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代征稅款
扣繳代征稅款
(一)除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家稅務機關委托代征零星分散的'稅收,應當予以配合,并接受國家稅務機關核發的委托代征證書。
(二)扣繳義務人、代征人必須依照稅法或者委托代征證書的要求扣繳或者代征稅款。
(三)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或者代征人代征稅款時,納稅人拒絕繳納稅款的,或者應故不能扣繳、代征稅款的,應當及時報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處理。
(四)扣繳義務人或者代征人的手續費由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按規定比例提取發給,不得從代扣代收或者代征稅款中坐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