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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農民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以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常州農民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江蘇省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
第一條為統一規范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程序,根據《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財政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財政部關于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通知的通知》蘇人社發[2010]272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保中心《關于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入社險中心函[2010]58號),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合)人員[不含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參保(合)人員)]流動就業時跨制度、跨巰籌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醫療保障關系的業務經辦。
第三條本規程所稱經辦機構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本規程所稱憑證是指參保憑證。
第四條參保(合)人員在省內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按以下流程經辦:
(一)流動前由本人或原就業單位到原參保地經辦機構指定窗口申請辦理憑證,填寫《申請表》,并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原參保地經辦機構接受《申請表》和上述應提供的材料,材料齊全的,應當場辦理,并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并生成憑證,憑證一式三聯。
2、妥善保管憑證第一聯(黑色)。
3、將憑證第二聯(紅色)按社保檔案管理規定存檔備案。
4、將憑證第三聯(藍色)交給參保(合)人員。。
5、有個人賬戶的,按當地規定結實個人帳戶余額。
6、終止參保(合)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醫療保障關系。
。ㄈ┝鲃泳蜆I人員或新就業地用人單位應在終止原基本醫療保障關系后的3個月內到新就業地經辦機構指定窗口申請辦理參保手續,并出示憑證第三聯。
。ㄋ模┬戮蜆I地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后,對符合當地參保規定的,應按規定盡快為申請人辦理參保手續,同時與原參保地經辦機構聯系,生成并發出《聯系函》
。ㄎ澹┰瓍⒈5亟涋k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根據流動就業人員參保(合)檔案,準確填寫《信息表》。并遞交給新就業地經辦機構。
2、有個人賬戶的,個人賬戶余額100元以上的劃轉給新就業地經辦機構,個人賬戶余額100元以下(含100元)的兌現給參保(合)個人。
3、將憑證第一聯(黑色)遞交給新就業地經辦機構。
。┬戮蜆I地經辦機構在收到憑證第一聯和《信息表》后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憑證列具的信息。
2、根據憑證及《信息表》,及時維護參保人員相關信息。
3、將辦結情況通知參保(合)人員或用人單位。
第五條流動就業人員在新就業地建立基本醫療保障關系后,新就業地個人和單位繳費均從原參保(合)地末次繳費月份的次月開始計算,基本醫療保障待遇從繳費當月開始享受;原參保(合)地末次繳費月份的基本醫療保障待遇由原參保(合)地經辦機構負責。
流動就業人員在轉移接續期間中斷繳費三個月以內的,可按新就業地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障費補繳手續,補繳后視作連續參保;未按規定辦理補繳手續或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基本醫療保障待遇按當地現行規定執行。
第六條按年度繳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合)人員跨制度、跨統籌地區轉移接續后,原參保(合)地當年繳納的費用(含財政補助部分)不予清算,個人繳納的費用不予退還。同一統籌年度內再次轉入的,不需另行繳納費用。
第七條《參保(合)憑證》(附件3)由省級經辦機構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衛生部制訂的標準統一印制,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按照要求填寫。憑證印制工本費、寄送費等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各地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參保(合)人員收取辦理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業務費用。
第八條各統籌地區經辦人員可以通過登錄入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rss.gov.cn)或衛生部網站(網址http://moh.gov.cn)查詢全國縣級以上經辦機構的郵寄地址、聯系電話和傳真號碼和下載各地行政區劃代碼。
第九條關系轉移接續函、表等材料應以紙質方式通過信函郵寄。為便于及時辦理手續,經辦機構間尚未實現信息系統互聯的,可先通過傳真方式傳送相關材料;已經實現信息系統互聯的,可先通過信息系統交換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的有關信息。無論以何種方式提前傳遞信息,仍需通過信函郵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第十條參保(合)人員在我省與外省市之間流動就業,辦理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的流程,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保中心《關于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人社險中心函[2010]58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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