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明代的漁業稅制
摘要:本文探討了明代漁業的征課水域與征收方式,并敘述其漁課種類與漁稅名目,揭示其漁稅征解過程及漁稅支配方式,最后論述了明代的漁業稅制改革并 分析 其所取得的實際效果;旧陷^為全面地論述了明代漁業稅制的各個方面。
關鍵詞:漁業;河泊所;漁稅;稅制
PreliminaryDiscussionoftheFisheryTaxSystemintheMingDynasty
Abstract: The paperdiscussedthewaterareaandwaysoffisherytaxationintheMingdynasty,specifiedthefisherytaxationkindsanditems,announcedthecollectingprocessandtheallocation.ThethesisexpoundedtheinnovationoffisherytaxsystemintheMingdynasty,andanalyzedtheactualimpactsatthelastpart.Inaword,thepaperroundlyrevealedvariousaspectsofthefisherytaxsystemintheMingdynasty.
Keywords:Fishery,Hebosuo,Fisherytaxation,Taxsystem
關于我國 歷史 時期的漁業稅收,以往學者涉及較少。漁業通史及漁業 經濟 專題著作中的相關篇節對此有所論及[1-3],專文述及者就筆者管見所及有日本中村治兵衛先生的《宋代的魚稅、魚利錢和漁場》[2]第3章。閆富東先生的《清初廣東漁政述評》對清代廣東漁業稅收 問題 有所涉及[4]。黃仁宇先生在專門論述明代財政與稅收制度的著作中對此有較簡單扼要的相關敘述[5],專文詳細論述明代的漁業稅收政策者則較少見。本文擬對這一問題進行探討。
漁業稅收并非自明代始,我國很早就有漁業課稅的征收,唐宋時期迭有變化。元代創設“河泊所”、征收“河泊課”,屬于“額外課”之一[1]。但在全國范圍內系統地設置漁業稅收機構——河泊所,并配備相應的漁稅征收和漁業管理官員——河泊官,制定細密的漁業稅收政策,在全國范圍內征收漁稅則自明代始[6]。
一征課水域與征收方式
明代河泊所的征課對象覆蓋面很廣,幾乎涉及所有的湖泊池潭、江河港汊,甚至淺水、高塘等可以養魚的水體。官府對江潭湖泊陂塘等不同水體的魚課征收規則也有所不同,如江西鄱陽地區的漁課種類按所征水域分別有官湖課、潭鈔課、浮辦課、淺水課、高塘課五等[7]。
除設置了河泊所、有魚課之征的湖泊水域及歸各州縣帶管征課的水域外,還有一些魚利較豐,但未被列入征課對象的湖泊水域,如洞庭湖地區武陵縣港南湖“在府東郭半里,舊為居民漁利之所”;鷹湖在“府東北七十里,永受村居民漁樵之利”;沅江縣石溪湖在“縣南半里,民多漁此,獲利甚大”(嘉靖《常德府志》卷2《地理志·山川》)。但那些未被列入征課對象的水域有的屬于漏堪現象,或看到那里魚利頗豐,經官方查勘,最終也進入征課之列。如宣城縣“西鄉高興壩河,上至大河口、下至關圣橋”,經明代知縣盧維屏于萬歷三十三年(1605)勘得有袁、王兩家住址坐落邊河,有東河一帶系源頭活水,頗得魚利而未有課稅。自此令勒石釘界,西河一帶由袁家下罾管業,東河一帶由王家下罾管業,辦納魚課。事報監察御史并奉其批據“詳勘斷明、妥仰照行,仍立石永示遵守”;且有“勘河界洲地疆界碑記”專記其事。又該縣黃池大河,自官渡起至烏溪渡,北屬當涂、南屬宣城,勘實由溝口戴姓人氏辦納魚課;勘定王門前西河并灘地,東至西河口、西至陶界犂耙渡,系王欽名下執業,呈有萬歷四十七年印契”。(光緒《宣城縣志》卷7《附魚課雜稅》)
明代的漁課按所征之物可分為本色與折色兩類,《明史》卷81《食貨志五·商稅》載:“官司有河泊所”,“河泊,取魚課”,“所收稅課,有本色,有折色”。本色之征一般即為漁民漁獲之物的加工產品如干魚、魚油翎鰾等,但有時也因官方需要而改征他物。如洪武十四年(1381),“令以野獸皮輸魚課,制裘以給邊卒”。[8](卷81,第1975頁)又如湖廣安鄉縣河泊所永樂年間以錢鈔準課,后因“會修北京庫,令更準以銅錢硃漆”;地方官奏言“所課非土產,不便,乞如舊準鈔”;事下行在工部覆奏,“但許以本土之物充課”。[9](卷32,第634頁)所征本色一般均為本土所產,如白麻可以用來織造漁網及擰成繩索,即為魚課征收對象。南直隸太平府間產白麻,“自城以達于鄉,無家不植。皆以織網制鞋,因婦不攻蠶桑、不績麻枲而專于此也。他州為索绹之用”。(嘉靖《太平府志》卷5《食貨志·間產》)有初期所征非本土所產者后期則予以免除,如明初河泊所俱納魚油鰾及翎毛,“洪武二十三年(1390),詔免浙江等處河泊翎毛”,“至是詔翎毛非土產者免征”。[10](卷201,第30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