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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辦稅指南稅務登記指南

        時間:2024-09-17 15:19:04 辦稅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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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稅指南(稅務登記指南)

        設立登記

         。ㄒ唬┰O立登記的政策規定有哪些?
          答: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4、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5、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6、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7、以上規定以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ǘ┠男┘{稅人應辦理國稅稅務登記?
          答:下列納稅人由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核發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1、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
          2、應向國稅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3、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

         。ㄈ┺k理設立登記應提交哪些證件、資料?
          答: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填寫《稅務登記表》一式兩份、《納稅人稅種登記表》一式一份,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及復印件;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及復印件;
          3、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及復印件;
          5、主管國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變更登記

         。ㄒ唬┳兏怯浀恼咭幎ㄓ心男?
          答: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ǘ┺k理變更登記應提供哪些資料?
          答:納稅人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時應當領取并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一式兩份,涉及稅種變更時,還應領取并填寫《納稅人稅種登記表》一式一份。同時相應提交如下資料:
          1、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發生變更而需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應當提供如下資料、證件:
         。1)營業執照及工商變更登記表原件及復印件;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
         。3)主管國稅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
         。4)主管國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2、非工商登記變更因素而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應當提供如下資料、證件:
          (1)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
          (2)主管國稅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
         。3)主管國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主管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主管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主管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再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稅務主管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
         。ㄒ唬┮陨霞{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領取并按規定填寫《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二)納稅人將填寫好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并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證明、資料:
          1.主管部門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以及其他有關證件;
          2.原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
          3.發票專用章、《發票領購簿》、剩余的空白發票;
          4.金稅卡、IC卡和讀卡器(適用于一般納稅人);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證明、資料。
         。ㄈ┰鞴芏悇諜C關對納稅人提供的上述證件、證明、資料核實無誤后,清理收繳納稅人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發票領購簿》、剩余的空白發票及一般納稅人金稅卡、IC卡和讀卡器。
         。ㄋ模┰鞴芏悇諜C關在納稅人履行相關手續后,將簽注審核意見后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退還一份給納稅人;如納稅人不能按期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原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法處理。
          (五)納稅人屬于跨區域遷移的,應憑《納稅人遷移通知書》和變更后的工商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以及辦理稅務登記所需要的資料,到遷達地稅務機關或稅務登記受理處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停業登記 

         。ㄒ唬┩I登記的政策規定有哪些?
          答:1、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
          2、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3、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憑《復業單證領取表》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I前領購的發票。
          4、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

         。ǘ┺k理停業登記應提供哪些資料?
          答: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當提供:
          1、《停業登記表》一式兩份;
          2、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
          3、發票領購簿、空白發票;
          4、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報驗登記是指納稅人外出經營的稅務登記管理。外出經營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一、 納稅人外出經營的稅收管理
          第一,申請。納稅人需到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的,可持以下資料、證明到主管稅務機關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
          3、外出經營場所的相關證明或租賃合同及復印件(適用于納稅人到外銷售貨物的);
          4、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合同、中標通知書、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及復印件(適用于納稅人到外從事建筑安裝工程的)。
          第二,受理審核并發證。稅務登記管理環節受理納稅人填寫的申請,經審核無誤后,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外出銷售貨物的,證明有效期一般為30日;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后,納稅人應于10日內將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注明經營情況并加蓋印章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核銷手續。
          二、外縣(市)稅務機關的報驗登記
          第一,納稅人申報。納稅人應在到達外出經營地進行經營前,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申報并領取《外出經營活動》,同時提交如下證件、資料:稅務登記證(副本)、《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第二、受理。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審核納稅人填寫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報資料是否齊全,審核無誤后為納稅人辦理報驗登記手續。
          第三,查驗。辦理報驗登記的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報送的資料進行實地查驗,報驗與實際一致的,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簽署意見并加蓋稅務機關印章;不一致的,報驗地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稅收管理。
          納稅人所攜帶貨物未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注明地點銷售完畢需異地銷售的,必須經過注明地點的稅務機關驗審,并在證明上轉注;異地銷售而未經注明地點的稅務機關驗審轉注的,視為未持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外出經營的納稅人需使用發票的,需提供擔保人或繳納發票保證金后,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外出經營活動結束,納稅人應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申報并經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結清應納稅款、繳銷未使用發票并辦理有關手續后,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進行報驗登記的注銷處理,并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上,注明納稅人的經營、納稅及發票使用情況,將證明回執聯交納稅人送證明填發地稅務機關,證明單的證明聯由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留存。

        稅務登記原則

         。ㄒ唬┢毡榈怯浽瓌t。出稅法規定的極少數納稅人可以不辦理稅務登記外,納稅人都應該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應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二)屬地管轄原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在《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時間內,向生產、經營地或納稅義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書面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屬地管轄原則是稅務登記的一般原則。但對稅收管理制度有明確規定的,應按指定管轄原則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年檢

          稅務機關對已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稅務機關公告要求的期限內辦理驗證手續。
         。ㄒ唬┘{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年檢表格,并按規定填寫。
         。ǘ┘{稅人將填寫好的年檢表格送交主管稅務機關,并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證明、資料:
          1、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
          2、《稅務登記表》;
          3、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及工商登記表復印件;
          4、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財務負責人以及辦稅人員的身份證件、證明復印件;
          6、如屬分支機構,應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復印件;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資料。
         。ㄈ┲鞴芏悇諜C關對納稅人報送的證件、證明、資料和年檢表格進行審核。
         。ㄋ模┩赓Y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年檢按國家工商局、稅務總局、財政部、外匯管理局、海關、外經貿委、經委七個部門聯合發文的規定辦理。
          年檢合格的,在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上粘貼年檢標志(外資納稅人在稅務登記證件副本上加蓋年檢標識并退還納稅人。年檢不合格的,通知納稅人限期整改,并退回有關證件、證明及資料;納稅人在限期內整改合格的,按年檢合格辦理;納稅人在限期內整改不合格, 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稅務登記換證

          稅務機關對已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稅務機關公告要求的期限內辦理換證手續。
          (一)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表格,并按規定填寫。
         。ǘ┘{稅人將填寫好的稅務登記表格送交主管稅務機關,并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證明、資料:
          1、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
          2、《稅務登記表》;
          3、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及工商登記表復印件;
          4、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的身份證件、證明復印件;
          6、如屬分支機構,應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復印件;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資料。
          上述證件、證明、資料,除稅務登記證件應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證件、證明、資料,納稅人應提供副本和復印件各一份,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其他證件、證明、資料的副本原件退還納稅人,復印件留存主管稅務機關歸檔。
         。ㄈ┲鞴芏悇諜C關對納稅人報送的有關證件、證明、資料和稅務登記表格進行審核,予以換證的,應收回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換發新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同時收取稅務登記工本管理費。
         。ㄋ模┘{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申明作廢,同時申請補發。

        稅務登記證的使用

          一、納稅人領取的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二、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三、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1、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2、領購發票;
          3、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4、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或者其他存款帳戶;
          5、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6、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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