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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稅法》最快年內出臺
引導語:《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草案)》進行審議,這標志著環境保護稅正式進入立法程序,環保稅有望在2017年1月1日正式實施。1979年確立的環保排污費制度即將正式退出歷史舞臺。
在我國收取了30多年的排污費,即將被環境保護稅取代
一、關于立法的總體考慮
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
這次提起審議的環境保護稅法草案由財政部、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三部門共同起草,全文共5章27條,明確環保稅的納稅人、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稅收優惠、征收管理等內容。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時表示,環境保護稅法的立法考慮,是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
他在說明中指出,1979年頒布的中國環保法(試行)確立了排污費制度,現行環保法對此進行了延續。2003年~2015年,全國累計征收排污費2115.99億元。為實現排污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的平穩轉移,草案根據現行排污費項目設置稅目,將排污費的繳納人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將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將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保稅的稅額下限。
二、關于征稅對象和征稅范圍
征稅對象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4類
與現行排污費制度的征收對象相銜接,草案規定環境保護稅的征稅對象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4類(第三條),具體稅目、稅額依照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執行(第六條第一款)。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征收排污費(第二十大條)。
同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種類數,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第九條)。每種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體污染當量值,依照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第八條)。
三、關于稅負
將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
草案以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規定大氣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為每噸5元至1000元;噪聲按超標分貝數,稅額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同時,兼顧目前部分省、直轄市上調了排污費收費標準且有的省、直轄市收費標準較高的情況,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可以在《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標準基礎上,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第六條)
四、關于稅收優惠
企業減排顯著或享稅收優惠
草案規定了5種免稅情形:
一是為支持農業發展,對農業生產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但鑒于規;B殖對農村環境威脅較大,未將其列入免稅范圍;
二是考慮到現行稅制中已有車船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等稅種對機動車的生產和使用進行調節,因此,對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
三是對依法設立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向環境達標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對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場所不予免稅;
四是為鼓勵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減少污染物排放,對納稅人符合標準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免稅;
五是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條第一款)為鼓勵企業通過采用先進技術減少污染物排放,草案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半征收環境保護稅。(第十三條)
五、關于稅收征管
征收部門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部門,同時又離不開環保部門的配合
草案規定:納稅人應當依法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第十九條);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管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污染物監測管理(第十四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和機制,定期交換有關納稅信息資料(第十五條)。
此外,草案對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計稅依據的確定方法(第七條),應稅污染物的計算方法和順序(第十條),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第十一條)等作了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不免除納稅人環境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
環境保護稅擬怎么收?
納稅人:在中國領域和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征稅對象: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噪聲。
納稅期限: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按次申報繳納。
收稅部門:由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管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污染物監管。
稅負:大氣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為每噸5元- 1000元;噪聲按照超標分貝數,稅額為每月350元-11200元。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半征收環境保護稅。
稅收優惠:對農業生產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規;B殖除外;對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對依法設立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向環境達標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對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場所不予免稅;對納稅人符合標準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免稅;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在我國收取了30多年的排污費,即將被環境保護稅取代。
排污費
1、什么是排污收費?
排污收費是國家對排放污染物的組織和個人(即污染者),實行征收排污費的一種制度。這是貫徹“污染者負擔”原則的一種形式,國外稱為污染收費或征收污染稅。
排污收費是控制污染的一項重要環境政策,它運用經濟手段要求污染者承擔污染對社會損害的責任,把外部不經濟性內在化,以促進污染者積極治理污染。
2、排污收費的依據是什么?
一種是以環境質量為依據,凡向環境排放污染者,都要繳納排污費;
另一種是以環境標準為依據,對超過國家(地方)規定的標準排放污染物,按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征收排污費。我國采用的后一種辦法,規定收費標準,除了考慮污染治理成本外,還考慮企業管理水平、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能源政策以及對產品成本的影響等多種因素。污染嚴重的城市,收費標準可適當提高。
3、排污收費的使用方法有哪兩種?
1、用于治理已污染了的環境和補助受污染危害的居民;
2、用于補助污染者治理污染源。在我國,排污費的收入列入財政預算,作為環境保護補助資金,主要用于補助企業治理污染和綜合治理工程。
4、排污費征收標準如何?
截至去年6月底,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已將大氣、水污染物排污費標準分別調整至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2元、1.4元。其中,7個省、直轄市調整后的收費標準高于通知規定的最低標準,北京是最低標準的8至9倍;天津是最低標準的5至7倍;上海分三步調整至最低標準的3至6.5倍;江蘇分兩步調整至最低標準的3至4倍;河北分三步調整至最低標準的2至5倍;山東分兩步將大氣污染物收費標準調整至最低標準的2.5至5倍;湖北分兩步調整至最低標準的1至2倍。
除國家規定的4項主要污染物外,浙江、河南、寧夏全面提高廢水、廢氣所有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黑龍江提高煙塵、懸浮物收費標準;天津提高煙、粉塵收費標準;湖北提高總磷收費標準;廣西提高煙塵收費標準。
天津、河北、上海、湖北制定比《通知》更詳細的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天津根據污染物排放濃度設定7個階梯的差別化收費標準,上海設定4個階梯的差別化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廣東省環保廳、廣東省環保產業協會、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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