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稅務聽證的四方面區別
根據我國現行制度,聽證有兩種,其一為行政機關主動舉行聽證。如《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公告,并舉行聽證。其二為行政機關應申請舉行聽證。《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聽證均為此類。【兩種稅務聽證的四方面區別】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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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現行制度,聽證有兩種,其一為行政機關主動舉行聽證。如《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公告,并舉行聽證。其二為行政機關應申請舉行聽證。《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聽證均為此類。【兩種稅務聽證的四方面區別】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