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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國稅網上辦稅大廳
福建國稅網上辦稅大廳入口在哪?怎么登陸?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下面我們來看一下具體內容。
為切實做好稅源管理工作,減輕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辦稅負擔,方便納稅人異地經營,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稅務總局征管科技司有關負責人介紹,外出經營稅收管理是現行稅收征管的一項基本制度,是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法定事項。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證明》)作為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與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管理權限界定和管理職責銜接的依據,對維持現行稅收屬地入庫原則、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復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此次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優化了《證明》管理制度和辦理程序:
壓縮開具范圍。
《意見》與原《證明》開具范圍規定相比,給予省稅務機關更大自主權,即納稅人跨省經營的,應按稅務總局現行規定開具《證明》;納稅人在省內跨縣(市)經營的,是否開具《證明》由省稅務機關自行確定。
延長有效期限。
原《證明》有效期限為180天,鑒于建筑安裝納稅人實際項目工期超過180天的情況較多,為防范重復開具《證明》,《意見》規定《證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180天,但建筑安裝納稅人合同期限超過180天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改為按照合同期限確定《證明》有效期限,從而可以大大減少《證明》的開具數量。
精簡資料報送。
一是減少證明材料提供。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開具或報驗時可免于提供稅務登記證件。二是縮小資料報送范圍。根據全國稅收征管規范規定,納稅人開具時均需提供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而《意見》將提供說明的情況限定為沒有合同或合同內容不全的建筑安裝納稅人,從而減少了納稅人的資料報送負擔。
實現信息管理。
對于省內跨縣(市)經營需要開具《證明》的,稅務機關應積極通過網上辦稅服務廳受理納稅人的網上申請,為其開具電子《證明》,并通過網絡及時向經營地稅務機關推送相關信息。同時,探索取消電子《證明》紙質打印和經營地報驗登記。
簡化辦理流程。
一是廢除《證明》報驗30天的限制。原規定自《證明》簽發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報驗登記的,所持證明作廢,納稅人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重新開具。《意見》不再要求超過30天作廢重開。二是推行即時辦結。納稅人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稅務機關應即時開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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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國家稅務局是福建省主管國家稅收工作的行政機構,由國家稅務總局實行垂直管理。全省國稅系統設置9個設區市局,87個市(縣、區)局,下轄366個稅務分局(副科級)和10個稅務所(正股級)。省局機關內設13個處室和1個機關黨委辦公室,1個直屬機構稽查局和5個事業單位。
征管范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范圍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6〕004號)的規定,福建省國家稅務局負責福建省境內征收管理的稅種和范圍是:
(一)增值稅:凡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依照條例應當繳納增值稅的單位和個人。
(二)消費稅:凡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三)企業所得稅:1.中央各部門、各總公司、各行業協會、總會、社團組織、基金會所屬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上述企事業單位興辦的預算內、外的國有企業(包括境內、境外所得)的所得稅。2.金融保險企業的所得稅。
(四)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凡個人直接從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以及郵政企業依法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應按照規定繳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五)出口免抵退稅。
(六)車輛購置稅。
稅收狀況
“十五”期間全省國稅總收入相繼突破300億元、400億元、500億元大關,累計完成2217.4億元,是“九五”期間的2.46倍,年均增長17.4%,年均增收65.4億元。2008年全省國稅總收入首次突破千億元,達到1022.8億元;2009年全省國稅總收入達到1127億元,同比增收104.3億元,增長10.2%,其中國稅部門組織的稅收收入完成914.9億元,增收95.5億元,增長11.7%,繼上年突破800億元大關后,又邁上900億元新臺階,國稅組織收入規模在全國的排位從成立之初的第16位躍居第10位,首次進入全國前十名。宏觀稅負從1994年5.8%,上升到2009的約9.43%,呈現出與宏觀經濟同向、同步發展的和諧態勢。同時,國稅部門服務地方經濟和財政收入發展的能力不斷增強,2009年扣除海關、車購稅,全省國稅部門組織的稅收收入占財政總收入的比重約52%。稅收優惠政策及時兌現到位,對地方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加大。國稅成立以來,全省累計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約2104億元,還共辦理各類減免稅近466億元。
主要職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福建省國家稅務局主要職責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9〕34號)精神,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稅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二)貫徹執行稅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組織實施本系統稅收征收管理改革。
(三)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本系統稅收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負責本地區中央稅、共享稅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的征收管理、稅源管理、納稅評估、反避稅和稽查工作,力爭稅款應收盡收;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和其他稅收票證的管理工作。
(五)監督檢查本系統的稅收執法活動和內部行政管理活動;負責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訟工作。
(六)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本系統納稅服務體系建設;制定和監督執行本系統納稅服務管理制度;貫徹執行納稅人權益保障規章制度,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監督實施注冊稅務師管理制度。
(七)組織實施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稅服務和稅源管理。
(八)編制、分配和下達本系統稅收收入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的稅收會計、統計核算工作。
(九)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本系統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制定本系統稅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承擔本系統金稅工程的推廣和應用工作。
(十)負責本地區進出口稅收和國際稅收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工作及行風建設。
(十二)垂直管理本系統的機構、編制、人員和經費等工作。
(十三)承辦國家稅務總局和福建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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