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用通知書(OFFER LETTER)注意事項
●錄用通知書的性質
勞動合同法規定,雙方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很顯然,錄用通知書發出后雙方并未建立勞動關系,員工沒有任何義務產生。錄用通知書的性質當為合同法中規定的要約 (合同法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沒有規定勞動合同也適用《合同法》,但是,《合同法》至少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參考規范,勞動合同畢竟是合同的一種。
●通知發出后發生變故如何處理?
實踐中,偶爾出現的問題是,單位發出錄用通知書后,自身情況發生了變化,單位不想聘用該人員了,如何處理?
依合同法的規定,要約可以撤回和撤消。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要約撤回的,其效果相當于未發出要約,單位不需要承擔責任;要約撤銷的,對方尚未承諾,合同不成立,單位一般不需要承擔責任,除非已經造成員工實際損失。
因此,單位發出錄用通知后發生變故的,應當立即以最快的'方式趕在對方發出承諾通知前通知撤回或撤消要約。
●錄用通知如何措辭?
合同法規定,要約人明確承諾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明要約不可撤銷的,則要約不得撤銷(合同法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因此,如果錄用通知書寫明“請于X月X日之前答復”或“請于X月X日之前辦理報到”,則該要約不可撤銷,單位只能等待對方的決定。
因此,如果單位不能確保通知發出后不會有任何變化,就不要設置以上內容。
另外,如果通知里寫明“請于X月X日之前辦理報到”,則員工有權不經反饋即于原單位辭職和準備報到事宜。如果員工于原單位辭職后,單位發生變化不再聘用的,應當賠償造成員工的工資及差旅等損失。鑒于該要約是不可撤消的,如果員工堅持要求報到上班,則其要求也可能被司法支持。
●錄用通知如何附條件?
有時,單位發出錄用通知書后,才發現員工提供信息不實,比如背景調查反饋了與簡歷不一的負面信息,但又不足以構成欺詐。為了使單位能夠合法和順利地解脫,不再受錄用通知書的羈束,可以事先在通知書中寫明,“本通知書有效的前提是個人提供的信息全部真實無訛,如發現有虛假陳述或與真實情況有出入,則本通知書不生效(或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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