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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
1.哪些人屬于就業困難人員?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處于無業狀態的本省戶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1)具有城鎮戶籍,女四十周歲以上、男五十周歲以上的;
(2)經殘疾等級評定機構評定為殘疾的;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屬于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的;
(5)屬于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成員的;
(6)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農民;
(7)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
(8)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2.如何辦理就業失業登記?
(1)就業登記。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于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就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者靈活就業的,由本人到就業地公共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
(2)失業登記。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勞動者申請辦理失業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失業登記申請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和證明原身份的有關證明;有就業經歷的,應當提供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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