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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前一大波新規來襲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連續發布《關于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及《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176號),明確了各事項在征管和操作中的相關問題。
稅務總局2017年第16號公告要點
7月1日起,企業開具普通發票需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
公告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增值稅發票內容應按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
公告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稅務總局2017年第17號公告要點
商業健康保險個稅政策適用對象
公告規定➤: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對其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出,可按照《通知》規定標準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通知》所稱取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連續3個月以上(含3個月)為同一單位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所得。
納稅申報有關要求
公告規定➤:有扣繳義務人的個人自行購買、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扣繳義務人在填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或《特定行業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時,應將當期扣除的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支出金額填至申報表“稅前扣除項目”的“其他”列中(需注明商業健康保險扣除金額),并同時填報《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
其中,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應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提供保單憑證,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為其稅前扣除,不得拒絕。個人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且自行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的,只能選擇在其中一處扣除。
個人未續;蛲吮5,應于未續;蛲吮.斣赂嬷劾U義務人終止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
核定征收個體工商戶的相關征管規定
公告規定➤: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和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出,在年度申報填報《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享受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政策時,應將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金額填至“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行(需注明商業健康保險扣除金額),并同時填報《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
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主管稅務機關按程序相應調減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納稅人未續;蛲吮5模瑧敿皶r告知主管稅務機關,終止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
“稅優識別碼”的使用
公告規定➤:保險公司銷售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及時為購買保險的個人開具發票和保單憑證,并在保單憑證上注明稅優識別碼。
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未獲得稅優識別碼的,其支出金額不得稅前扣除。
本公告所稱稅優識別碼,是指為確保稅收優惠商業健康保險保單的唯一性、真實性和有效性,由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按照“一人一單一碼”的原則對投保人進行校驗后,下發給保險公司,并在保單憑證上打印的數字識別碼。
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3號)同時廢止。
稅務總局2017年第18號公告要點
明確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口徑
考慮到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政策執行期限為3年,而無形資產攤銷涉及多個年度,為提高政策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通知》明確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為便于理解和把握,公告對形成無形資產并適用《通知》規定優惠政策的情形做了進一步明確,即: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無形資產,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形成的無形資產,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攤銷費用,均可以適用《通知》規定的提高加計扣除比例的優惠政策。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業在2016年1月通過研發形成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為100萬元,攤銷年限為10年。假設其計稅基礎所歸集的研發費用均屬于允許加計扣除的范圍,則其在2016年度按照現行規定可稅前攤銷15(10×150%)萬元,2017、2018、2019年度每年可稅前攤銷17.5(10×175%)萬元。再如,某科技型中小企業在2018年1月通過研發形成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為100萬元,攤銷年限為10年。假設其計稅基礎所歸集的研發費用均屬于允許加計扣除的范圍, 則其在2018、2019年度每年均可稅前攤銷17.5(10×175%)萬元。
明確《通知》與《評價辦法》的銜接
按照《評價辦法》,科技型中小企業是否符合條件,主要依據其上一年度數據進行判斷,因此,科技型中小企業經公示并取得入庫登記編號說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條件。其中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企業上一年度沒有取得入庫登記編號,本年新取得入庫登記編號的;二是上一年度已取得入庫登記編號,本年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條件從而又取得入庫登記編號的。由此,綜合考慮《通知》和《評價辦法》相關規定的有效銜接問題,公告明確企業在匯算清繳期內按照《評價辦法》第十條、十一條、十二條規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的,其匯算清繳年度可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企業按《評價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條件的,其匯算清繳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業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庫登記編號,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匯算清繳期間,因此,該企業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如該企業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條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如該企業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條件,則該企業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簡化備案要求
按照《評價辦法》的規定,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為入庫企業賦予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為簡化備案報送資料,科技型中小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辦理備案時,將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相應年度登記編號填入《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具有相關資格的批準文件(證書)及文號(編號)”欄次即可,不需另外向稅務機關報送證明材料。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業在辦理2017年度優惠備案時,應將其在2018年匯算清繳期內取得的年度登記編號填入《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規定欄次即可。
撤銷登記編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不得享受優惠
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的主體是科技型中小企業,因此,能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是享受優惠政策的前提。按照《評價辦法》的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經公示確認并取得登記編號表明其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相應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而被科技部門撤銷登記編號的企業,相應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已享受的應補繳相應年度的稅款。
明確研發費用口徑
《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主要是提高了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比例,其他政策口徑、管理事項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施行時間
《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的執行時間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與此相一致,公告適用于2017—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稅總函〔2017〕176號要點
試點主要內容
在開展試點工作的地區,試點企業通過提供數字簽名證書簽名后的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可以辦理出口退(免)稅正式申報以及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不再需要報送紙質申報表和紙質憑證,原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紙質憑證留存備查。
試點企業的范圍
各省國稅局應按照“嚴控風險、企業自愿”的原則,選取有代表性的地區、稅法遵從度好的企業,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試點工作。
試點企業的條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6〕36號)第一條的規定執行。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視同出口貨物,在提供退(免)稅申報資料時,存在無法生成電子數據情形的,不影響該企業申請成為無紙化申報試點企業,該項視同出口業務仍可按現行規定報送紙質申報資料辦理退(免)稅。
有關工作要求
(一)尚未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試點的省(區、市),應于2017年10月31日前確定試點地區,開展試點工作。已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試點的省(區、市),要繼續做好出口退(免)稅無紙化審核審批、無紙化退庫等業務的試點工作,并根據本單位出口退(免)稅管理和信息化建設情況,適時擴大試點范圍。
(二)各省國稅局分別于2017年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將《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統計表》,以及本省無紙化試點的已推行情況、推行計劃情況、存在困難、問題和意見建議,上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報送路徑:總局FTP\各地上傳\總局布置工作\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無紙化申報試點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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