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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解讀“一人公司”
備受希望單獨創業的投資人關注的“一人公司”隨著10月27日公布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走進社會。“一人公司”是怎么回事?和原有的各種公司形式有什么區別?新《公司法》對“一人公司”有什么特殊的規定?新疆自治區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副研究員王磊就上述問題作了回答。
王磊說,所謂“一人公司”,其實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俗稱。修訂前的我國《公司法》只承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至少要兩個人。若單獨一個人辦經營組織,就只能辦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等非公司組織。新《公司法》放寬了規定,允許一個人辦公司。
“一人公司”對希望單獨創業的投資人最大的好處,就是降低了他們的投資風險。王磊說,沒有“一人公司”以前,無論個體工商戶還是個人獨資企業,都實行“無限責任制”。就是說,對經營組織所欠的債務,投資人不但要用經營組織的財產,而且還要用個人的財產承擔責任。而“一人公司”則是“有限責任制”。它和一般有限公司一樣,公司只以自己的財產對所欠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只以自己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而不必用私產“抵債”。
王磊說,由于“一人公司”的治理結構比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簡單,是更自由的公司形式,因此需要有力的制度機制來對其管理與監督。新《公司法》就對“一人公司”作出比一般有限責任公司更嚴的規定。譬如,一般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金為3萬元,而且可以分期到位。而“一人公司”不但最低注冊資金增為10萬元,而且必須一次繳清。營業執照中要注明“一人公司”。如果“一人公司”是由自然人投資,要在營業執照中注明。投資人可以投資不止一家一般有限責任公司,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投資新的有限責任公司,可是“一人公司”對此卻都不允許: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一家“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也不能投資建立新的“一人公司”。
王磊指出,在發生債務糾紛時,“一人公司”的股東有責任證明:公司的財產與股東自己財產是相互獨立的。如果股東不能證明這點,他就喪失了“只用公司的財產承債”的“有限責任”的權利,而必須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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