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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全的帶薪年休假常識

        時間:2020-11-23 19:13:44 常識 我要投稿

        最全的帶薪年休假常識

          一、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

          連續工作滿1年。

          二、應休年休假的計算方法

          與工齡掛鉤:

          (一)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另外,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三、年休假的排除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勞動者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勞動者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勞動者,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勞動者,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勞動者,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勞動者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前述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勞動者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勞動者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四、進入新單位,當年度的年休假計算方法

          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具體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勞動者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案例:小陳自2013年7月份畢業時開始在A公司上班,后于2014年9月1日跳槽到B公司。問:小陳應當從什么時候起開始在B公司享受帶薪年假?答:小陳進入B公司時,已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應當具備了開始享受帶薪年假的資格。小陳在2013年剩余的“日歷天數”為122天,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他在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1天。

          五、離職時,未休年休假的計算方法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勞動者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勞動者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具體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勞動者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勞動者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六、年休假的工資計算

          年休假的工資為正常日工資的3倍,即單位除應當正常支付的工資外,還應當按照日工資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年休假報酬。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但是勞動者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七、年休假日工資的計算標準

          按照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八、年休假工資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

          年休假工資不同于正常工作的工資,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

          九、約定更高的,從約定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十、勞務派遣適用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動者連續工作滿1年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勞動者年休假天數。

          十一、不定時工作制勞動者是否享受帶薪年假

          目前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不定時工時制度下,勞動者每一個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在一定期限內,勞動者是在工作還是在休息,用人單位就無從得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加班費的規定。由此推論,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適用帶薪年假規定。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帶薪年假是每一位勞動者均擁有的權利:(一)《勞動者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根據該條規定,帶薪年假的適用范圍包含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勞動者,并未將綜合工時制勞動者排除在外。(二)未休帶薪年假工資性質不是加班費性質,《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是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加班費的規定,由不定時工時制勞動者不享受加班費法律規定不能推論出不定時工時制勞動者不享受帶薪年假。(三)勞動法及其配套設施都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如果出現法律規定不明情況下,應做出有利于勞動者的解釋。因此第二種觀點認為,除非有地方法規政策支持,否則,不定時工時制勞動者也應當享受帶薪年假。另外,關于支持不定時工時制不享受帶薪年假規定的地方政策有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貫徹實施企業勞動者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見》,其第十一條規定,經依法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適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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