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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歸責問題研究

        時間:2022-11-21 18:17:33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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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歸責問題研究

          論文關鍵詞:學校體育 傷害事故 案例分析 侵權行為
          論文摘要:本文首先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進行了界定,然后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責任歸結問題進行了探討,最后對預防以及處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近年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頻繁發生,據不完全統計,學校體育傷害事故占全部學校事故的30%~40%。每所學校在每個學期基本上都有體育傷害事故的發生,而且一旦發生,社會壓力大,事故處理難度更大。如果處理不當,要么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么學校受到不公正的處罰,體育教師更是難辭其咎。要有效地處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保護學校、學生、家長各方的合法權益,首先就要準確、公正、公平地認定各方當事人的責任。
          
          1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概念
          1.1 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界定
          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作為一個全稱概念,應包括學生在學校體育中受到的所有傷害事件。學校體育是學校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以學生為對象,通過學校教育進行有組織的體育活動,包括各類學校的體育課教學、課外體育活動、課余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1]。由此可見,學校體育的范圍包括體育教學和課外體育兩部分;傷害事故是指身體組織或思想感情上受到的損失或災禍。因此,關于“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范圍是指學生在學校實施的體育教學活動或課外體育活動中受到的傷害事故,是指在學校體育中因學校、教師、管理人員、學生相互間或學生本人等原因所引發的致使學生受傷、致殘、乃至死亡或其精神上受到的損害[2]。
          1.2 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種類
          國內研究者有兩種看法。一是分為教學中的事故和競賽中的事故;二是以傷害部位做區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這個問題是近幾年研究的熱點之一,研究者提出的觀點主要集中在應該以過錯責任原則還是以過錯推定原則、是否需要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2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責任歸結問題
          2.1 關于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在發生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之后,如何認定事實,如何歸結責任,取決于如何界定學校及其教師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目前理論界存在監護責任說、委托監護責任說、侵權責任說等三種學說。前兩種學說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不利于學校明確自身責任,不利于加強對學生安全的保護。學校與未成年學生之間的關系是教育、管理、保護的關系。學校和體育教師在組織管理體育活動中,直接負有對學生的管理、保護和安全教育的職責。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這種法律關系決定了學校在體育傷害事故中的責任性質為侵權責任。因為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均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違反法定義務使學生在校園體育活動中遭受損害的,學校即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2.2 關于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則
          如前所述,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是一種侵權行為,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132條的規定,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對于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有學者認為,三種原則都可以適用,有學者認為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隨著我國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健全,人們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則逐步形成了一個主流認識,即大部分專家學者普遍認為學校在體育傷害事故中責任認定的原則只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筆者也贊成這一觀點。《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些法律法規明確了學校對學生人身傷害只承擔過錯責任,不承擔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即學校有過錯就有責任,無過錯則無責任。這些規定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處理同樣提供了法律依據。
          2.3 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責任的依據
          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是指行為人經過歸責之后依法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的不利后果。所以,關于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責任的依據,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指事故當事人承擔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根據;二是指當事人承擔事故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
          學校承擔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根據《辦法》第二章的規定來確定。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學生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一般為以下四個方面:(1)常規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2)殘疾賠償:賠償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3)死亡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助費;(4)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涉及《教育法》和民事法律的問題,在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時應當依法確定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范圍、標準和賠償依據,才能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治校和開展素質教育。
          
          3結論與建議
          綜上所述,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責任歸結要以過錯責任為主,并以此分清責任,明確責任承擔者,以合理、合法地應對此類事故,充分保護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面對學生傷害事故,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首先,及時救治傷者,控制現場,通知傷者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其次,查找事故原因,重視各種證據的收集工作。第三,在自愿、合法、平等的基礎上,與各方協商解決爭議。第四,在第三方調解下,與各方協商解決爭端。如果當事人協商無法達成共識,就以調解的方式解決。注意:調解必須堅持自愿、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則,從實際出發,依法秉公處理爭議;調解成功后,當事人應簽訂書面協議。第五,運用終局性方式,通過訴訟解決糾紛。如果調解仍不能解決爭議,就可以通過訴訟解決。訴訟是通過法院解決糾紛的一種最有權威和最有效的機制,是解決學校與受傷害的學生或家長之間事故賠償爭議的終局性方式。第六,整理保存相關資料,寫出事故處理報告。當處理完畢后,學校都要妥善保存相關案件資料,并寫出事故處理報告向上級匯報或存檔備查,以防止一些當事人在事后又提出無理要求。第七,處理可能涉及的程序性事件。
          
          參考文獻
          [1] 張永華.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范圍、標準和賠償依據[J].人民教育管理,教師與法,法制課堂《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專題(四),2003,6:20~21.
          [2] 申德峰.中學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認定與賠償問題的研究[D].華東師范大學,2005級教育碩士畢業論文.
          [3] 馮萌,宋君生.論學校體育運動中傷害事故的規則與處罰依據[J].體育科學,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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