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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印花稅最新規定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印花稅最新規定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在金融貸款方面明確了印花稅優惠政策。
《通知》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印花稅因為稅率低,在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一般不會對納稅人造成過重的.經濟負擔,所以不少納稅人也不會太多關注該稅種,對此知之甚少,但其征稅范圍卻很廣泛。為幫助廣大納稅人了解印花稅并利用好印花稅的優惠政策,本報記者查閱了相關資料,并采訪了稅務專家。
我國印花稅概況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因納稅人主要是通過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來完成納稅義務,故名印花稅。印花稅是世界各國普遍征收的`一個稅種,最早始于1624年的荷蘭。舊中國于1913年首次開征。1927年******政府公布了印花稅條例。新中國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于1950年1月發布《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定印花稅為全國統一開征的14個稅種之一。1958年簡化稅制時,被并入工商統一稅,不單獨征收。為了在稅收上適應不斷變化的客觀經濟情況,廣泛籌集財政資金,維護經濟憑證書立、領受人的合法權益,1988年8月國務院制訂并公布了《印花稅暫行條例》,于同年10月1日起恢復征收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有:立合同人,立據人,立賬簿人,領受人,使用人。
印花稅的計算有兩種方式:
第一種為按比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稅金額×適用稅率;第二種為按定額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印花稅的`納稅環節應當在書立或領受時貼花。印花稅一般實行就地納稅。
征稅范圍和稅率
我國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經濟憑證種類繁多,數量巨大,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征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正式列舉的憑證分為5類,即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憑證。
印花稅稅目中的合同比照我國原《經濟合同法》對經濟合同的分類,在稅目稅率表中列舉了10大類合同。分別是: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
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另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營業賬簿根據反映的內容不同,在稅目中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簡稱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以便于分別采用按金額計稅和按件計稅兩種計稅方法。
權利、許可證照是政府授予單位、個人某種法定權利和準予從事特定經濟活動的各種證照的統稱。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
我國現行印花稅采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
比例稅率分為1‰、0.5‰、0.3‰、0.05‰四檔。按比例稅率征收的'應稅項目包括:各種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記載資金的賬簿和產權轉移書據等。
適用定額稅率的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賬簿中的其他賬簿,采取按件征收固定稅額,單位稅額均為每件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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