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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民田家莂》中所見“馀力田”、“常限”田等名稱的涵義試析—
文物出版社于1999年9月出版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釋文(以下簡稱釋文),在其《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解題》及《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解題》中,對《吏民田家莂》中經常出現的一些名詞,已經作了扼要的解釋。但是,也有個別欠周詳之處,如謂“馀力田,大概是田家‘行有馀力’而自行開墾的荒地”,頗有望文生義之嫌;又曰:“單有一種‘火種田’,亦稱‘二年常限’,如4.201、4.202簡,熟田畝收四斗五升六合,與馀力田同;其他布、錢也一樣;旱田征收布、錢標準亦同‘馀力田’,究竟屬于什么性質不很清楚”;又如“常限”田的“常限”一詞的涵義,《解題》云:“所謂‘常限田’非指擁有固定的田畝數,或僅為限額而已”,至于是什么限額,并不明確。鑒于這些名稱在《吏民田家莂》中經常出現,而且關系到對簡文涵義的理解,故擬略作剖析,以就教于整理釋文的諸位先生!一、關于《吏民田家莂》
關于“莂”的涵義,釋文整理者在《長沙走馬樓二十二號發掘報告》及《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解題》中已作詳細說明,此不重述。此只就“吏民”與“田家”略作說明。
按“吏民”一詞,屢見于《漢書》。如《漢書·武帝紀》元光五年八月詔,有“征吏民有明當時之務、習先圣之術者”語;同書元光六年冬,有“匈奴入上谷,殺略吏民”語;同書太始元年春正月,有“徙郡國吏民豪桀于茂陵、云陵”語;《漢書·成帝紀》河平元年條,有“賜天下吏民爵”語;同書成帝永始二年二月詔,有“吏民以收養貧民”語;《漢書·哀帝記》綏和二年下詔“限民名田”時,有“關內侯、吏民名田,皆無得過三十頃”語。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所有這些“吏民”,都是泛指一般官吏和百姓中的富有者而言,故《吏民田家莂》中之“吏民”與漢代”文獻中的“吏民”不同。據二千多份券書所載,“吏民”都是國有土地的租佃者;按租佃者身份的不同,有“男子”、“大女”、“復民”,明顯屬于“民”;有“州吏”、“郡吏”、“縣吏”及“軍吏”,明顯屬于“吏”。則此處之“吏民”,實為“吏”和“民”的合稱,亦即“吏戶”與“民戶”的綜稱。至于“田家”,本為務農者之意,因“田”與“佃”字通用,結合到券書中所列諸人都是“佃田”者的事實,故“田家”實為“佃家”的同義語。合而言之,所謂《吏民田家莂》,就是吏戶和民戶租佃土地和繳納租稅的券書。
二、關于“馀力田”
“馀力田”一詞,在我國現存古代文獻中找不到任何依據,因此,我們只能從《吏民田家莂》諸簡的內容中來認識其特征。質言之,“馀力田”約有如下特征:
第一,“馀力田”是包含在佃田者所佃田畝總數之內而又不在所佃“二年常限”田之中的田地。例如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的4.238簡云:
“何丘男子史耶,佃田卌町,凡九十畝,其五十畝二年常限。卌畝旱,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十畝,畝收米一斛二斗;畝收布二尺。其卌畝馀力田,畝收米四斗五升六合,為米十八斛二斗四升;畝收布二尺。其為米卅斛二斗四升,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付倉吏鄭黑!保ㄏ聞h,引文著重號為引者所加,下同)
其4.386簡文云:
“湛上丘男子區懷(?),佃田十五處,合八十六畝,其十一畝二年常限。其七畝旱,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四畝,畝收米一斛二斗,合四斛八斗;畝收布二尺。其七十五畝馀力田,其廿畝旱,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五十五畝,畝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合廿六斛三斗一升三合,畝收布二尺!保ㄏ聞h)
這是從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里記有“馀力田”的六十多份券書中任意挑選出來的兩枚簡的簡文。簡文中提到的“馀力田”,都是在“男子史耶”與“男子區懷(?)”所佃田畝總數之內,但又在其“二年常限”田之外。其它有關“馀力田”的簡文都如此。再以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中簡文為例。其5.67號簡文云:
“上(艸汝)丘男子楊馬,佃田五町,凡六十八畝。其十三畝二年常限。其五畝旱敗不收布。其五畝馀力田,為米二斛。定收八畝,為米九斛六斗!保ㄏ聞h)其5.82號簡文云:
“上俗丘男子何著,佃田十町,凡廿七畝。其廿三畝二年常限。其十四畝旱敗不收布。其四畝馀力田,為米一斛六斗。定收九畝,為米十斛八斗,凡為米十二斛四斗。畝收布二尺!保ㄏ聞h)
這也是從嘉禾五年券書中與馀力田記敘有關的一百余枚簡文中任意挑出來的。此二簡都證明不同丘的不同人的“馀力田”都在其佃田總數之內,而又在其“二年常限”田之外。其它記有“馀力田”的簡文也一樣。由此可見,“馀力田”確是包含在佃田者佃田總量之中而又在其“二年常限”田之外的土地。
第二,“馀力田”的地租率小于“二年常限”田。從上面所舉例證來看,除了能證明佃田者的“馀力田”也屬于“佃田”、只是不在“二年常限”田之內,還能證明“二年常限”田中的定收熟田,每畝地租量為米一斛二斗;而“馀力田”中的定收田,每畝地租為米四斗五升六合(嘉禾四年的征收量)或每畝為米四斗(嘉禾五年的征收量),雖然嘉禾四年與五年的“馀力田”田租率不同(其不同的原因另文論述),但其均小于“二年常限”的田租率卻是明顯的。因此,隨著“馀力田”的有無與“馀力田”的多少的不同,就會反映出佃田者獲利的差別來,從而可知“馀力田”是帶有一定優惠性的“佃田”(至于誰最受惠,將在另文中論述)。
第三,諸佃戶中,有“馀力田”者是少數,大多數無“馀力田”。據我所作不完全統計,嘉禾四年的七百多個佃戶中,只有六十余人有“馀力田”,即擁有“馀力田”者不及總佃戶數的十分之一。這說明“馀力田”的優惠面是很小的,而且主要是優惠諸“吏”包括“州吏”、“郡吏”、“縣吏”和“軍吏”,尤以“州吏”比例要大。如嘉禾四年田家莂中州吏凡二十戶,有馀力田者四戶,比例為五分之一。
第四,“馀力田”是“熟田”,其中雖有旱田,但不是荒田。
嘉禾四年券書中的4.172號簡文云:
“平〖田心〗丘男子陳義(?),佃田廿町,凡九十五畝,其三十五畝二年常限。其十六畝旱不收,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十九畝,為米廿八斛八斗。畝收布二尺。其六十畝馀力熟田,為米廿七斛三斗六升。畝收布二尺!保ㄏ聞h)
此稱“其六十畝馀力熟田”,明確說明“馀力田”屬于所佃田畝中的“熟田”范疇,不屬于旱田,更不屬于荒田。雖然這樣的簡祗止一枚,而且嘉禾五年券書中不見“馀力熟田”之名,但從按畝收布二尺及按畝收錢七十錢或八十錢的事實來看,也說明“馀力田”屬于“熟田”,因為只有“熟田”才按這個定額收取租稅。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從嘉禾四年、五年諸券書之記有“馀力田”者著眼,雖然絕大多數“馀力田”都是熟田,但也有個別的“馀力田”中包含有“旱田”與定收熟田之區分。如“〖亻平〗丘郡吏鄭約,佃田廿五町,凡一頃一十畝。其九十五畝,皆二年常限。其九十三畝旱敗不收,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二畝,畝收米一斛二斗,為米二斛四斗。畝收布二尺。其十五畝馀力田,旱敗不收,畝收布六寸六分。”(下刪,4.263)又“〖亻平〗丘男子□□,佃田卅町,凡八十九畝。其六十九畝,皆二年常限。其六十四畝旱敗不收,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五畝,畝一斛二斗,為米六斛;畝收布二尺。其廿畝馀力田,其十五畝旱敗不收,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五畝”(下刪,4.269)。這里的前一簡,說明“馀力田”十五畝不在常限田九十五畝的旱田九十三畝之列,但屬于總佃田數一頃一十畝之內,它的“旱敗不收”,是收成問題,并不說明它全是旱田。后一簡,則明言“廿畝馀力田”中,有十五畝“旱敗不收”,還有五畝為定收熟田。嘉禾五年總券書中,也有類似簡文,此不悉引。說明“馀力田”雖然絕大多數為熟田,要按照每畝繳納租米四斗五升六合或四斗;但其中也存在旱敗不收之田與定收田的區別,同“二年常限”田之區分為旱敗不收之田與定收田一樣,不能說“馀力田”都是佃田者自己開墾的荒田。有時甚至可以用馀力田取代二年常限田中的定收田,如5.194簡、5.197簡及5.337簡所載,均以馀力田數充常限田中的定收田數,就是例證。因此,不能說馀力田是田家“‘行有馀力’而自行開墾的荒地”。
第五,“馀力田”與“馀力火種田”是有區別的,“馀力火種田”中的定收熟田所收租米比馀力田中的熟田多“斛加五升”。見于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的“馀力火種田”,一共有五份券書:其一為4.213號簡文所云:“合丘男子烝〖穴艮〗”,“其一頃三畝馀力火種田,其二十五畝旱,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七十八畝,畝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合卅五斛三斗四升六合”,而且說這是不同于“二年常限”田中的定收田畝收稅米一斛二斗的“租米”;二是4.351號簡文所云:“浸丘男子”,“其七十九畝馀力火種田,旱不收,畝收布六寸六分”;三為4.463號簡文所云:“轂丘郡卒潘調”,“其九十三畝馀力火種田,其五十三畝敗旱,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卅畝,畝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合十九斛一斗五升;畝收布二”。四為4.587號簡文所云:“□丘男子鄧承”,“其五十八畝馀力火種田,其十二畝旱,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卅五畝,畝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合廿一斛七斗二升六合;畝收布二尺!蔽鍨4.620號簡文云:某丘××,“其卅五畝馀力火種田,旱不收,畝收布六寸六分”。從這五份券書的共同點來看,表明“馀力火種田”中的定收熟田,畝收米的數量較“馀力田”中的定收熟田多“斛加五升”。4.351簡及4.620簡所云雖無“斛加五升”句,都是因為其馀力火種田“旱不收”之故。這種“旱不收”的馀力火種田連畝收米四斗五升六合也不納,自然更無“斛加五升”之理。因此,這二簡無“斛加五升”句,并不能否定“馀力火種田”有在“畝收米四斗五升六合”之外“斛加五升”的共同特點。由此可見,“馀力田”與“馀力火種田”是有區別的,不能完全等同。
奇怪的是:“馀力火種田”一名,只見于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而不見于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其故何在還有待于探討。
綜上所云,可知“馀力田”是田家租佃國有土地中的不屬于“二年常限”田的另一種納租田地,它同“常限”田一樣也有旱田與熟田之分,但主要是熟田,它的地租是低于“二年常限”田畝收米一斛二斗的畝收米四斗五升六合的優惠田,即使是“斛加五斗”者,也輕于每畝收米一斛二斗。
共2頁: 1 [2] 下一頁 論文出處(作者):
吳簡“戶調分為九品收物”的借鑒與創新
論《吏民田家莂》的契約與憑證二重性及其意義——讀長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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