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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畢業生可享受哪些創業優惠政策
畢業季來臨,不少畢業生選擇了自主創業這條路。為了支持這些社會新人,國家推出了一系列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優惠政策。以下是YJBYS小編整理的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鼓勵自主創業,是黨的十八大對我國就業方針政策的一次完善。為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各級政府相繼制定了一系列優惠政策。
(一)稅收優惠
1.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上述稅收優惠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如果年度應繳納稅額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可以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依次扣減;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營業稅按期納稅的起征點上調列月營業額200001,按次納稅的起征點上調到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二)貸款貼息
對畢業2年以內符合規定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可在創業地申請最高不超過1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并享受財政貼息。
1.貼息范圍及資金來源:對畢業2年以內符合規定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申請10-15萬元(不含10萬元)小額擔保貸款,由擔保機構同級財政部門對超過10萬元以上的部分予以貼息扶持(10萬以下部分按原渠道予以貼息),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支出。
2.貸款程序:
(1)各級小額貸款擔保機構和經辦金融機構在發放小額擔保貸款前,要對借款申請人進行征信情況審核。經辦金融機構需對個體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借款申請人為單身的需要出具相關證明)進行征信查詢,如果一方有不良信用記錄或其它正在發生的貸款(不包括助學貸款、扶貧貸款、首套住房貸款),經辦金融機構需將借款申請人的相關征信查詢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擔保機構和申請人,原則上將不予發放貸款。
(2)按照現行政策的規定,對于符合條件的借款人,可享受累計不超過2年的中央財政貼息政策扶持、結合我省實際,考慮到新老政策的過渡銜接和保持扶持創業政策的持續性,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對已經享受2年中央財政貼息政策扶持的借款人,在按時償還貸款本息后,信用良好,經營項目處于成長發展期,仍需小額擔保貸款繼續扶持的,原則上可繼續申請最高期限不超過2年的小額擔保貸款扶持,貸款利率由借款人與經辦金融機構協商確定,產生的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擔。
(3)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吉林省在長春市和吉林市開展小額擔保貸款重點扶持高校畢業生創業試點。對于納入試點范圍內符合有關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所申請的小額擔保貸款,各級經辦機構在辦理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簡化程序手續,降低反擔保門檻。對于創業項目經營正常、帶動就業人數3人以上(含3人)、無不良信用記錄的,如果提供符合條件的反擔保措施有困難,可免除反擔保,同時借款人需簽署保證還款的書面承諾,并填寫《扶持高校畢業生創業貸款免除反擔保認定表》;免除反擔保的貸款單筆額度上限不超過5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每個試點城市發放的免除反擔保的貸款年度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4)免除反擔保的貸款發生逾期幣能按時償還時,要將其列人不良征信記錄,同時經辦機構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借款人采取一定形式進行曝光,對于惡意拖欠的要通過法律途徑追償。
3.貼息程序:
(1)每季度結息日后5個工作日內,各級擔保機構協助經辦銀行將貼息資金申請和明細表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貼息資金申請應包括貸款發生額、貸款發生筆數、申請貼息資金額等內容。明細表包括每筆貸款的借款人名稱、貸款金額、發放時間、期限等內容。
(2)財政部門收到經辦銀行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審核撥付貼息資金。
(3)年度終了后20日內,市(州)財政部門將本地區上一年度撥付貼息資金匯總情況及明細表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4)省本級擔保機構按年度向省級財政部門申請貼息資金,財政部門在接到貼息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據實審核撥付。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
1.畢業2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
2.對高校畢業生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企業,允許注冊資本零首付,6個月內注冊資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內到位。
3.高校畢業生自謀職業或自主創業的,2年內免二收勞動人事代理費。
4.對大學生創業實體(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進入省級主管部門認定的創業園(孵化基地)之日起3年內,免收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5.對進入創業孵化園(基地)進行孵化的高校畢誓業生創業實體,在場所等有關費用方面給予適當資金補助。
(1)補貼范圍:對進入各級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創業孵化園(已享受當地政府優惠政策的除外)進行孵化的畢業3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含在校大學生)創業實體,在場租費、水電費等方面給予適當資金補助。
(2)補貼標準、方式及資金來源:依據創業實體與大學生創業園簽訂的人園協議書,按照創業園所在地相關費用標準及場所使用面積,對創業實體場租費補貼50%;水電費按實際繳納金額補貼50%。所需資金從省級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
(3)申請程序:每年1月末前,各創業實體可向 大學生創業園提出申請,并由大學生創業園統一為符合條件的創業實體申請上一年度補助資金。
申請材料應附:《吉林省大學生創業園場所費用補貼資金申請表》和《吉林省大學生創業園創業實體申請補貼明細表》(可在吉林省人為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下載),政府主管部門認定大學生創業園批準文件、創業實體與大學生創業園簽訂的入園協議書、大學畢
創業園房產證明或租用證明復印件,每個創業實體場所使用面積證明、繳納水電費證明復印件等材料。
具體申請程序:市(州)屬及以下各大學生創業園向所在地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申請,經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審核后,報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并于2月末前按照申請省級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的有關規定,向省財政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申請資金補助。中省直單位大學生創業園由省人才交流開發中心審核后,向省財政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進行申報。
(4)資金撥付:對通過審核的中省直單位大學生創業園創業實體,由省財政將補助資金撥付給大學生創業園,再由大學生創業園撥付給創業實體;市(州)、縣(市、區)單位大學生創業園創業實體,由省財政將補助資金撥付給當地財政,再由當地財政將補助資金撥付給創業實體。
(四)創業培訓補貼
對畢業學年(即從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有創業意愿的高校畢業生普遍進行創業培訓,并按規 定落實創業培訓補貼。
1.培訓范圍:各高校要根據本校創業培訓需求情況,制定創業培訓計劃并上報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后,依托原有教育培訓組織積極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創業培訓機構,培訓創業師資,并按照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下達的指導性培訓指標,免費對有創業意愿的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開展創業培訓。
2.教學管理:各創業培訓機構在開辦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創業培訓班前,應將教學計劃、培訓大綱和《吉林省創業培訓辦班計劃表》(可在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下載)報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后方可開班,培訓過程要全程錄像。培訓結束后,要對合格人員頒發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制作的《創業培訓人員合格證》,并對學員檔案進行歸檔,具體包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開班的批復,《創業培訓辦班計劃表》,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創業培訓機構批準文件復印件,創業培訓學員名冊(附學員聯系電話),每名學員身份證復印件、畢業證復印件或學校就業指導部門出具的畢業學年大學生證明、《創業培訓合格證》復印件、《創業培訓學員入學登記表》、《培訓班期末評估表》、《創業計劃書》、創業人員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其他需要存檔的材料。檔案材料應保存5年以上。
3.補貼申請及資金來源:各創業培訓機構可在創業培訓班結束6個月后,攜帶上述檔案材料,填報《吉林省創業培訓補貼申請表》(可在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下載)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創業培訓補貼。對參加創業培訓后取得《創業培訓人員合格證》,并在6個月內實現創業的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按15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6個月內沒有實現創業的,按創業培訓補貼表的60%給予補貼。所需資金從當地就業專項資金中支出。
4.資金撥付:經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后,由財政部門復核后,由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直接撥入高校創業培訓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五)崗位培訓補貼
創業孵化園(基地)每孵化畢業(出園)1戶大學生創業企業,對創業孵化園(基地)給予一次性崗位培訓資金補助。
1.補貼范圍:大學生創業園(基地)每孵化畢業(出園)1戶大學生(畢業5年內)創業企業,并存貨一年以上,根據畢業企業規模和帶動就業人數情況,對大學生創業園(基地)給予一次性崗位培訓資金補助。
2.補貼標準及資金來源:根據畢業企業規模,按每帶動1人就業給予3000元的標準予以資金補助,所需資金從當地就業專項資金中支出。
3.申請程序:每年2月末前,各大學生創業園可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申請上一年度補助資金。
申請材料應附:《吉林省大學生創業園孵化畢業企業補貼資金申請表》和《吉林省大學生創業園孵化畢業企業明細表》(可在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下載),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大學生創業園批準文件復印件,《員工培訓方案》,創業園與每個畢業企業簽
訂的入園協議書,每個畢業企業的營業執照(種養殖證明)、繳納社會保險證明、納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帶動就業人員名冊,勞動合同,創業園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
4.資金撥付。經當地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審核,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后,由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人大學生創業園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六)社會保險優惠
1.高校畢業生自謀職業或自主創業的,可比照靈活就業困難人員享受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2.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微企業,3年內可比照個體工商戶繳納養老、失業保險費。
3.自主創業并參加社會保險的困難高校畢業生,按照其當年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的50%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所需資金從當地就業資金中支出。
4.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最長不超過2年的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個人實際繳納基本社會保險費的50%計算,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社會保險補貼。
(七)其他政策
1.對高校畢業生畢業2年內回戶籍所在縣(市、區)自主創業(以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時間為準),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依法納稅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3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所創辦企業具有省級以上專利的,給予1萬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
2.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2005年12月31日后考錄或招聘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工作,其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為工齡。
3.留學回國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現行高校畢業生創業扶持政策。
4.在電子商務網絡平臺開辦“網店”的高校畢業生,可享受小額擔保貸款和貼息政策。
5.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其檔案可由當地市、縣一級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辦理高校畢業生檔案轉遞手續時,轉正定級表、調整改派手續不再作為接受審核檔案的必備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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