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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版最新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表,財務人你會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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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15年7月1日起,新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啟用。國家稅務總局以2015年第31號公告的形式,發布了2015年版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為便于小型微利企業(以下簡稱小微企業)在預繳時就能提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增添了“小型微利企業判定”以及“四項指標”等欄次。不同征收方式的小微企業填寫報表時應關注這些事項。
查賬征收方式
一、本年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的小微企業預繳時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以下簡稱A類預繳申報表)。“實際利潤額”為: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會計規定核算的利潤總額+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征稅收入和稅基減免應納稅所得額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調減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小貼士1
1.預繳時當期的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含),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納稅人,先填報《減免所得稅額明細表(附表3)》(以下簡稱附表3):第2 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欄,填報A類預繳申報表第9行“實際利潤額”×15%的積;同時在附表3的第3行“減半征稅”欄填寫“實際利潤額”×10% 的積。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超過2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征稅優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2.預繳時當期的累計實際利潤超過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含),享受減低稅率政策的納稅人,在附表3第2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欄,填報A類預繳申報表第9行“實際利潤額”×5%的積。
3.附表3第2行以及其他行次合計后的金額,即為按照稅收規定在當期實際享受的減免所得稅額,再填入A類預繳申報表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的“本期金額”欄。
二、本年按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平均額預繳的小微企業預繳時填報A類預繳申報表。第19行“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累計金額”欄次內填報上一納稅年度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本期金額”欄次內不填金額。第20行“本月(季)應納稅所得額”:按月度預繳的納稅人,第20行“本期金額”=第 19行×1/12;按季度預繳的納稅人,第20行“本期金額”=第19行×1/4.
小貼士2
1.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納稅人,全年可按減半征稅的優惠政策預繳。在附表3第2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欄內,填報A類預繳申報表第20行“本月(季)應納稅所得額”×15%的積,同時在附表3第3行“減半征稅”欄內,填寫A類預繳申報表第20行“本月(季)應納稅所得額”×10%的積。
2.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含)的,全年可按減低稅率的優惠政策預繳,在附表3第2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欄內,填報A類預繳申報表第20行“本月(季)應納稅所得額”×5%的積。
3.將附表3第2行與其他行次合計后的金額,作為按照稅收規定在當期實際享受的減免所得稅額,填入A類預繳申報表第23行“減免所得稅額”的“本期金額”欄。
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應稅所得率的小微企業預繳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時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5年版)》(以下簡稱B類納稅申報表)。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分為兩種:
1.按照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第1行“收入總額”為:本年度累計取得的各項收入金額;第9行“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第11行“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2.按照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第12行“成本費用總額”為:本年度累計發生的各項成本費用金額;第14行“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總額÷(100%-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小貼士3
1.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納稅人,B類納稅申報表第17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為第 11行或第14行“應納稅所得額”×15%的積;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萬元的,不再享受減半征稅優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2.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含),享受減低稅率政策的納稅人,B類納稅申報表第17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為第11行或第14行“應納稅所得額”×5%的積。
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小微企業在每期申報時填報B類納稅申報表。定額征稅的納稅人只需將稅務機關核定本期應納所得稅額在第21行“稅務機關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欄次進行填報,且年度終了后無需報送相關資料。
減稅優惠管理
應納稅所得額上限調至20萬元不論是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享受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的應納稅所得額上限從2015年起調至20萬元。只要符合條件,均可享受減低稅率優惠即適用20%的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含)以下的,還可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小微企業(包括當年新辦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以及匯算清繳時,均可自行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預繳時填報小微企業判定信息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月(季度)預繳申報時,“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欄次為必填項目,均須在該欄次的“是”與“否”選項中勾選,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選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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