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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交易規則有九大最重要變化
2017年融資融券即將大調整,交易規則有9大最重要變化,下面是相關知識,歡迎大家閱讀與了解。
一、明確個人投資者最低資產要求為50萬元
修訂后的《征求意見》中明確規定,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從事證券交易時間不足半年、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最近20個交易日的日均證券類資產低于50萬元,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以及本公司的股東、關聯人,證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資、融券。
解讀:業內人士認為,該規定可能造成兩融余額額大幅減少。
此前的兩融業務相關規定中未對交易者資產有要求,而大部分證券公司的一般做法是,對資產超過20萬以上的客戶就可進行融資融券。市場人士認為,該限制主要是為了保護中小投資者,畢竟加了杠桿的交易使投資的風險大大增加。
不過,專業機構投資者不受該條款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對于已經以低于50萬資產進行融資融券的客戶,原有合約可不作改變,因此,在原有合約到期前,不必擔心被強制平倉。
二、允許兩融合約展期
《征求意見》規定,合約到期前,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其辦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
解讀:此前的管理辦法要求,融資融券合約不得展期,而根據交易所相關規定,融資融券合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上證所《交易細則》則明確,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不過,交易所尚未對展期的次數作出明確規定。
華泰證券非銀分析師羅毅認為,允許兩融合理展期,放寬原有6個月期限,預計可延長1-2次,延長融資融券周期為投資者提供便利,有利于投資者靈活控制,避免時間限制投資策略。
分析人士稱,允許展期,有利于減少極端情況下合約到期集中了結可能對市場造成的沖擊。
三、兩融金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4倍
《征求意見》規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4倍。
解讀:該規定要求證券公司的兩融業務規模與公司的凈資本相匹配。對于不符合規定的證券公司,可維持其現有的業務規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資融券合約。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本輪牛市啟動以來,隨著兩融規模的擴大,證券公司也以定增等方式補充資本金,擴充兩融業務規模。該限制從某種程度上控制了證券公司開展兩融業務的風險。
有統計顯示,截至今年5月底,全部開展兩融業務的券商凈資本規模不足8500億元,這意味著兩融余額的業務理論上限約為3.4萬億元,以目前兩融余額高達2萬億元計算,仍有約萬億元空間。不過,由于券商凈資本還有其他業務用途,實際增長空間將小于理論上限。
據測算,目前有4家券商的兩融金額已達到其凈資本4倍的上限,不得再增加規模。
四、建立逆周期調節機制
《征求意見》中,建立了兩融業務的逆周期調節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證券交易所建立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控制指標浮動管理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逆周期調節。
解讀:所謂“逆周期調節”主要用于商業銀行領域,由于宏觀經濟在經濟周期的不同階段會出現不同幅度的波動,經濟下行時容易加劇金融體制風險。“逆周期調節機制”則將完善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控指標體系和風險監管制度。
《征求意見》通過對融資融券業務保證金比例、標的證券范圍、可沖抵保證金證券的范圍和折算率、最低維持擔保比例等進行動態調整,實施逆周期調節,有利于風險控制,促進兩融業務健康發展。
五、取消證券公司申請兩融業務需經營證券業務3年
《征求意見》新增要求證券公司“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注冊資本和凈資本符合增加融資融券業務后的規定”。
解讀:此前的兩融管理辦法中規定,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需經營證券經紀業務滿3年,《征求意見》中將該要求改為“具有證券經紀業務資格”。
市場人士分析稱,新規放開了對證券公司開展兩融業務的要求,證券公司間競爭或將有所上升。
此外,《征求意見》對證券公司開展兩融業務增加了一系列監管底線要求: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是誘導不適當的客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二是未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
三是違規挪用客戶擔保品;
四是進行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
五是為客戶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規避信息披露義務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六是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六、客戶信用交易資金由第三方監控
《征求意見》明確,證券公司兩融業務涉及的客戶信用交易資金應納入證券市場交易結算資金監控系統。
解讀:此前的管理辦法中,對兩融客戶信用交易資金未明確監控機制,僅依靠證券公司的自我約束和存管銀行的監督。
《征求意見》則規定,證券公司、存管銀行、登記結算機構等應按要求向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報送相關數據信息。
這意味著由第三方的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對客戶信用交易資金進行監督。對客戶來說,其交易資金的安全更有保障。
此外,《征求意見》新增要求證券公司應對公司兩融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編制定期報告和專項報告,報送證監會。
七、對擔保物的處置不再是僅有的強制平倉
《征求意見》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客戶信用狀況、擔保物質量等情況,與客戶約定最低維持擔保比例、補足擔保物期限以及違約處置方式等。
解讀:按照以往的管理辦法,證券公司對融資融券客戶擔保物的處置方式僅有強制平倉一種方式!墩髑笠庖姟穭t優化了對客戶擔保物違約的處置方式。
其中,證券公司應當逐日計算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所欠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于約定的維持擔保比例時,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補交擔保物。
客戶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債務的,證券公司可以按照約定處分其擔保物。
《交易細則》也取消追加擔保物的期限、比例的統一規定,具體比例、期限由會員與其客戶自行約定,減少強制平倉可能造成的損失。
八、拓寬融券賣出所得價款用途
根據《交易細則修訂》,上證所規定,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了此前規定的買券換券外,新增了以下三項用途:
1)可以償還融資融券相關利息、費用和融券交易相關權益現金補償;
2)買入或申購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產品、貨幣市場基金以及本所認可的其他高流動性證券;
3)證監會及上證所規定的其他用途。
解讀:現行《實施細則》規定,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買券還券外不得另做他用。該規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投資者融券賣出的實際成本。
券商人士分析稱,放寬投資者融券賣出價款的用途利于進一步增加流動性。不過由于融券客戶原本就少,所以影響并不大。
九、修訂完善了基金、債券標的選取標準
《交易細則》優化和調整ETF作為兩融標的選取標準,并新增上市開放式基金(LOF)作為標的證券的選取標準。同時,明確債券作為兩融標的選取標準。
解讀:上證所本次修訂將ETF作為兩融標的上市交易時間要求統一為5個交易日,持有戶數要求調整為2000戶,資產規模要求由20億降低為5億元。二是明確債券作為兩融標的選取標準。為了給下一步開展債券借貸業務預留一定規則空間,本次修訂借鑒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中“質押債券”的資質要求,明確債券作為兩融標的條件,即托管面值在1億元以上、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及信用評級在AA級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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