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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完善我國離婚救濟制度的探討
摘要:2001年我國婚姻法修正案對離婚設立了三項救濟制度,司法實踐證實其中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難以實現并且弊端重重,而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和經濟幫助制度還有待完善。由此,在鑒戒各國立法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我國離婚救濟制度,既能解決婚姻當事人因離婚而陷進生活困難的后顧之憂,保障離婚自由,又能真正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關鍵詞:離婚救濟;損害賠償;家務勞動補償;經濟幫助 離婚救濟制度是為消除當事人離婚后的生活顧慮,保護當事人中的經濟弱者,保障離婚后配偶的正常生活之目的而設立的。這是法律為離婚過程中弱勢一方提供的法律救助手段,使婚姻法在保障離婚自由的同時,能夠實現保護弱者利益的社會正義! ∫、我國離婚救濟制度實施現狀 (一)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婚姻法》第46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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