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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商標的使用許可
商標的使用許可、轉讓、撤銷、放棄、侵權
1、許可
根據印度尼西亞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在其已注冊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務上允許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所有人和被許可人之間必須簽訂使用許可合同,并在商標局辦理備案。商標局負責刊登有關公告。備案后的使用許可協議則在印度尼西亞全境內有效。使用許可合同有效期不得超過商標注冊有效期。使用許可合同除特殊規定外,均不具有獨占性。許可人可以繼續使用其注冊商標。被許可人也可以再許可他人使用。被許可人的使用必須以增加許可人的利益為目的。使用許可協議中所包括的有關條款如果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印度尼西亞經濟,或限制印度尼西亞發展和掌握經濟技術的能力,該使用許可協議將被嚴格禁止。簽訂了使用許可協議的商標如果由于與其他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而被官方撤銷注冊,被許可人可以本著協議的有關條款繼續使用該商標,直到該協議的有效期滿日為止。
2、轉讓
注冊商標可以通過簽訂協議、讓度或遺贈等法律手段進行轉讓。
商標可以連同企業的商譽轉讓。要求技巧或能力的服務商標不得轉讓。
轉讓協議必須由轉讓和受讓方共同簽署,并在官方登記備案。
3、撤銷
注銷與撤銷為終止商標權的兩種方法。商標局注銷注冊商標的理由為:
1)、充分證據顯示白注冊日起或最后使用注冊商標起算連續3沒有實際使用注冊商標;
2)、充分證據顯示在超出注冊商標指定保護范圍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注冊商標。
3)、商標所有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
簽訂使用許可協議的商標所有人只有在被使用許可人同意的情況下方可向商標局提交撤銷申請。第三方可以基于3年未使用向雅加達地方法院提出撤銷注冊申請,雅加達地方法院的裁定為終局裁定。
任何利害關系人可以基于商標缺乏注冊性向商標局提出撤銷注冊申請但未注冊商標的所有人不得提出上述申請。
未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只有在印度尼西亞提出該馳名商標的注冊申請之后方可向商標局提出撤銷注冊申請。撤銷注冊申請只能在商標注冊日起算的5年內提出。但基于違反公共道德所提出的撤銷注冊申請可以在任何時間內提出。
任何人不得對撤銷注冊的裁決提出上訴。
4、放棄
1)、申請人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滿足官方的有關要求,其商標注冊申請將被視為放棄。
2)、申請人可以在任何時間內自動放棄其商標注冊申請。
5、侵權
注冊商標所有人或被許可使用人有權為其商標的被侵權提出訴訟并要求彌補損失。地方法院可以給予臨時性救濟,命令被訴訟方停止在商品或服務方面繼續進行交易。
商標侵權的民事訴訟不排除可導致嚴厲罰款和最終判決的刑事訴訟程序。根據印度尼西亞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對故意或非故意的商標侵權人處以嚴厲的刑事處罰。提交民事訴訟不會使政府可能的刑事執行受到損害。具體的懲罰措施如下:
1.使用與他人相同商標的,處以不超過7午的刑罰和不超過l億盧比(相當于50000美元)的罰款;
2.使用與他人相似商標的,處以不超過5年的刑罰和不超過5000萬盧比(相當于25000美元)的罰款;
3.知道或本該知道是注冊商標或服務商標而故犯者,處以不超過1年的刑罰和不超過1000萬盧比(相當于5000美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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