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沈陽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規定
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沈陽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三十二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依法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ㄒ唬┲委煿尼t療費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ㄈ┙涋k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ㄋ模┹o助器具安裝配置費;
。ㄎ澹┥畈荒茏岳淼,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ㄆ撸┙K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經辦機構應當推行社會化支付方式,逐步達到由工傷職工或者其供養親屬直接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待遇。
第三十三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
。ㄒ唬┩9ち粜狡陂g的工資福利待遇;
。ǘ┪寮、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ㄈ┙K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工傷職工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停工留薪期內,工傷職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安排護理。未安排護理的,由用人單位支付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可以參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或者由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參照當地雇用護工的日平均勞動報酬商定。經辦機構通過用人單位賬戶支付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待遇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第三十四條
依法享受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等情況適時調整。領取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的人員,應當按照經辦機構的規定定期提供相關證明。
第三十五條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與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協議醫療機構)進行。
情況緊急的,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傷情穩定后仍需治療的,應當及時轉入協議醫療機構治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國家和省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和工傷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含住院服務標準,以下統稱工傷醫療目錄)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協議醫療機構不得擅自開具、提供工傷醫療目錄外的藥品、診療和服務項目。
第三十六條
因情況緊急,職工發生工傷后送就近醫療機構急救的,用人單位有義務將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轉院條件和工傷醫療目錄要求告知該醫療機構、工傷職工本人及其近親屬,并根據醫療機構的診療結論,及時督促轉入協議醫療機構治療,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和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工傷職工在傷殘等級鑒定之前,其住院治療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ㄒ唬┨幱诩本葼顟B的,符合工傷醫療目錄的費用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ǘ┽t療機構認為工傷職工傷情已經穩定,用人單位已履行前款規定的告知和督促義務,但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拒絕轉入協議醫療機構治療的,自醫療機構告知傷情穩定或者出具轉院手續之日起發生的治療費用,由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承擔;
(三)用人單位已履行前款規定的告知義務,未經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同意,醫療機構擅自開具、提供工傷醫療目錄外的藥品、診療和服務項目的,超出目錄的費用由醫療機構承擔;
(四)經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同意,醫療機構開具、提供工傷醫療目錄外的藥品、診療和服務項目的,其費用按照誰同意誰支付的原則承擔。
【沈陽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規定】相關文章:
沈陽工傷保險待遇04-06
沈陽的工傷保險賠償標準04-05
工傷保險繳納規定包括哪些待遇02-24
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標準 201403-23
河南2015年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規定03-22
合肥市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待遇03-12
云南省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標準介紹03-16
工傷保險待遇解讀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