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銷登記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項目完工。
1.納稅人辦理注銷登記時,應分別向國稅局和地稅局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納稅人,應辦結后再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有未申報(涉稅)記錄的;
有各類欠繳、多繳稅款和未結清滯納金的;
有未結稽查案件的;
有未結行政處罰的;
有不符合注銷條件的其他情形的。
2.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應按照下列順序辦理注銷登記:
(1)納稅人全部或部分貨物與勞務稅由國稅機關管理,企業所得稅由地稅機關管理的;或納稅人全部或部分貨物與勞務稅由國稅機關管理且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先行到國稅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持國稅機關開具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向地稅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全部貨物與勞務稅由地方稅務機關管理,企業所得稅由國稅機關管理的:納稅人先行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持地稅機關開具的《注銷稅務登記證明》,向國稅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3)納稅人全部或部分貨物與勞務稅和企業所得稅由國稅機關管理,其他稅(費)由地方稅務機關管理的:納稅人先行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持地稅機關開具的《注銷稅務登記證明》到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4)納稅人先行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在國稅機關有補繳貨物與勞務稅情形的,由國稅機關告知納稅人到地稅機關補繳相應的地方稅(費)后,繼續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3.領取營業執照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開具注銷稅務登記證明的,需按照設立稅務登記程序辦理稅務登記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對地稅局單獨管理的納稅人,地稅局應在開具《注銷稅務登記證明》上明確“純地稅戶”字樣,國稅局不再為“純地稅戶”開具注銷稅務登記證明。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三、申請資料
納稅人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需要填制《注銷稅務登審批表》,提交《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實后退還申請人):
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原件、復印件)。
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吊銷決定(原件、復印件)。
應辦理所得稅清算的,在完成清算所得稅申報,結清稅款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四、納稅人申請時限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申報辦理;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申報辦理;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申報辦理;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申報辦理;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申報辦理。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經稅務總局確認終止居民身份的,應當自收到主管稅務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五、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繳銷發票;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30日內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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