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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孤兒基本生活補貼標準
戶籍,又稱戶口,是指國家主管戶政的行政機關所制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也是我們每個公民的身份證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農村孤兒基本生活補貼標準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農村孤兒基本生活補貼標準
將社會散居孤兒養育標準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社會(兒童)福利機構供養孤兒養育標準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500元,有條件的地方在此基礎上可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拓展內容:
一、補貼名稱
孤兒基本生活費
二、補貼對象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
三、補貼標準
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標準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機構孤兒基本生活標準每人每月1000元。
四、申報/發放流程
1、申請。由孤兒監護人向孤兒戶籍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機關、醫療機構或村(居)委會出具的孤兒父母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兒父母死亡或失蹤的證明,同時提供孤兒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各2份、孤兒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張。由村(居)委會出具孤兒父母死亡證明的,須提供2—3名鄰里知情人的證明材料。
2、審核。鄉(鎮)人民政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和社會散居孤兒情況進行初步核實。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人填寫《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一并上報縣級民政部門。
3、審批。縣級民政部門要認真審查申請材料,符合條件的,錄入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市民政局,省民政廳網上審批。
鄉鎮應與村(居)、孤兒監護人三方共同簽定孤兒養育協議,對領取、使用孤兒基本生活費以及孤兒養育狀況提出相應要求,明確監護人應依法履行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簽訂孤兒養育協議應征求和尊重孤兒本人意愿。
孤兒監護人發生變化的,應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孤兒申請基本生活費,由福利機構負責匯總孤兒信息、證明材料,并向所屬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上級民政部門審批。
農村孤兒上學補貼標準
1、未成年孤兒將按政策規定享受孤兒保障經費。
2、在上學期間國家提供助學金和助學貸款。對孤兒成年后的住房、就業問題。
3、民政部等部門明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城鎮登記失業的適齡孤兒按規定提供職業補貼和免費職業介紹,并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鼓勵和幫助其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4、對農村孤兒,要求縣、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要積極扶持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農村孤兒從事農業生產活動,或引導和幫助其進城務工,勞動保障部門要按規定落實相關就業服務政策。
擴展資料:
建立健全孤兒保障體系,維護孤兒基本權益:
(一)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為滿足孤兒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合理確定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機構撫養孤兒養育標準應高于散居孤兒養育標準。
并建立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地方各級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確保孤兒基本生活費及時足額到位。
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地方支出孤兒基本生活費按照一定標準給予補助。民政、財政部門要建立嚴格的孤兒基本生活費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按時發放,確保孤兒基本生活費用于孤兒。
(二)提高孤兒醫療康復保障水平。將孤兒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覆蓋范圍,適當提高救助水平,參保(合)費用可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解決;將符合規定的殘疾孤兒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范圍,穩步提高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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