者合并或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繼者依法承繼原投資者股權的,提交:股權承繼者獲得原投資者股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股權承繼者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核對原件);
(9)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質權人或其他受益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取得該投資者股權的,提交:
、賹徟鷻C關批準股權質押的批文(復印件1份);
、诔鲑|投資者與質權人簽訂的質押合同(復印件1份);
、圪|權人或其他受益人獲得出質股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核對原件)。
(10)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成為企業新投資者的,提交:
、僭撏馍掏顿Y企業權力機構同意開展相關投資的決議(原件1份,權力機構全體成員簽字);
、谠撏馍掏顿Y企業注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復印件1份);
、墼撏馍掏顿Y企業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復印件1份);
、茉撏馍掏顿Y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或減免企業所得稅的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依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1997年5月28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經貿法發第267號)第二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第五條;《深圳經濟特區公證條例》第十八條及本實施辦法。
(十)股東股權質押
1.辦理投資者股權質押:
(1)企業關于投資者股權質押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打印、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
(2)企業權力機構關于同意出質投資者將其股權質押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企業權力機構成員簽字);出質投資者以外的企業其他投資者關于同意出質投資者將其股權質押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
(3)出質投資者與質權人簽訂的《質押合同》(原件1份);
(4)出質投資者的出資證明書(原件1份,企業出具,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
(5)中國境內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1份);
(6)《批準證書》(正本及副本2原件);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企業蓋章);
(8)質權人有效的營業執照或開業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質權人蓋章);
*(9)《外商(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存根》(原件1份)。
2.解除投資者股權質押:
(1)企業關于解除投資者股權質押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打印、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
(2)企業權力機構關于同意出質投資者解除股權質押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企業權力機構成員簽字);
(3)出質投資者與質權人簽訂的《解除股權質押協議》(原件1份);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企業蓋章);
(5)《批準證書》(正本及副本2原件);
*(6)《外商(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存根》(原件1份)。
依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及本實施辦法。
(十一)企業遷移(遷入深圳)
1.初步申報材料:
(1)企業關于遷入深圳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打印、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
(2)企業權力機構關于遷入深圳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企業權力機構成員簽字);
(3)企業的成立批文及其它變更批文(復印件各1份);
(4)《批準證書》(正本復印件1份);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企業蓋章);
(6)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企業原合同、章程(復印件各1份,外資企業無需提交合同);
(7)中國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1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注冊資本顯示為繳足的免予提交);
(8)下列特別情形另需提交相關的材料:
對可能造成環境影響的項目,提交深圳市環保部門核發的相關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2.第二步申報材料:
(說明:初步申報經審批機關審核同意后,企業應到原所在地商務部門申請遷出,取得原所在地外資審批部門同意遷出的意見后,再次向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申請遷入)
(1)企業原注冊地省級外資審批機關同意遷移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
(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1份);
(3)企業投資者關于遷移新簽訂的補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外資企業無需提交補充合同);
(4)《外商投資企業(臺港澳僑)批準證書存根》(原件1份)
依據:《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第十四條及本實施辦法。
(十二)企業遷移(遷出深圳)
1.企業關于遷出深圳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打印、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
2.企業權力機構關于遷出深圳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企業權力機構成員簽字);
3.企業的成立批文及其它變更批文(復印件各1份);
4.《批準證書》(正本復印件1份);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企業蓋章);
6.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企業原合同、章程(復印件各1份,外資企業無需提交合同);
7.中國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1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注冊資本顯示為繳足的免予提交);
8.遷入地省級外資審批機關出具的關于企業遷移的征詢意見函(原件1份)。
依據:《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第十四條及本實施辦法。
(十三)本地企業在深圳/異地開設店鋪/國際貨運代理分支機構
1.企業關于在深圳/異地開設店鋪/國際貨運代理分支機構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打印、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
2.企業權力機構關于在深圳/異地開設店鋪/國際貨運代理分支機構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企業權力機構成員簽字);
3.企業的成立批文及其它變更批文(復印件各1份);
4.《批準證書》(正本復印件1份);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企業蓋章);
6.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企業原合同、章程(復印件各1份,外資企業無需提交合同);
7.中國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1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注冊資本顯示為繳足的免予提交);
8.特別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擬開設店鋪的另須提交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1份);
(2)對可能造成環境影響的項目,提交深圳市環保部門核發的相關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3)涉及行業主管部門前置許可的項目,提交相關部門核發的批準文件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依據:《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2005年12月1日商務部令[2005]第19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本實施辦法。
(十四)異地企業在深圳開設店鋪/國際貨運代理分支機構
1.企業關于在深圳開設店鋪/國際貨運代理分支機構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打印、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
2.企業權力機構關于在深圳開設店鋪/國際貨運代理分支機構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企業權力機構成員簽字);
3.企業的成立批文及其它變更批文(復印件各1份);
4.《批準證書》(正本復印件1份);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企業蓋章);
6.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企業原合同、章程(復印件各1份,外資企業無需提交合同);
7.中國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1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注冊資本顯示為繳足的免予提交);
8.企業所在地外資審批部門關于異地企業在深圳開設店鋪/國際貨運代理分支機構的征詢意見函(原件1份);
9.特別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擬開設店鋪的另須提交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1份);
(2)對可能造成環境影響的項目,提交深圳市環保部門核發的相關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3)涉及行業主管部門前置許可的項目,提交相關部門核發的批準文件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依據:《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本實施辦法。
(十五)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設立企業
1.企業關于境內再投資設立企業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打印、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分,企業蓋章);
3.《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1份);
4.企業權力機構一致通過的關于境內再投資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企業權力機構成員簽字);
5.企業的成立批文及其它變更批文(復印件各1份);
6.《批準證書》(正本復印件1份);
7.擬設立公司的章程(原件4份,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
8.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或減免所得稅的證明材料;
9.特別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對可能造成環境影響的項目,提交環保部門出具的相關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2)涉及行業主管部門前置許可的項目,提交相關部門核發的批準文件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3)經營酒店、賓館、餐飲、娛樂、房地產項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場地(土地)使用證明(復印件1份);
(4)投資設立商業企業經營進出口業務的,提交擬經營的商品類別清單(1份,企業自行打印);
(5)投資設立商業企業開設店鋪的,提交有效的場地使用證明(復印件1份)。
依據:《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2000年7月25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6號)第七條、第九條;《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及本實施辦法。
六、申請表格
材料清單中打*的材料均可在深圳市外商投資審批網上申報系統(http://wzfw。szjmxxw.gov.cn)“下載專區”下載。
七、申請受理機關
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
八、決定機關
投資總額在3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在5000萬美元及以上限制類的外商投資企業,由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初審,上報商務部核準。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屬于下列情形的,商務部授權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決定許可:
(一)投資總額在3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在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外商投資企業;
(二)屬于合營企業的,中國合營者的資金來源已經落實的,屬于合作企業的,自籌資金;
(三)不需要國家增撥原材料,不影響燃料、動力、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方面的全國平衡的;
(四)產品出口不需要領取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發放的出口配額、許可證,或者雖需要領取,但在報送項目建議書前已征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
九、許可程序
(一)收發文窗口受理申報;
(二)審批人員初審、擬報初審意見;
(三)委、處領導復審、簽發批準文件或請示文件;
(四)限額以上上報商務部。
十、許可時限
1.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時限:
(1)限額以上及商務部、廣東省外經貿廳審批項目:自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上報決定。
(2)限額以下深圳市權限內審批項目:
、僮詻Q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以下項目除外);
、“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設立”,自決定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③“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設立”,自決定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④“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自決定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自決定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2.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時限:
(1)限額以上及商務部、廣東省外經貿廳審批項目:自決定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作出上報決定。
(2)限額以下深圳市權限內審批項目:
①自決定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以下項目除外);
、“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變更”,自決定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變更”,自決定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變更”,自決定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⑤“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自決定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以上行政許可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有關文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
十一、證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有效期限同企業經營期限。
十二、法律效力
取得批文及批準證書后方可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十三、收費
無。
十四、年審或年檢
外商投資企業七部門聯合年檢。
依據:《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聯合年檢的實施方案的通知》(1998年12月10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1998〕外經貿資發第938號);《關于開展2004年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工作的通知》(2004年2月17日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商資統進函〔2004〕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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