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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施行 創業門檻降低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為鼓勵創業,新公司法修改了現行公司法的12個條款,出臺了新的創業政策。
降低了創業門檻,鼓勵更多人投身創業。主要涉及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以及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等方面。
其中,在注冊資本登記條件方面,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
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方面,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將第八十一條改為第八十條,并將第一款修改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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