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保證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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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保證書范文【一】
本人系街道(鎮)xxx社區(村)居(村)民,家住,現將位于的房屋出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江蘇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辦法》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特向街道(鎮)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所及派出所申請辦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記,并作出保證如下:
1、不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2、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流動人口的,及時帶領或告知其到流管所申報居住登記,辦理臨時居住證;
3、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服務處所、主要經濟來源、婚育及聯系電話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提供給流管
所備案;
4、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有違法犯罪嫌疑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并配合調查;
5、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保證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承租人是已婚育齡流動人員的,要求其出示婚育查驗證明,并督促其遵守計劃生育政策法規。有懷孕或生育情況的,及時報告計生部門。
7、房屋停止租賃的,及時到當地流管所辦理注銷手續。
立保證書人:xxx
2017年xxx月xxx日
房屋租賃保證書范文【二】
為規范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房屋租賃雙方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和《湖南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按照“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出租房屋的個人或單位應當履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責任:
1、出租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禁止將危險和違章建筑進行出租。出租人應對出租房屋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出租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數達到十人以上的,要指定治安管理負責人并到流動人口服務部備案,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2、對承租人進行暫住登記并申報。應登記承租人(含同住建人員,下同)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年齡、民族、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戶籍地址、政治面貌等基本情況,如實填寫《流動人口暫住信息登記表》。登記時應復印承租人的身份證件,承租人是育齡婦女的,還需提供計劃生育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復印件),3日內向當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站)申報。對沒有本市(縣)常住戶口的承租人,在申報的.同時可免費申領居住證。
3、及時將出租房屋進行登記備案并及時依法納稅。房屋出租人應當在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后,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與承租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向房產部門申請登記備案手續,核發《房屋租賃證》。核發《房屋租賃證》應懸掛在出租房屋內顯眼處。房屋租賃合同變終止的,應及時到房產部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手續。
4、不得向無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出租房屋內不得從事非法犯罪活動。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嫌疑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5、行政企事業等內保單位院落的公、私房屋和門店出租,由本單位承擔上述責任,監督房主及時落實登記備案責任和繳納稅費。
6、如違反上述規定,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出租房屋責任人予以處罰。
派出所(簽章):出租人(簽名):
立保證書人:xxx
2017年xxx月xxx日
房屋租賃保證書范文【三】
**派出所:
本人(單位)xx將坐落(地址)xx私(公)房屋xx平方米出租,為履行治安責任,保證做到以下幾條:
1、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承租人。
2、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口的必須督促承租人提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并保證在承租之日起三日內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辦理暫住證,暫住人口離開時應當辦理注銷手續。
3、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攜帶子女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基本情況有變動的,及時報告公安派出所;房屋租賃人變更后與派出所重新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4、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發現承租人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行為的,及時報告當地計生部門,并配合處理。
5、出租的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并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證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無法履行對出租房屋管理職責時,應委托代理人代為管理。
7、房屋停止租賃,及時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
8、違反以上條款愿意接受公安機關按《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立保證書人:xxx
2017年xxx月xxx日
房屋租賃保證書范文【四】
xx公安分局xx派出所我是xx房屋出租人。我保證遵守《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和有關房屋出租的管理規定,切實做到:
一、出租、轉租房屋,必須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辦理《武漢市房屋出租治安安全許可證》后,方可出租。出租的房屋不超過《武漢市房屋出租治安安全許可證》規定的面積和租住人數。
二、對承租人逐一查看其居民身份證和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鄉(鎮)以上政府的'證明。對無身份證件、無正當職業不出租房屋。
三、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在房屋出租、轉租后3日內,持公安機關簽發的《暫住人口登記簿》帶領暫住人口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委會暫住人口登記站申報暫住登記,辦理《武漢市暫住證》。暫住人員離開時,辦理注銷手續。經常向暫住人口宣傳有關法律規定,落實治安防范措施,保障暫住人口居住和經營的安全。
四、承租人是本市常住人口的,督促承租人將戶口遷移到租住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因特殊原因不能遷移的,在3日內帶領承租人到當地派出所申報寄住戶口手續。承租人因故變更住址的,及時申報注銷寄住戶口。
五、出租、轉租房屋,按規定交納治安安全管理費。
六、在當地治保會的領導下,主動參加治安工作,搞好安全防范,
特別要做到以下幾點:
1、不允許承租人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違禁物品;
2、不允許承租人從事偷竊、賭博、收贓、窩贓、賣淫、傳播和販賣反動、淫穢物品等違法活動;
3、不允許非夫妻關系的男女混居一室;
4、對出租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
5、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可疑情況,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居委會報告。不隱藏、包庇違法犯罪分子,不參與違法犯罪活動。
七、房屋停止出租的,應到派出所現辦注銷手續。
八、主動接受公安派出所對房屋出租戶的安全年審和治安檢查。九、如違反以上保證和國家有關房屋出租規定,自覺接受公安機關的依法處理。
立保證書人:xxx
2017年x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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