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撤銷保證書范文
不可撤銷是很嚴肅的一件事情,下面是YJBYS小編整理的不可撤銷保證書范文,歡迎閱讀。
不可撤銷保證書范文一
致: ××××(以下簡稱委托人)、××××銀行(以下簡稱受托行) 鑒于委托人和受托行同意向 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提供金額為 萬人民幣,期限為 的委托貸款,并于 年 月 日和借款人簽署了編號為 年 月 日 字第 號的委托貸款合同(以下簡稱委托貸款合同)。
應委托人、受托行的請求,本保證人同意出具本保證書,自愿為委托貸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具體擔保事項如下:
第一條 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為:委托貸款合同約定的本金額及其他應付款項[包括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擔保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差旅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等)和其他一切合理費用]。上述范圍中的其他應付款項,計入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
第二條 保證人對上條所列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借款人不按主合同的約定的時間和條件償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委托人或受托行有權直接向保證人追索,而無須委托人或受托行向借款人先行追索。保證人保證在接到委托人或受托行書面索款通知后三個營業日內清償上述款項。
第三條 本保證書是一種連續擔保,不受借款人接受上級任何指令和借款人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文件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產、無力清償對外借款、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以及倒閉、停業、解散、清算等各種變化而有任何變化;也不受本保證人自身財務狀況的改變或與任何人或單位簽署的任何協議而免除。
第四條 如除本保證外,還存在其他擔保(包括借款人以自己的財產向委托人或受托行提供的抵押/質押擔保),則委托人或受托行對保證人承擔的擔保責任不受任何其他擔保的影響,也不因之而免除或減少。委托人或受托行有權選擇優先行使本保證項下的擔保權利,本證人承諾放棄任何其他擔保的優先抗辯權;
第五條 在委托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人、受托行與借款人就委托貸款合同的期限、利率等達成的委托貸款展期合同或其他補充協議,本報證人均予以追認,并承諾對變更后的協議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委托人或受托行可無需告知保證人。
第六條 對于保證人為履行本合同項下的責任而向委托人或受托行支付的任何款項,保證人保證按下列順序清償:(1)委托人或受托行為實現擔保權利所支付的費用(2)違約金;(3)罰息;(4)利息;(5)本金。
第七條:本保證人的保證期限為自本保證書生效之日起至委托貸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起再加兩年。
第八條 保證人特別承諾如下:
1、出具本保證書是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詐或脅迫的因素。
2、授權受托行直接從保證人在受托行的存款賬戶上扣款,直至付清委托貸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拖欠受托人、委托人的貸款本金及其它款項。
3、保證人的繼承人或受讓人均受本保證書全部條款的約束。非經受托人和委托人的同意,本保證人不會轉讓上述保證義務。
第九條 保證人保證:如其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約定,未按期代為清償到期債務的,受托行有權從保證人在受托行存款帳戶中直接扣款,直至付清委托貸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拖欠受托人、委托人的貸款本金及其它款項。并按保證總額的 %向保證人收取違約金。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擔保產生的糾紛,本保證人同意采取委托貸款合同約定的糾紛解決方式。
如委托貸款合同和本保證書一并辦理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則本報證人同意未受清償的權利人有權就本保證人在本保證書項下所付債務直接申請有管轄權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借款人、保證人、委托人、受托行各執一份,自本保證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保證人:
地址:
電話:
開戶行及賬號 時間:
不可撤銷保證書范文二
個人不可撤銷保證書
致: 銀行
為保障貴行債權的實現,本保證人愿意為貴行與 方借款人 (以下統稱債務人)簽訂的編號為 的《聯保流動資金貸款融資額度合同》(下稱主合同)所形成的全部債權提供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責任擔保。本保證人現作出如下保證:
第一條 被保證的債權
被保證的債權是指貴行依據主合同而形成的全部債權。
主合同及依據主合同簽發或簽署的全部附件(包括但不限于附屬合同、申請書、通知書、各類憑證以及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均為本保證書的`主合同。
本保證人對貴行向主合同項下任一方借款人提供融資而形成的債權均提供保證擔保, 而不論單筆融資的履行期限屆滿日是否超過主合同項下融資額度有效期間,不論單筆融資是否有展期。
第二條 保證范圍
本保證書保證的范圍為:貴行與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全部融資本金及按主合同及其附件約定計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罰息和復利)、以及債務人應當向貴行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和貴行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一切費用。
第三條 保證方式
本保證人自愿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有多個保證人的,各保證人共同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主合同項下任一方借款人在主合同項下出現任一違約事項時,貴行均有權直接要求本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本保證人確認,當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其債務時,無論貴行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等擔保方式),貴行均有權直接要求本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四條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按貴行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每筆融資業務分別計算,即自主合同及其相關附屬合同所約定的每一融資業務起始日至該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貴行與債務人就各筆債務履行期限達成展期協議的,保證期間至展期協議重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