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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注意事項有哪些
工傷保險的認定: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yè)病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工傷不管什么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yè),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注意事項有哪些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一、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注意事項有哪些
1、提出申請凡因工、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職工,用人單位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組織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以書面形式向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企業(yè)不提出申請的,職工及其親屬可以申請,勞動鑒定委員會不得拒絕。
2、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請主體不同而有所區(qū)別。
3、應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工傷診斷證明,以及醫(yī)院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治療情況等資料(包括有關的放射材料)。
二、勞動能力鑒定期限
勞動能力鑒定沒有規(guī)定期限,但在實際操作中越早鑒定對被鑒定人越有利,工傷后時間越長勞動能力恢復越好,傷殘鑒定等級會越低。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程序如下:
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guī)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1、醫(y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yī)療終結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2、醫(yī)療終結后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3、申請舊傷復發(fā)鑒定的,應當在病情發(fā)生后治療終結前提出。
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致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鑒定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fā)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被鑒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鑒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y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wěn)定;
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鑒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y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wěn)定。
三、勞動能力鑒定賠償標準
1、勞動能力等級共分為十級,各個等級享受的待遇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35—37條的規(guī)定確定。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xù)后,停發(fā)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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