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笑辯論賽主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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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笑辯論賽主持稿一
1、立論陳述階段;下面請正方一辯開篇立論,4分鐘;正方一辯:;丁燦:在法律不斷健全的當今社會,人的權利不斷受到;首先就讓我們來明確一下安樂死的定義;";在我國對安樂死的定義為:患不治之癥的病人在垂危狀;如果一個人已患絕癥,生存已沒有希望,只是承受著心;因此我方觀點認為:安樂死應該合法化,符合人道主義;1.從個人的角度看,安樂死是最大限度地展示出病痛
1、 立論陳述階段
下面請正方一辯開篇立論,4分鐘
正方一辯:
丁燦:在法律不斷健全的當今社會,人的權利不斷受到重視--生存備受關注,死亡也越來越發人深思.那么今天我們就將對"安樂死是否應該合法"的問題展開一場辯論.
首先就讓我們來明確一下安樂死的定義;"安樂死"一詞源于希臘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無痛苦的死亡;二是無痛致死術;
在我國對安樂死的定義為:患不治之癥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于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有不受侵犯的權利。也就是說公民個人有權選擇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條件下也有權選擇死亡的方式。
如果一個人已患絕癥,生存已沒有希望,只是承受著心靈和肉體上的痛苦,讓他安靜祥和地離去又有什么不應該呢
因此我方觀點認為:安樂死應該合法化,符合人道主義精神,理由有以下幾點:
1. 從個人的角度看,安樂死是最大限度地展示出病痛,生命垂危,死亡這一生命過程的應有尊嚴。它保證了個人在生命最后一刻所做出的對生命的自主和自決的權利。
2. 從經濟的角度看,安樂死是是阻止成本無限擴張的有效方式。當死亡過程逐漸展開,生存的成本逐漸放大,對經濟,心理,家庭和社會成本都是不斷的加大。而安樂死可以減少這種浪費的支出,是實行者對這家庭成員愛的考慮。
3. 安樂死能夠解除人的不幸和痛苦,是對人權的保護。
因此我方認為安樂死應該合法化,符合現代人道主義精神,謝謝
下面請反方一辯開篇立論,4分鐘
反方一辯:
張麗清:還記得古希臘醫生西博拉底的誓言嗎:我將盡我的全力去輔助病人而決不損害他們!兩千多年的這條訓戒成為醫生們的最高信條!而安樂死做為一個醫學概念被提出時醫生就被至于進退兩難的境地!一種法律的確立要有利于社會的進步!要保證公民的生存權,財產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力!安樂死的立法將對法理,道德,倫理進行挑戰甚置是顛復!沒有甚重的態度,盡憑著對病人的一腔憐憫是不能成為立法的理由的!
讓我們回到醫學的領域!對于病人的病痛我們非常同情!但估惜治療,臨終關懷等等手段能夠部分甚至全部為患者帶來生的尊嚴!為何非要一死了之,為何不能面朝大海等待春暖花開! 安樂死從技術上來講是沒有什么錯的!錯就錯在要立法使所有的人都這樣去做!這是對向死神抗爭人們的打擊呀!
花兒美嗎?是插在安樂而死的親人墳前還是用它來撫慰生者更加眩爛!河山美嗎?是與親人周游過后留下美好的記憶,還是撒下安樂而死親人的骨灰留下遺憾!藍天美嗎?是否要在云間回憶親人的音容笑貌!時而嘆惜生命的短暫!
死去的人走了,他們去了哪里現在過的好嗎!我們都不知道,但是如果他們泉下有知一定希望生者能夠活的更好!
因此,我方觀點認為:安樂死不應該合法化,不符合人道主義精神。謝謝!
2、答辯反駁階段
(1)下面請反方二辯根據正方立論反駁,2分鐘
趙鑫:正方辯友說安樂死應該合法化,符合現代人道主義精神,但是,安樂死本身是一種逃避行為,有悖道德倫理,安樂死會客觀上縱容醫學上的懈怠。從倫理方面講,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體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結束自 己生命的條件下實施“安樂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有學者認為,在這方面 法律應該體現人性化。但是,“安樂死”沒有被確認事出有因。首先,在現有的 法律條件下,“安樂死”可能引致“故意殺人”。患者自殺不會影響別人,但是 ,如果他本人想結束生命,醫護人員及家屬協助滿足其請求,在《刑法》中是“ 幫助自殺”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其二,“安樂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確認下來 ,可能會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類對疾病的認識 還十分有限的情況下,未經法律許可而結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權利的道德準 則。使人無痛苦地死去的做法,是一個長期爭論的倫理學、法學、社會學與人類 學的問題。所以,我方認為,安樂死不應該合法化,不符合現代人道主義精神 ,謝謝大家
(2)下面請正方二辯根據反方立論反駁,2分鐘
劉冬:反方辯友強調安樂死不應該合法化,不符合現代人道主義精神。那么請大家看一下安樂死的條件:①從現代醫學知識和技術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癥并已臨近死期;②病人極端痛苦,不堪忍受;③必須是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為親屬、國家、社會利益而實施;④必須有病人神志清醒時的真誠囑托或同意;這就體現了安樂死是由接受者自愿結束生命以結束承受的痛苦,中國有古話說,:長痛不如短痛,人即有權利結束自己的生命,更有權利把自己從痛苦的深淵里解脫出來。我認為,對方辯友說那有悖于人的生存權利,那么現在按照安樂死實施的規則來講,是由接受者自己來選擇的,那么,我倒認為是強行把人留在這個世界上接受病痛的折磨是否更有悖于人的生存權利。安樂死的實施者是瀕臨死亡承受痛苦的人。另外 ,安樂死無論現在是否意境合法化,但已經存在了,為什么不將其合法化并制定相關規定使其更加完善呢?所以,我方認為安樂死應該合法化,并且符合現代人道主義精神!謝謝大家
3、質辯盤問階段
(1)下面請正方三辯向反方一,二,四辯提問
正方三辯問:
鄭鑫:首先,就如對方辯友所說的,生存是人的權利.
那么,請問,死亡是不是人的權利?
反方一辯回答:
張麗清:我們是不能選擇出生的!即然我們不能選擇出生,那我們選擇死亡的權利又是
從哪里來的呢?
正方三辯問:
鄭鑫:對方辯友,請您正面回答,
生存是不是人的權利~?
反方二辯回答:
趙鑫:生存當然是人的權利!所以我們不能輕意剝奪人的生存權!所以安樂死不應該合
法化!
正方三辯問:
鄭鑫:權利和義務的區別就在于,權利是可以放棄的.對不對?
反方四辯回答:
唐棟:其實對方辯友,我們很明白人是有生存權的。但是權力并不都是相對化的,有生
存權并不代表你就有選擇死亡的權力。
(2)下面請反方三辯向正方一,二,四辯進行提問
反方三辯問:
葛登超:對方辯友,我想請問您知不知道什么是“放棄治療”?
正方一辯回答:
丁慘:我方只想說人對自己的生命是有權利的 包括的生存和死亡
其二,放棄治療是對沒有挽救生命希望時的一種放棄生命的`選擇
反方三辯問:
葛登超:那我想請問了,國家對于放棄治療的一系列標準當中為什么就恰恰沒有“以病人個人意愿為準”這一說法呢?
正方二辯回答:
劉冬:對方辯友,你只是在告訴我們 國家現在沒有對安樂死合法化
可是我們說的是應不應該
實然和應然可不要混淆哦
請問,如果沒有治愈的希望,為何不能安樂死?
反方三辯問:
葛登超:對方辯友!難道死才唯一的方法嗎?請問對方;安樂死有弊端嗎?
正方四辯回答:
孫能燁:我們已經說得很清楚了
安樂死的對象是沒有治愈希望的病人,相信對方也認同這一前提
當死亡是唯一的結果的時候,所以我們才要好好的死
任何事物都有弊端的
我們恰恰正是把垂危病人的 生死弊端 減少到最低
(3)下面請正方三辯質辯小結,2分鐘。
鄭鑫:法律作為一種規范社會的工具,是應順應社會要求的。二戰以來,安樂死合法化 的呼聲越來越高。安樂死作為人的權利在世界范圍都具有普遍意義,其立法工作也勢在必行。隨著時間的推移,安樂死在我國已成為一個新的社會問題,已成為社會 需要的強烈表現。而我國通常認為實施安樂死是一種犯罪,這種“一棒子打死”的做法已不符合社會需求,因此,在我國制定一部有關安樂死的法律來完善對生命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加大對生命保護的力度,不但具有理論上的可行性,也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謝謝!!
(4)下面請反方三辯質辯小結,2分鐘。
搞笑辯論賽主持稿二
男:請正方先發言
女:好,各位觀眾,剛才這段自由辯論可謂非常的精彩,而各方的第四位辯手所將要作的總結性陳述,往往更是舉足輕重。我們先從反方四辯 同學開始,時間4分鐘。請。
男:謝謝!現在我們請正方四辯 同學為正方作總結性陳述,時間也是4分鐘。請。
男:非常感謝正方四辯的總結陳詞。那么接下來我們將進入提問階段:由觀眾分別向正、反方提出兩個問題(問題經、評委認證合格后方可回答),僅可由一位辯手回答,不計時。
女:今天圍繞著“對于不誠信的人需不需要講誠信”,我們的正反雙方都使出了渾身解數,展示出了他們出眾的辯才、敏捷的思維以及有禮有節的儒雅之風,所以不論最終結果如何,都讓我們為他們精彩的表現報以最熱烈的掌聲!!
女:在比分揭曉之前,先請現場的評委嘉賓對今天的辯論進行點評,有請,大家歡迎
男:經過一場唇槍舌戰,我想現在大家和我一樣都在盼望著比賽的結果,我的心情和大家一樣激動和緊
張,F在由我來公布比賽的最終得分
本場比賽的最終獲勝方是方。
女:辯論賽不僅是一種高級的智力游戲,它所引發出來的知識與智慧,特別是辯手們表現出來的個性的風采和整體的青春魅力,我認為都超越了辯論本身。辯手們充分展現的風采也使我們大開了眼界,再次感謝雙方辯手為我們奉獻了這樣一場精彩的辯論賽。
男:好,感謝各位評委嘉賓的到來,感謝現場觀眾的參與,今天的辯論賽到此結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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