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地徒弟復墾保證書參考
甲方: (鎮) 村
乙方:
根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山東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的規定,為確保畜禽養殖用地在期滿后得到復墾,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一、乙方為興辦畜禽養殖業,需使用本村的'土地作為畜禽養殖用地,用地總面積 畝(以國土局實測為準)。
二、畜禽養殖用地使用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乙方只能在畜禽養殖用地上修建簡易性的建筑,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構筑物。
四、在用地期滿后,乙方應無條件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構)筑物,及時清理廢棄物,并按國家復墾技術標準及結合群眾意見,恢復土地原貌,并保證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層和交通設施的完善。
五、本協議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六、本協議一式貳份,甲方、乙方各執壹份。
甲方(公章): 村 法人代表(蓋章):
乙方(養殖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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