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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青島市創業扶持政策

        時間:2024-10-01 01:48:12 創業政策 我要投稿

        2017青島市創業扶持政策

          創業大軍越來越多,作為創業者也要了解創業政策,在今年,青島的學生創業有什么補貼嗎?

          第一條 一次性創業補貼

          (一)補貼范圍。

          在青島行政區域內從事個體經營、創辦企業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開設“網店”和“一址多照”等創業實體的下列人員,符合條件均可申領一次性創業補貼:

          1、畢業5年內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駐青高校畢業年度畢業生、休學創業大學生和本市戶籍畢業年度大學生;

          2、本市戶籍城鄉登記失業人員;

          3、本市戶籍返鄉農民工。

          (二)補貼標準。

          1、2017年10月1日-2017年6月22日注冊的一次性創業補貼標準為5000元;

          2、2017年6月23日起注冊的一次性創業補貼標準為1萬元。

          (三)補貼條件。

          1、創業者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資質證明)和稅務登記證,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2、有固定營業場所并辦理就業手續,在申領補貼時正常經營。注冊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需在創業實體按照我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注冊個體工商戶的需按照個體工商戶社會保險繳納有關規定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營業執照、資質證明和稅務登記證注冊時間須在失業登記、畢業證注明時間之后或在畢業學年時間范圍內。

          3、申領一次性創業補貼人員,須為個體經營者、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創業的人員,須按規定辦理就業手續,且變更后經營時間符合以上規定的,方可申領補貼。

          (四)扶持期限。

          一次性創業補貼的扶持期限為2年,從補貼申請受理當月起計算。申領一次性創業補貼人員,2年內納入就業創業管理(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的人員,補貼計算至退休年齡月份)。對非本市戶籍創業者(含畢業年度在校大學生及休學創業大學生)實行分期補貼,正常經營滿1年后補貼5000元,正常經營滿2年后再補貼5000元。

          (五)所需材料。

          申領補貼人員向工商注冊地所在的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并提報以下材料:

          1、本人填寫《青島市創業補貼申請表》;

          2、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營業執照變更的還需提供有效變更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創業者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申請人工商銀行借記卡或存折正反面復印件;

          6、本市城鄉失業人員創業持失業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7、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應提供畢業證書、報到證(或畢業證書認證證明)原件和復印件;駐青高校在校生應提供學生證原件及復印件(或畢業證書和報到證原件及復印件);本市戶籍畢業年度大學生應提供畢業證書和報到證原件及復印件(在校生應提供學生證原件及復印件)以及戶口本首頁、索引頁和申請人戶籍單頁原件及復印件;休學創業大學生需提供學校出具的休學證明;

          8、返鄉農民工應提供本人外出務工期間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9、企業和民辦非企業需提供企業開戶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10、創辦企業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章。

          第二條 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

          (一)補貼范圍。

          對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各類人員(含外地戶籍人員),在青島行政區域內首次領取小微企業營業執照、正常經營,并在創辦企業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2個月(離崗創業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原單位參保的除外)的,均可申領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

          (二)補貼標準。

          1、工商營業執照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注冊的,法人及帶動就業1人符合條件的補貼標準為1萬元;

          2、工商營業執照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注冊的,法人符合條件的補貼標準為1.2萬元;

          3、工商營業執照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注冊的,法人及帶動就業1人符合條件的補貼標準為2萬元。

          (三)補貼條件。

          1、創業者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資質證明)和稅務登記證。

          2、小微企業的創辦者應辦理就業登記手續,且申領補貼時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正常生產經營是指企業按月通過金融機構向招用人員(含創業者本人)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按照我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納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具有正常營業收入和一定盈利能力。

          3、申領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人員,須為企業法定代表人,且首次創辦小微企業。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是指創業者在青島行政區域內首次工商注冊登記,并經注冊地所在區(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小微企業。小微企業認定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7〕300號)規定執行。

          (四)所需材料。

          符合條件的法人向工商注冊地所在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申領補貼人員應提報以下材料:

          1、法人填寫《青島市創業補貼申請表》;

          2、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營業執照變更的還需提供有效變更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法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小微企業認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6、申領補貼月份前12個月的社會保險費明細賬(單)、工資發放明細表原件及復印件;吸納就業人員的還需提供吸納人員社會保險費明細賬(單)、工資發放明細表原件及復印件。(申領一萬元的需申領前6個月的銀行代發明細)

          7、企業財務報表。

          8、申請人工商銀行借記卡或存折正反面復印件;

          9、本市城鄉失業人員創業持失業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10、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應提供畢業證書、報到證(或畢業證書認證證明)原件和復印件;駐青高校在校生應提供學生證原件及復印件;本市戶籍畢業年度大學生應提供畢業證書和報到證原件及復印件(在校生應提供學生證原件及復印件)以及戶口本首頁、索引頁和申請人戶籍單頁原件及復印件;休學創業大學生需提供學校出具的休學證明;

          11、返鄉農民工應提供本人外出務工期間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12、企業開戶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13、創辦企業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章。

          第三條 創業崗位開發補貼

          (一)申領范圍和條件。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創業人員(含外地戶籍人員,符合申領一次性創業補貼的人員),在青島行政區域內從事個體經營、創辦企業(含民辦非企業單位)或在電子商務網絡平臺開辦“網店”,創造崗位新招用人員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創業者,可申領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1.創業者須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工商營業執照(或持有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資質證明)和稅務登記證登記注冊時間在2017年10月1日以后,且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2.創造崗位新招用青島戶籍城鄉登記失業人員、青島戶籍派遣期內高校畢業生,碩士及以上學位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通過金融機構按月向招用人員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按照青島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納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2個月(含12個月,不含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月份),且申領補貼時勞動合同正常履行、社會保險正常繳納。

          3.招用人員不含創業者本人、勞務派遣機構派遣至用工單位人員。招用原為本單位、關聯企業職工的,失業登記時間須滿6個月以上。

          (二)補貼標準

          根據申領補貼時新招用人員的崗位數量,按照每個崗位2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

          (三)所需材料。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工商注冊地所在街中心提出申請,申領補貼人員應提報以下材料:

          1、《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申請表》和《企業招用人員花名冊》;

          2、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營業執照變更的還需提供有效變更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招用本市城鄉失業人員的需失業證原件及復印件;招用派遣期內大學生需派遣證原件及復印件;招用碩士及以上學位的需畢業證、學歷認證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6、招用人員申領補貼月份前6個月委托銀行發放工資明細表原件及復印件;

          7、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8、單位公章、法人章。

          第四條 用人單位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一)補貼范圍和條件

          1、青島行政區域內各類用人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勞務派遣機構和勞動人事代理機構),招用經認定的城鄉就業困難人員和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含企業法定代表人及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不含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以及小微企業新招用本市戶籍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含1年)期限勞動合同,按照青島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納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為招用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在勞動合同存續期內,給予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2、用人單位應通過金融機構按月向招用人員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對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包括欠發)的月份,當月不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3、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手續后,在勞動合同存續期內補繳社會保險費且不超過3個月的,可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其余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月份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招用原為本單位、關聯企業職工的,失業登記時間應滿6個月以上。

          (二)補貼標準、期限

          1、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用人單位屬于企業性質的,以上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照基本養老保險18%、基本醫療保險9%、失業保險1%的比例計算;用人單位屬于個體工商戶的,按照基本養老保險12%、基本醫療保險9%、失業保險1%的比例計算。如果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繳費比例調整,按調整后的標準執行。

          2、崗位補貼標準。按照每人每月200元。

          3、補貼期限。對同一就業困難人員或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被一個或多個用人單位招用的,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3年。其中,對從初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含5年)的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可延長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時的年齡為準)。

          小微企業招用本市戶籍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為1年,政策執行期限截止至2017年底。

          (三)資金申領撥付程序

          1、申報。用人單位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按季度申報,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申報補貼資金。用人單位應向工商注冊地的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⑴《用人單位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申請表》。

         、啤肚鄭u市就業登記花名冊》。

          ⑶用人單位申請補貼月份的工資支付憑證(委托銀行發放工資明細表)的原件及復印件。

          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判∥⑵髽I認定證明及復印件。

         、聘咝.厴I生的畢業證書、報到證(或畢業證書認證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一次申請補貼的單位,需提交《營業執照》、銀行開戶許可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第五條 小額擔保貸款

          一、貸款范圍和條件

          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下列人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個體經營、創辦企業(含民辦非企業單位),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有效資質證明)和稅務登記證后,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一)本市城鄉失業人員,未就業軍隊退役人員、殘疾人、隨軍家屬、失地農民、返鄉農民工。

          (二)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本市戶籍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學年(即從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在校生和駐青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學年在校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

          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從事個體經營的,須為營業執照注冊人;創辦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須為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創業的,創業時間以法定代表人變更時間為準且未申請過小額擔保貸款(二次貸款除外)。

          申請人須有具體經營項目、固定經營場所,并正常生產經營。生產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貸款額度、期限、利率和還款方式

          (一)貸款額度。從事個體經營的,可申請最高1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創辦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可申請最高4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由經辦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經辦銀行)會同擔保機構根據貸款人從事行業、經營狀況、還款能力、吸納就業人數、項目評估和反擔保等情況確定。創辦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貸款額度在15萬元以上的,貸款期限內至少吸納1名本市戶籍城鄉失業人員或高校畢業生就業;貸款額度在30萬元以上的,貸款期限內至少吸納2名本市戶籍城鄉失業人員或高校畢業生就業;吸納就業人員以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數為準。

          正常經營、無不良信貸記錄、初次貸款期間內按規定帶動就業的創業成功者,在還清貸款后3年內可申請二次小額擔保貸款。二次貸款額度按上述規定執行,其中,吸納就業人數為新增就業人數。

          (二)貸款期限。首次及二次小額擔保貸款期限分別不超過2年。對貸款期限不足兩年的,按期還本付息后,可申請給予剩余期限的再次貸款。有逾期還款記錄者,取消再次小額擔保貸款資格。

          (三)利率和經辦銀行。貸款利率不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中國銀行山東省分行、各國有銀行青島市分行、股份制銀行青島分行、郵政儲蓄銀行青島分行、青島銀行、青島農商銀行,均可申請辦理小額擔保貸款業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民銀行結合申辦銀行的貸款利率、服務質量、網點分布等因素采取公開競爭的方式確定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銀行。在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新的經辦銀行之前,原經辦銀行可按本通知規定繼續辦理小額擔保貸款業務。

          (四)還款方式。小額擔保貸款還款采取前12個月按月付息、后12個月按月還本付息的方式。其中,一年期以內貸款可以采取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方式還款。

          三、貸款辦理程序

          (一)資格審查

          符合條件的本市戶籍創業者,從事個體經營的,向注冊地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心提出資格審查申請;創辦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向注冊地所屬區(市)的就業服務中心提出資格審查申請。

          1、從事個體經營申請人應填寫《青島市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審核表》,并提報以下材料:

          (1)申請人及配偶戶口簿、身份證、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失業人員提供《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在人力資源信息系統中確認是自謀職業狀態);退役軍人提供《自主擇業軍轉干部證》或由民政部門出具的自謀職業證明(證件);殘疾人提供《殘疾證》;隨軍家屬本人及配偶身份證及有關部門出具的隨軍證明;高校畢業生的《畢業證》或《學生證》、《報到證》;

          (3)工商營業執照(或有效資質證明)和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4)營業執照注冊經營場所租賃合同或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

          (5)反擔保證明;

          (6)經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創辦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申請人應填寫《青島市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審核表》,并提報以下材料:

          (1)申請人及配偶戶口簿、身份證、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失業人員提供《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在人力資源信息系統中確認是自謀職業狀態);退役軍人提供《自主擇業軍轉干部證》或由民政部門出具的自謀職業證明(證件);殘疾人提供《殘疾證》;隨軍家屬本人及配偶身份證及有關部門出具的隨軍證明;高校畢業生的《畢業證》或《學生證》、《報到證》;

          (3)工商營業執照(有效資質證明)和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4)營業執照注冊經營場所租賃合同或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

          (5)反擔保證明;

          (6)經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創業就業稅收優惠

          一、稅收優惠范圍和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列人員,可享受自主創業稅收減免。

          1.本市戶籍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城鄉失業人員;

          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教育的普通高校畢業生、成人高等學校的學生)。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登記失業一年以上城鄉失業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享受企業吸納失業人員稅收減免。

          1.商貿企業;

          2.服務型企業中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的代理業(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介紹服務等)、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租賃業(僅指不動產租賃)、其他服務業(包括沐浴、理發、洗染、照相、美術、裱畫、謄寫、鐫刻、化驗、錄音、錄像、測繪等)經營活動的企業;

          3.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

          4.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稅收優惠期限和標準

          (一)稅收優惠期限3年,執行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稅收優惠在2017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二)符合范圍和條件的個體經營者,在期限內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按每人每年9600元執行。

          (三)符合范圍和條件的企業,在期限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按每人每年5200元執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84號)、《青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關于做好個體經營免稅人員和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青人社字〔2017〕145號)規定,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已認定的享受稅收優惠人員,在2017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并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新的限額標準或定額標準。

          三、自主創業稅收減免程序

          (一)申請

          符合范圍和條件的個體經營者,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填寫《個體經營稅收政策認定申請表》(見附件1),向工商注冊地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二)認定

          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核實申請人未享受過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在《就業失業登記證》第9頁“享受就業扶持政策情況”欄打印“自主創業稅收政策”,并加蓋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公章。

          (三)備案

          1. 經稅收優惠政策認定的人員,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當月,持《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符合條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經營者,持相關材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3.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個體工商戶備案時,在《就業失業登記證》第9頁“享受就業扶持政策情況”欄中加蓋“已享受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戳記,注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四)稅款減免順序及額度

          1. 符合條件的個體經營者,在年度減免稅9600元限額內,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9600÷12×實際經營月數。

          2.符合條件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經營者,辦理營業稅及附加稅(費)申報時,在《營業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免(減)稅額”、“本期減免稅(費)額”欄填報營業稅及附加減免稅(費);辦理個人所得稅申報時,在《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A表)》“減免稅額”欄填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額!稜I業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免(減)稅額”欄和《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A表)》“減免稅額”欄的累計額,不能超過年度減免稅限額。

          四、企業吸納失業人員稅收減免程序

          (一)申請

          符合范圍和條件的企業,持以下材料填寫《企業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申請表》一式二份(見附件2),向工商注冊地區(市)就業服務中心提出認定申請。

          1.《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及復印件;

          2.《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

          3.新招用人員的《就業失業登記證》;

          4.《企業實體從業人員花名冊》(附件3);

          5.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及復印件。

          (二)認定

          區(市)就業服務中心接到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認定申請后,核實以下情況:

          1.新招用失業人員屬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人員范圍,以前未享受過稅收優惠政策。

          2.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經營范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

          3.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與新招用失業人員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起止時間1年以上。

          4.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已為新招用人員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

          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人員范圍人員,在其《就業失業登記證》第9頁“享受就業扶持政策情況”欄打印“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并加蓋區(市)就業服務中心公章。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核發《企業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正副本,打印《企業吸納失業人員工作時間表》(附件4),加蓋區(市)就業服務中心公章。

          (三)備案

          1.經稅收優惠政策認定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自吸納失業人員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后的當月,持區(市)就業服務中心核發的《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企業吸納失業人員工作時間表》、《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稅務登記證》副本,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納稅年度終了前招用失業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人員變化次月按照前項規定重新備案。

          3.主管稅務機關在納稅人備案時,在《就業失業登記證》第9頁“享受就業扶持政策情況”欄中加蓋“已享受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戳記,注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四)稅款減免順序及額度

          1、符合條件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按本單位吸納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定本單位減免稅總額,在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減免稅總額=∑每名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份÷12×5200

          2.按月辦理填報《營業稅納稅申報表》時,在“免(減)稅額”欄扣減,可自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納稅年度終了,如果納稅人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減免稅總額,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填報在“減:減免所得稅額”欄(《稅收優惠明細表》填報在“過渡期稅收優惠”欄)!稜I業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免(減)稅額”欄的累計額,不能超過核定年度減免稅總額。

          3.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伙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條件的人員,在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個人所得稅。

          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當年新招用人員、原招用人員及其工作時間按上述程序和辦法執行。每名失業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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