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保險合同疑義利益解釋原則
論文關鍵詞:保險合同 疑義利益解釋原則 適用位階 適用范圍
論文摘要:疑義利益解釋原則作為保險合同的一個重要解釋原則,旨在保護被保險人和投保人的利益,在各國保險立法和司法實務中均得到了廣泛的運用。疑義利益解釋原則的適用條件是非常嚴格的,但修訂之前的《保險法》中有關疑義利益解釋原則的規定存在不足,容易導致司法實務中的疑義解釋原則的誤用及濫用現象,既違背了疑義利益解釋原則確立的初衷,也不利于構建保險業健康發展的法律環境。2009年頒布的新《保險法》中,對疑義利益解釋原則的的適用進行了進一步的規范,但其作用仍有待司法實踐的檢驗。正確適用疑義利益解釋原則,必須明確其最初的創立宗旨及適用條件,從而進一步完善我國的保險法律法規,優化保險業發展的法律環境。
一、疑義利益解釋原則的理論基礎
1.保險合同是具有附和性的合同
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通過保險合同來確立的,絕大多數的保險合同采用標準合同的形式,保險條款采用格式條款,投保人幾乎沒有機會參與保險合同的制定,這便是附和合同的含義之所在。由于保險合同附和性的存在,當保險合同條款用語有疑義需要作出解釋時,應當作不利于條款制定人的解釋。
2.保險合同是集合各領域專有知識和技術而擬制的合同
保險合同條款不僅涉及眾多深奧的保險專業知識,同時還夾雜著法律、統計、建筑、醫學、精算、氣象等各行業的專業詞匯和知識,這些術語的專門化和技術性并非一般投保人所能理解的,這在客觀上賦予了保險人以強勢地位。疑義利益解釋原則的適用,不僅可以促使保險人將條款擬定得盡量清晰明了,更可以使保險人對自己造成的“疑義”負責,有效地制止保險人濫用經濟權利,而且為保險相對人提供了一種事后的司法救濟機制,使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得以平衡,這實際上是國家對保險交易中的弱勢群體的一種保護。
3.保險相對人是保險交易中的弱勢群體
保險合同是一種復雜的法律文件,一般除了業內人士以外,其他人很難徹底理解其中的文字的含義。因此,保險相對人自然地成為人們公認的弱勢群體,這就需要借助相關法律規范以及法律解釋對其進行傾斜性保護,以實現公平交易,疑義利益解釋原則就是其中之一。
二、疑義利益解釋原則的具體適用
。ㄒ唬┮闪x利益解釋原則的適用位階:
我國《合同法》第125條總共規定了關于合同條款的五種一般解釋規則,它們分別是:文義解釋規則、整體解釋規則、目的解釋規則、習慣解釋規則和誠信解釋規則。這五種一般解釋規則都是基于合同自身的信息結合與其有最密切相關的因素來探求合同條款的真實含義。區別于《合同法》中的這五種規則,疑義利益解釋原則是一種價值判斷,以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保險相對人的利益為價值取向。
在合同自由法制下,當事人合意是合同成立的決定性因素,同時也是合同生效的決定性因素。因此,在對合同進行解釋時應盡量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司法不應對過多干預合同自由。也就是說,疑義利益解釋原則只是為解釋保險合同的疑義條款提供了一種手段或者途徑,而不是保險合同條款出現爭議時適用的唯一原則。而且,疑義利益解釋原則的適用也不具有排他性,即疑義利益解釋原則的適用不排除解釋合同的其他一般性的原則。因而,從某個角度來講,疑義利益解釋原則是“第二位”的,即保險人與保險相對人對保險合同的條款存在爭議時,應該首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按通常理解仍存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才應適用疑義利益解釋原則。
。ǘ┮闪x利益解釋原則的適用范圍:
1.疑義利益解釋原則只適用于投保方實力相對較弱的情形
疑義利益解釋原則是建立在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不平等的交易地位進行司法調整這一理念的基礎之上的。我國 《保險法》 第30條將疑義利益解釋原則的適用范圍寬泛地界定為: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發生的爭議。至于此處的 “被保險人” 究竟是僅指談判實力明顯弱于保險人的個人被保險人,還是泛指包括談判實力與保險人相當的商業被保險人在內的所有被保險人 ,則未予明確。筆者認為,疑義利益解釋原則在適用時,應僅限于投保方實力相對較弱的情形。
其實,問題的癥結在于如何界定弱者,在司法實務中如何判斷?筆者認為 ,鑒于疑義利益解釋原則是為了適應合同格式化的趨勢 ,以保護經濟上的弱者利益為目的而發展起來的解釋原則 ,在審判實踐中 ,應根據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交易實力的強弱來決定疑義利益解釋原則的適用與否。在被保險人的交易實力與保險人相當的情況下,疑義利益解釋原則不應對其適用,因為此時被保險人不屬于“經濟上的弱者”。
2.疑義利益解釋原則只適用于保險合同的格式條款
根據我國保險合同中保險條款的性質不同,可以將保險條款分為保險格式條款、雙方協商一致的條款和法定的條款。我國《保險法》第30 將疑義利益解釋原則的適用范圍限定為保險機構擬定的格式條款,而不適用于雙方協商一致的條款和法定的條款。保險合同大多數為格式條款,格式條款由保險人預先擬定,投保人沒有機會參與合同的制定,這就決定了投保人只能在整體接受或完全拒絕之間作出選擇,整個過程中投保人處于被動境地。
保險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形式的確給保險業帶了了很多便利,但是我們在享受格式條款便利的同時,也深深感到了格式條款在某些方面引起的不公平。首先,投保人與保險人地位不平等。投保人多為個人,在經濟實力上與保險人相比處于弱勢地位,不可能與保險人平等地進行交易;同時,投保人一般也不具備保險人所具有的專業保險知識,保險知識的匱乏使得投保人在保險交易中易受到對方商業宣傳的左右。其次,《保險法》雖然也確立了訂立保險合同“協商一致”的原則,但是這種“一致”實質上是投保人屈從保險人意志前提下的一致,“協商”也只是形式上的協商而已,不具有實質意義。再次,國家對保險業存在著宏觀調控。保險交易中,投保人首先簽訂保險合同、交付保險費,在需要理賠時卻可能會遇到重重阻礙,在此過程中,很明顯投保人也是處于弱勢地位。由此可見,保險合同采用格式條款在某些情況下會引起對投保人的不公平,所以,《保險法》作出疑義利益解釋原則等諸多向投保人利益傾斜的規定是有必要的。
三、結論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產物,因此,對合同內容解釋的初衷在于探求當事人內心的真實想法。因保險合同具有附和性的特征,保險交易中投保人一方意思表示的真實性被迫降到了最低,作為一種矯正、釋義和補救的手段,疑義利益解釋原則應運而生。作為保險合同解釋的眾多途徑與方法中的一種,疑義利益解釋原則有其特定的適用規則,只有嚴格遵循此原則,才能最大限度地還原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促進保險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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