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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婚姻質量:婚姻穩定的主要預測指標

        時間:2024-10-08 11:10:52 行政管理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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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質量:婚姻穩定的主要預測指標

        70年代末以來中國的離婚率持續上升。據國家統計局的統計,離婚數從1979年的31.9萬對遞增到2000年的121.3萬對,粗離婚率也從1979年的0.33‰上升到2000年的0.96‰(注:根據1993年民政部計劃財務司編《民政統計歷史資料匯編》和《中國統計年鑒》,中國統計出版社2001年版提供的有關資料計算。),約增加了3倍。但國內現有的離婚研究大多只停留在宏觀的概念化或定性論述上,較少定量分析和檢驗,尤其缺乏對微觀家庭的婚姻穩定性及其影響機制的定量研究,僅有的個別研究也沒有把婚姻質量列入它們的分析框架,以致微觀研究在一定程度上過高地估計了其他并非主要的影響因素的作用。
          本研究將在我們近期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對前人研究的系統融合,提出一個更為完善的分析框架,從理論層面進一步深化對婚姻穩定性的分析。
            一、理論背景和假設
         。ㄒ唬┗橐鲑|量作為預測變量
          雖然國內以往的離婚研究很少把婚姻質量作為一個影響變量,但婚姻質量與婚姻離散之間的因果關系卻是顯而易見的(White,1990)。Lewis和Spanier(1979)是首次把婚姻質量和婚姻穩定性聯系起來進行分析的學者,他們相信,婚姻質量和穩定性之間存在著正相關關系,即婚姻質量越高,婚姻的穩定性越好。之后的一些經驗研究支持了他們的觀點。Udry(1981)通過對都市已婚白人的調查分析,發現妻子的婚姻幸福感是婚姻變動的最重要的預測變量。Booth等(1986)的研究結果進一步證實,與婚姻較幸福的當事人相比,低幸福感的夫婦在今后3年離婚的可能性大約會高出4至5倍。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婚姻質量對婚姻穩定性的影響程度在不同文化背景地區關非相同。Lewis和Spanier(1979)認為“不能離婚的文化規范,如來自家庭、朋友和教會的壓力等,會提升婚姻質量影響的水平,以致于保證婚姻關系的延續或婚姻的穩定”。而事實上,外在的壓力不是強化而是削弱了婚姻質量對夫妻關系穩定的制約作用(SchummandBugaighis,1985;ThomasandKleber,1981)。
          從中國的國情而言,由于城市和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文化規范存在相當大的地域差異,婚姻主體的生活質量、價值取向和互動模式也有較大的不同,婚姻離散所要付出的經濟、社會和心理代價也明顯不同。由于“好人不離婚,離婚不正經”、“寧拆十座廟,不破一對婚”和“沒媽的孩子象根草”的倫理文化以及“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生是婆家人,死是婆家鬼”的封建禮教在農村更為根深蒂固,加上經濟資源的匱乏等因素,農村地區的婚姻離合依然主要取決于實際狀況和個人意向以外的社會環境的制約。相反,在中國城市,由于外在的約束日漸消減,婚姻的命運也愈益更多地取決于當事人的感受和自我意愿,婚姻質量的決定作用明顯加強。
          (二)婚姻質量作為中介變量
          除了直接預測離婚意向以外,婚姻質量還具有中介作用,也就是其他因素通過婚姻質量間接地對婚姻穩定性起作用。把婚姻質量作為中介因素列入分析框架,不僅能說明所選擇的其他變量如何影響離婚意向,而且還可較為準確和全面地估計這些影響的方向和程度。
          第一,根據成本效益理論,子女數和結婚年數是兩個重要的成本變量,它們都會起到穩定婚姻關系的作用。生育率與離婚之間的相關關系也在許多研究中得到證實(Peters,1986;Canabal,1990;曾毅,1993)。另外,婚姻持續時間越長,當事人投放到婚姻關系上的個人資源越多,婚姻解體的損失越大(Beckeretal,1977)。但強調離婚成本的經濟學者往往忽視了孩子數和結婚年數可能會降低婚姻質量,進而間接地增加婚姻失敗的概率。一些研究發現,婚姻質量與結婚年數、孩子數之間存在著較強的負相關,撫養孩子會降低父母間的互動頻率以及消耗本來可以用于父母自己彼此交流的時間和感情(Feldman,1981;Whiteetal,1986);結婚年數的負效應在于隨著時間推移而對婚姻的美好理想逐漸消失,特別是日復一日的婚姻生活所產生的邊際效用遞減(Luckey,1966)。
          第二,Levinger(1976)的社會交換理論認為,婚姻穩定性是婚姻滿意度、婚姻以外其他選擇的吸引力(也稱婚姻替代)以及離婚阻力相平衡的結果。當阻礙離婚因素和婚姻滿意度保持不變時,其他選擇的吸引力越大,婚姻受挫的危險也越大。Udry(1981)進一步認為,婚姻替代本身具有對離婚意向的獨立預測能力,在控制其他變量后,婚姻替代會提高離婚的可能性。同時,Lewis等(1979)還從理論上推導,婚姻以外其他選擇的吸引將降低婚姻生活的質量,進而影響婚姻的穩定性。但學術界一直沒有對這一理論假設進行實證檢驗。
          第三,White(1990)批評學術界在研究離婚時較少關注婚姻建立過程可能產生的影響,因為有關婚姻如何建立的信息會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婚姻失敗的原因。一些學者也認為,初婚年齡和婚姻穩定性成正相關(Nartinetal,1989)。Heaton(1991)認為,這是離婚風險隨年齡增大而變小的緣故。另一方面,晚婚的男女相對比較獨立,以往長期形成的個人性格的可塑性較小或彈性較差,這些特質又給婚后的調適帶來困難(Bitter,1986)。因此,除了它直接抑制離婚以外,晚婚還會因為與婚姻質量的負相關關系而間接增加離婚風險。
          根據Whyte(1990)的報告,婚前性行為不利于婚姻的穩定,因為它使兩個人的結合變得比較隨意,缺乏神圣的感覺,進而又會使當事人減少對婚姻制度的崇敬和珍視。也有學者以為,婚前性行為會減少當事人從婚姻中所得到的新鮮感,從而影響他們的婚姻滿意度或幸福感(Watson,1983)。由于婚前性行為與中國傳統文化婚前守身的價值追求相悖,違背性行為準則將遭受社會的譴責,并留下心理陰影。因此,對婚姻穩定性既有直接的負面影響,同時還將通過降低婚姻質量而間接增加婚姻破裂的風險。Cate和Lloyd(1992)還認為,戀愛時間較長有利于增強婚姻幸福感,因為談情說愛的周期越長,你越能夠發現對方是否與自己相一致。
          第四,“異質假設”認為,夫妻在年齡、個性、宗教信仰、種族、社會地位等方面差異較大的婚姻往往具有較高的離婚風險,因為這些差異易引起更多的不一致和沖突(Bitter,1986;Tzeng,1992)。Bumpass等(1977)發現,夫婦的年齡差距越大,婚姻失敗的概率也越大。然而,也有的研究人員認為,夫妻年齡差對婚姻穩定性的影響主要是間接的,因為它和婚姻調適或婚姻整合有著相當密切的關系(Atkinsonetal.,1985)。有研究表明,教育水平和收入等控制變量和婚姻穩定性呈正相關(Martinetal.,1989;Bumpas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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