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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營業稅細則規定了哪些收費屬于價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ㄒ唬┯蓢鴦赵夯蛘哓斦颗鷾试O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ǘ┦杖r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三)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提示:收取以上規定的費用,都應并入到營業額中計征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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