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債務連帶責任是怎樣的
分公司作為公司的分支機構,分公司以自己名義實施民事活動的,產生的債務由總公司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公司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總公司承擔。關于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債務連帶責任是怎樣的問題,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債務連帶責任是怎樣的,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一、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債務連帶責任是怎樣的
1、分公司作為公司的分支機構,產生的債務可以收分公司的財產承擔。分公司財產不足以承擔債務的,債務由總公司進行承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四條【法人分支機構及其責任承擔】
二、分公司有什么樣的法律地位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是相對于總公司而言的,它是總公司的組成部分。分公司不論是在經濟上還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獨立性。分公司的非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享有權利、承擔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后果及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2、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及章程,其對外從事經營活動必須以總公司的名義,遵守總公司的章程;
3、分公司在人事、經營上沒有自主權,其主要業務活動及主要管理人員由總公司決定并委任,并根據總公司的委托或授權進行業務活動;
4、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其所有資產屬于總公司,并作為總公司的資產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債務連帶責任是怎樣的】相關文章:
關于注冊成都分公司的流程是怎樣的02-17
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協議02-19
朋友之間應該怎樣相處03-17
分公司的公司章程11-20
分公司注冊資料03-07
分公司章程03-25
分公司的公司章程范本06-25
深圳公司注冊分公司流程03-07
公司連帶責任承諾書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