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國金融監管的改善方針
摘要:由于金融行業存在外部性、創新性、市場化和國際化等特點,以及我國當前金融監管模式在金融實踐中存在諸多效率損失,因此本文提出應加強金融監管,甚至可以借鑒普通法系的評審策略監管金融創新。
關鍵詞:金融監管 金融創新 金融風險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國際金融業的發展浪潮不斷波及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制度創新、產品創新、交易方式創新、服務創新等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創新的持續健康發展離不開合理高效的金融監管。金融管制固然會抑制金融創新,降低金融市場效率,但金融監管的缺位或落后,定會引致金融市場動蕩直至經濟金融危機。因此,必須根據我國國情持續探索改善和完善金融監管的方式策略,堅持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協調發展。
一、改善金融監管是金融業發展的需要
(一)金融行業的外部性特點需要改善金融監管
金融業發展到一定程度,就會成為一個與國民經濟運轉息息相關的行業。隨著金融服務范圍的不斷擴展和金融產品創新的不斷深入,金融行業與整個社會的聯系日益緊密。金融行業穩健經營和快速發展,可以提高資金的配置效率,為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支持。反之,若金融行業出現嚴重風險則往往會帶來多米諾骨牌效應,導致整個經濟體系受到傷害,甚至崩潰。也就是說,金融行業發展的越快越好,其外部性體現的越明顯。這就需金融監管發揮作用,避開經濟運轉大起大落。
(二)金融市場的市場化方向需要改善金融監管
在市場化的運轉機制下,金融系統的大部分功能是為整個經濟體系“輸血”,提高資金配置效率。金融產業的企業和機構在市場化機制下會根據市場的需求創造出相應的“血細胞”(金融產品),滿足不同層次客戶的需求。這無形中會督促金融行業不斷的進行金融創新,同時給整個金融體系、甚至經濟體系帶來新的的風險。因此必須有監管當局金融體系內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避開金融行業只顧盲目追求盈利陷入危險之中。
(三)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需要改善金融監管
一直以來,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都是一對矛盾體,金融創新的結果總是有意無意地削弱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金融監管則須緊隨其后,保障金融創新良性發展。金融創新往往會進行大量業務與工具創新,增加表外業務,使各金融機構間的傳統業務界限模糊不清,甚至突破金融機構原來的行為邊界。比如某些涉及交叉性業務的混合金融產品的創新,既可能導致監管重復,也可能出現監管“真空”。如果監管當局不及時跟進管理辦法或改善監管手段和監管策略,那么原有監管法規的效力就會被大大削弱。
(四)金融業的國際化方向需要改善金融監管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成長,人民幣的國際地位日益提高,尤其當前和未來在東亞各國的影響力更是不容小視。我國金融產業與國際接軌,人民幣走向國際化只是時間和方式的理由。因此,就必須以國際化視角,考慮金融創新工具涉及貨幣所在國、交易發生國、交易者所在國等不同層次和范圍的理由。金融創新必定會滋生跨出國界的復雜產權關系,有可能導致僅在國內的金融監管失效。比如跨國金融機構的金融監管是屬于子公司所在國還是屬于母公司所在國家,監管法規是否有溯及力等理由。
二、當前金融監管模式存在的理由
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相繼成立,我國金融監管一行三會的專業化監管體制正式建立。但自2004以后,建行、交行、中國銀行、工行、農行相繼進行金融股份制改革后上市。各銀行以不同方式涉足證券、保險、信托、基金、金融租賃、投行等業務,銀行系統實質上開始進入混業經營時代。因此,對應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專業化監管模式就出現一些不適應當前實際情況的理由。
(一)分業監管容易出現監管真空
分業監管模式下,不同的監管主體負責監管不同的監管對象。比如銀監會負責監管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托投資機構等;保監會負責監督保險公司等。如前所述,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實際上已經開始融入國際金融業發展的大潮中,而近幾年我國交叉、疊加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出現的越來越多,各金融機構不斷進行業務創新和品種創新,相互間的業務也不斷融合和滲透,呈現出混業經營趨勢。各種金融產品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以及一些綜合化經營的金融集團相繼成立,使在原有的以機構類型確定監管對象和領域的分業監管模式難以有效發揮作用,容易出現監管的真空。
(二)分業監管容易造成監管資源錯配
如果金融業是分業經營的市場模式,那么實行專業化分工監管則能夠在各自監管領域實現高水平監管,所以分業監管是很適合的監管模式。不過金融業混業經營會給分業監管的主管部門帶來模糊地帶,導致各監管部門過分關注自己的監管領域,有時會造成過度監管產生金融抑制。此外,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雖然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在分工合作、監管信息交流、甚至重大監管事項磋商等方面有所突破,但各個監管部門條塊分割、各自為政的局面沒有根本性的轉變,造成監管資源的浪費。由于缺乏整體的系統的制度性安排,監管資源的錯配或缺位很難及時抑制金融風險的發生、發展和擴散,是我國金融安全的重要隱患。
三、改善金融監管的倡議
(一)金融監管要順應市場化方向
監管僅是為了防范市場失靈做出的一種制度性安排,因此應盡量減少因監管而造成的市場效率損失,增強金融行業的活力,增加我國金融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僅要重視金融當局的外部監管,還要重視監督金融機構的自我風險管理、督促金融行業自律,引導社會資源發揮其監督功能?傊,金融監管是要制約金融市場的盲目性,防范金融創新可能帶來的系統性風險隱患,同時還要尊重市場法則的基礎性地位,引導金融市場向市場化方向發展,輔助金融企業向國際金融市場前進。
(二)金融監管體制要與時俱進
什么樣的監管體制最有效?答案是沒有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隨著一個國家或地區要素稟賦、文化傳統、法律環境、企業規模、資金需求、金融創新、市場發展等等情況的不同及變化,監管體制需要根據現實需要與時俱進。僅就當前的金融關于的我國金融監管的改善創新實踐而言,有效的監管體制或許只能是一個漸進發展的動態過程。所以,跟蹤金融市場、機構和產品的新變化,評估監管體制的有效性并據此做出適當調整,應列為金融監管當局未來的常規工作。
(三)金融監管可借鑒普通法系的評審策略
對已出臺的金融法規,要抓緊制定切實可行的細則,以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對社會經濟發展實際需要但尚未建立的法規,可以先制定部門規章,逐步建立起一個體系完善、安排合理的金融市場法律體系。不過,鑒于金融創新頻繁復雜的特點,及法律法規具有滯后性的特點,金融監管方面或可考慮引入類似普通法系的評議制度。即一旦發生影響金融安全或金融穩定的事件,由金融監管部門組織評審團,評審團成員根據評審內容在相關領域甄選,評議該事件主體的行為性質,監管部門根據評議結果對事件主體進行處理。評議制度可以彌補大陸法系法律法規更新滯后性的不足,引入常識和理性對事件主體行為進行評價,將給市場主體的貪婪欲望和僥幸心理以無形威懾。
(四)金融監管需要人力資源做基礎
首先要培養監管人才。目前監管當局總部人員學歷較高,但缺少在基層鍛煉的機會,很難了解基層被監管對象的實情;省級以下監管人員雖然有機會接觸部分實際業務,但不懂商業銀行的條塊管理,缺乏金融創新的專業知識,開展工作尚顯力不從心。因此,金融監管當局應當對監管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或者在金融機構開展新業務培訓時應向監管當局報告,監管當局根據情況考慮是否派員一同參加培訓。其次要吸引人才。當前既懂計算機知識又懂金融業務、既熟悉國際金融慣例又懂外匯業務、既懂外語又精通會計業務的復合型人才較少。這些人才一方面靠培養,一方面要靠引進。最后要合理配置人員。合理配置人員就是要人盡其才、物盡其用,讓監管人員有成長和發展的空間,充分調動其積極性,達到最好的監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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