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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鎮江大學生創業與靈活社保補貼政策解讀
一、補貼對象
具有本市市區戶籍,畢業年度內實現靈活就業的或畢業2年內初始創業領取《營業執照》并穩定經營6個月以上、持有《就業失業(創業)登記證》且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大學生。
二、補貼項目、標準和期限
(一)補貼項目: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
(二)補貼標準:按照當年市區靈活就業人員最低繳費標準及比例的50%給予補貼。
(三)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3年。
三、補貼流程
(一)申報
申請人須攜帶:1.身份證、戶口簿、畢業證書;2.《就業失業(創業)登記證》;3.養老或醫療保險繳費發票、《營業執照》等資料(原件和復印件)到戶籍所在社區(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站申請,并填寫《鎮江市大學生創業與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申報認定表》
(二)審核
1.社區(村)受理初審。社區(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站負責受理申請并初審,初審通過的應在社區(村)公示欄進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無異議后簽署初審意見并蓋章,對初審未通過的或公示有異議的,應及時通知申請人并取回相關申報材料。
2.街道(鄉鎮)復審。申請人攜帶經社區(村) 初審通過后的相關申報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申請復審。
3.市級審批。申請人攜帶經街道復審通過后的相關申報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申請審批,經核實無誤的,由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簽署審批意見并加蓋公章。
(三)發放
實行按季發放:
1、對初次申請審批通過的,由申請人向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提供本人已開通使用的銀行卡正反面復印件,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核實無誤后將補貼直接匯入相關銀行卡帳戶。
2、對申請人在享受期限內再次申請補貼的,由申請人在社保續繳年度內向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申請登記確認,其中在12月份續繳的,最遲可延續至次年1月前申請登記確認,逾期不再受理。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核實無誤后將補貼直接匯入其初次提供的相關銀行卡帳戶。期間,申請人指定銀行卡如需調整,應及時至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辦理變更手續。
四、發放終止
享受補貼人員在補貼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一) 終止創業、靈活就業的;
(二) 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
(三) 其他應當停止社保補貼情況的。
五、其他事項
大學生創業與靈活就業人員享受靈活就業社保補貼不得與其他社保補貼政策重復享受。如遇政策調整,則以當年國家、省、市出臺的相關文件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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