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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方法教育的反思
摘 要:在法學教育中,法律方法即把法律規范運用到裁判案件中所采用的方法具有雙重屬性,即知識的屬性和能力的屬性。就法律方法的知識屬性而言,它應成為法學教學中的知識傳授對象,就法律方法的能力屬性而言,它又是法律人才必備的素養。目前,我國法學教育既沒有重視法律方法知識在法律人才培養中的作用,也沒建立起較完善的練習法律技能的有效機制。法律方法教育是我國目前法學教育的薄弱環節,因而應當成為當下法學教育必須重視并著力解決的根本性題目之一。關鍵詞: 法律方法;法學教育;知識;能力
Abstract:“Legal method” in legal education means to teach law students how to apply legal norms to decide cases, which has both knowledge and competence elements. With legal method, students are expected to be trained as competent fellows with legal knowledge. Unfortunately, now in China people pay little attention to legal method in legal education, and no effective mechanism has been established to cultivate students’ legal talents and competence. Thus, to reinforce legal method in legal education proves to be urgent in present day.
Key Words: legal method; law education; knowledge; capacity
在法律方法漸成學術熱門題目之時,學界有越來越多的人將研究的視角由靜態的規則設計層面轉向動態的規則適用層面上來。學術研究的這一轉型,一方面反映了我國法學研究范式的轉換,即從宏觀的研究范式向微觀研究范式的轉換,從以立法為中心的研究視角向以司法為中心的研究視角的轉換;另一方面反映了法學這一實踐性學科的本質要求和司法實踐對法律方法的迫切需求。法律方法作為連接法律規則與法律實務的紐帶,是法律職業人必須嫻熟把握和運用的方法。因此,從法律職業者的內在素質來看,法律方法應當成為考量法律職業人素質高低的判定標準之一。從法律人這一視角來研究法律方法,其便與法學教育勾連起來。法學教育作為法律職業的“守門人”,一直在理論與實踐即理論知識的傳授和實踐技能的練習的困境中尋找瓶頸的突破口。筆者以為,法律方法教育是法學教育擺脫理論教學與實踐技能培養困境不得不面對和思考的題目。
一、法律方法內涵解讀
(一)關于法律方法基本內涵的定位
近幾年來,隨著法律方法研究成果的陸續問世,學界對法律方法內涵的熟悉越來越豐富,其內涵和外延的界限也越來越清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1)法律方法一般是指站在維***治的態度上,根據法律分析事實、解決糾紛的方法。其內容大體上包括思維方式、法律運用技能和一般法律方法三個層面[1]。(2)法律方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法律方法是得出解決法律題目的正確結論的方法;廣義的法律方法是指法律人解決法律題目的獨特方法,包括法律思維、法律技術、法庭設置、法律程序設計等,其中法律思維是法律方法的核心內容[2]。(3)法律方法是尋求法律答案的技術、程序和途徑。它告訴我們獲取法律答案的一般途徑和路線,而不是告訴我們獲取法律答案的具體細節[3]。上述觀點,盡管對于法律方法內涵的看法不完全相同,但對于法律方法的基本定位是一致的,即法律方法是關于法律運用的方法,是由成文法向判決轉換的方法,是把法律的內容用到裁判案件中所運用的方法。筆者也是基于以法官裁判為中心這一定位來使用法律方法這一概念的。
(二)關于法律方法的屬性
關于法律方法的屬性的研究,學界的觀點主要涉及法律方法的研究是屬于“法律自身知識系統的構造”,還是超越法理學的領域而進進“關于法律的知識領域”的題目。陳金釗教授以為,法律方法的研究秉持法教義學之理念,致力于狹義的,也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學知識,進進到法律規范和制度內部,謀求法律自身知識體系的構造,因此,法律方法概念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素。1.法律方法是法律共同體的職業性思維與技術;2.法律方法所要處理的是事實與規范對立與緊張的困難;3.邏輯與經驗、理論與實踐是法律方法的基本向度;4.法律方法的具體構成要素包括法律知識、法律技能、職業倫理等方面。5.法律方法所要追求的是法律決定與法律判定的正當性與正當性[4]。筆者以為,法律方法構成要素中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技能是屬于不同經驗層面的題目,前者屬于間接經驗的范疇,表現為關于法律方法的經驗總結與表達;而后者屬于直接經驗的范疇,表現為法律職業主體運用間接經驗的實際操縱能力。從這一角度來分析,法律方法實在可以回結為兩個層面:知識的層面和能力層面,即法律方法兼具有知識和技能的雙重屬性。
什么是知識?“知識從表現形態來看,是一種符號性的體系結構;從起源來看,是人類長期探索世界與自我而邏輯地積累起來的經驗表達;從本質上看,按波普爾的說法,是人類自我構造出來的卻又獨立于人類主體與自然客體的‘第三世界’;是人類對世界理解的對象化、形式化的意義凝固。它蘊涵著人類對世界進行理解的方式、路徑與結果![5]法律方法作為基于司法裁判實踐經驗的理論表達,凝聚著人們對法律世界特別是司法裁判的方式、路徑和結果的理解和聰明,是法律人自我構造出來又獨立于法律人的客觀知識體系。英國哲學家賴爾曾把知識區分為命題性知識、技能性知識、傾向性知識,也可稱為“知什么”(know that)、“知如何”(know how)、“知道”(know to)。假如按照這一分類,關于法律方法的理論和學說顯然屬于技能性知識的范疇。
什么是技能?一般而言,技能是指在練習的基礎上形成的按某種規則或操縱程序完成某種聰明任務或身體協調任務的能力。法律技能就是法律職業所要求的、從事法律職業的人所應具備的按照特定的規則和程序完成法律職業工作的能力的總稱。法律技能來源于知識,是對知識的實際應用。這是技能與知知趣聯系的一方面,但另一方面知識與技能是不同的,不能將知識特別是技術性知識等同于技能。技術性知識往往表現為一套明確闡述的技術規則,它是可以言傳的,是那種能在書本中發現或找到,并具有可檢測性即通過紙筆測驗可以檢測。而技能往往不可能作為一套明確的規則闡述出來,它往往是不可言傳的,僅能以實際操縱的方式加以表演或演示[6]。因此,記住技術性知識僅僅是法律技能形成的條件,而恰當、自如地將知識運用于實踐才是能力。從這個角度來看,作為外在于法律人而獨立存在的法律方法知識,是人們所熟悉并能夠通過傳授來獲得的;而作為內化于法律人主體之中的按照法律程序完成法律規則向個案判決的轉換的任務的能力,是無法通過傳授來獲得的。
現 代 法 學 房文翠:我國法律方法教育的反思
基于對法律方法這一基本定位,筆者以為,我們應當將法律方法區分為兩個層次,即關于法律方法的理論和學說,它屬于知識范疇,具有客觀化的屬性;另一個是法律人在司法實踐中運用這些方法的能力,它屬于經驗的范疇,具有主觀化的屬性。二者的關系表現為法律方法知識是法律技能的基礎或必要的知識儲備;法律技能是法律方法知識的主體內化,是法律方法知識研究和學習的根本目的,因此,重視法律方法知識的研究,關注法律方法的知識體系構造的智識努力對于熟悉法律方法的客觀屬性無疑具有重要意義。從某種程度上說,這種努力也正是當下學界對法律方法研究的標識。而對于經驗層面的技能,尤其是對于法學教育能否完成以及怎樣完成法律技能練習的任務這一題目較少有人關注,即使意識到這個題目的重要性,也沒有涉足過多的筆墨。那么,經過法學院的學歷教育,完成的只是法律知識的系統傳授,還是應當同時承擔起法律職業技能練習的任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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