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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標國際注冊
1、商標特征
商標具有哪些特征?
(1)顯著性:指區別于具有敘述性、公知公用性質的標志;區別于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志,便于消費者識別。
(2)獨占性: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具有專用權、獨占權;未經許可,他人擅自使用即構成侵犯商標權。
(3)價值性:商標代表著商標所有人生產或經營的質量信譽和企業、形象,商標所有人通過商標的創意、設計、申請注冊、廣告宣傳及使用,使商標具有了價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標可以有償轉讓。
(4)競爭性:指參與市場競爭的工具。商標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務的競爭力就越強。
2、辦理途徑
通過商標局申請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有兩條途徑:
(一)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來辦理。
3、注意事項
1 、申請人必須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在我國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如果沒有,應在我國境內有住所;如果沒有住所,申請人應有我國國籍。非 “ 馬德里聯盟 ” 成員國的國民,若在我國有其合資或獨資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另外,臺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 而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人或自然人現在還不能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
2 、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我國啟動一定的商標注冊申請程序。自 2008 年 9 月 1 日 起 ,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 “ 馬德里協定 ” 成員國的,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是在我國已經獲得注冊;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 “ 馬德里議定書 “ 成員國的,或是同屬“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的成員國,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可以是已在我國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也可以是已經注冊的商標。
3 、國際注冊申請應與國家基礎注冊或基礎申請內容一致。國際注冊申請人的名義應與國內申請人或注冊人的名義完全一致;申請人地址應與國內申請人或注冊人的地址完全一致;商標應與國內注冊的商標完全相同,包括顏色完全一致;所報的商品和服務應與國內注冊的商品和服務相同或者不超過國內申請或注冊的商品和服務范圍。如果國內申請或注冊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同一商標,在申請國際注冊時,可提交一份國際注冊申請,將國內所報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按類別順序填寫在該國際注冊申請書上。
4 、符合一定條件的可聲明要求優先權。申請人在申請國際注冊時,如果與國內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相隔時間未超過六個月,那么申請人在提出國際注冊申請時,可要求優先權,但應提供國內《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5 、不予受理的國際注冊申請
凡不符合《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共同實施細則》第六條之 1 、 2 、 3 或其中一條的,商標局不予受理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
6 、國際注冊的有效期滿后,如想繼續使用的,應當續展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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