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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殘疾人就業辦法出臺 殘疾人創業最高補4萬
吸納殘疾人就業獲3年崗位補貼
根據規定,從2009年起至2011年,使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按照簽訂勞動合同情況,按年給予3年的崗位補貼。其中,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每人每年給予3000元的補貼;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每人每年給予5000元的補貼;對超過1.7%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在現有政策每多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給予3000元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3000元崗位補貼的獎勵。
殘疾人干個體獲1萬元場地扶持費
另外,從今天起,自主創業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的本市戶籍殘疾人,辦理了就業登記并按時足額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的,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可以享受最高不超過2萬元的資金或實物的創業扶持;租賃場地的,還可以享受最高不超過2萬元的場地租賃費扶持。從事個體經營并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殘疾人,最高扶持額度為1萬元,并有機會享受最高1萬元的場地租賃費扶持。
進入市場從事個體經營或由街道(鄉鎮)、社區安排,在社區內從事個體經營或便民服務的殘疾人,可以享受最高不超過5000元的資金或實物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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