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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港市創業孵化基地及其入駐企業扶持政策
一、政策依據
《廣西壯族自治區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社廳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創業孵化基地扶持政策促進大眾創業的通知》、《貴港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實施細則》。
二、入駐孵化企業應具備的條件及申報備案
孵化企業是指經批準進入創業孵化基地的各類經營單位,包括企業、專業合作組織、個體工商戶等,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商注冊地在貴港市轄區范圍內;
(二)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產權明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三)孵化企業的創辦者為畢業學年及畢業5年內(含5年)的高校畢業生、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未納入國家安置的退役軍人、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民工。
農民工是指具有廣西籍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內,持有城鎮居民居住證或半年以上進城務工經歷的農村轉移勞動者。
(四)進入創業孵化基地的企業年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業。小型微型企業認定標準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有關規定執行。
(五)孵化基地負責按上述條件向社會公開征集申報、評審、確定入駐基地孵化企業,確定入駐基地孵化企業后,將《貴港市創業孵化基地企業入駐申請評審表》及相關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
三、創業孵化基地入駐企業扶持政策
符合條件并經人社部門備案的入駐孵化基地的孵化企業,可以享受以下政策和補貼:
(一)場地和水電補貼。孵化企業入駐孵化基地并與基地簽訂了場地租用合同的,可按季申報場地和水電補貼,補貼標準最高不得超過1300元/戶/月(兩項合計),補貼期限最長24個月。孵化企業每月的場地和水電費用實際支出不足1300元的,按實際支出的金額給予補貼。
(二)一次性創業補貼。孵化企業入駐創業孵化基地正常納稅經營滿1年并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2000元/戶的一次性補貼。
(三)吸納就業困難群體給予一次性補助。孵化企業吸納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履行合同滿1年后,按1500元/人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其中吸納就業援助對象(指經人社部門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的,按2000元/人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并按規定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孵化企業相應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按貴財社〔2014〕1號文件規定執行。
(四)入駐孵化基地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者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具體貸款額度和貼息辦法按現行政策執行。
(五)入駐創業孵化基地的企業,每新招用 1 名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 1 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其為新增就業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 1年。
(六)入駐創業孵化基地的企業,每新吸納 1 名畢業年度(指畢業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畢業生就業,可按 10 萬元的銀行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給予 1 年的財政貼息,財政貼息貸款額度每個企業最高不超過 200 萬元。
(七)孵化企業按規定享受國家和自治區對小微企業的各項扶持政策,以及按財稅〔2014〕39號文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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